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挑战及对策/张晓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2:59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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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挑战及对策

张晓君 张颖璐

【摘要】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是贸易顺差优势渐逝,遭遇壁垒狙击不断,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经营模式分散等。而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趋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仍不断加剧,主要发达成员方加大对国内农业政策的调整和支持力度,中国在入世承诺的让步和自身农业政策支持的薄弱,使得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着严竣挑战。因此,应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构建较为现实的农业政策。立足国情,构建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善用谈判策略,更好地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维护利益。
【关键字】多边贸易体制 农产品贸易 现状 问题与对策


一、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
(一)农产品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该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为279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进口额为113.8亿美元。2002年,在入世后的第一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没有受到多大的冲击,农产品出口额在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进口额度也有所上升,1-11月份,农产品贸易顺差49.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1%。[1]。到了2003年,农产品贸易出现了三个“新高”,即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均创历史新高,农产品出口额21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农产进口额189.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1%,但农产品顺差为25亿美元,同比下降56.1%。但是,该年却是我国农产品贸易自1990年以来顺差较少的年份。[2] 2004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情势急转直下,入世风险凸现,虽然农产品进出口额继续保持双增长,但进口增幅已大大超过出口增幅,据官方统计,2004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14.2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33.9亿美元,进口额为280.3亿美元,农产品贸易由上年顺差25.0亿美元转变为逆差46.4亿美元。这是我国首次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出现贸易逆差的一年,而这一逆转的出现仅仅是在我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进入2005年以来,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但总体贸易环境和发展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农产品贸易遭遇壁垒狙击 入世第一年的2002年,欧盟以我国的水产品中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全面封杀我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导致2002年上半年对欧盟畜产品出口降幅超过30%;同年,日本以中国产冷冻菠菜中的农药超标为由,于2002年7月17日通过新的《食品卫生法》,全面禁止中国某些蔬菜的进口,根据新的法律,在有关食品存在安全性问题,并且在日本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不充分之际,在厚生省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日本政府可对出口国家或厂商的食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3]早在2000年日本就曾对我国大葱、香菇和灯心草征收特别关税,这一曾被预言为入世后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案的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虽最终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种植这三种作物的中国农民利益遭到了严重损失。此外,入世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待定使得反倾销也易成为其他成员方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常用手段。
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贸易壁垒的种类繁多,不断创新,如食品检验标准、国有贸易问题、基因工程作物以及劳工和环境标准等等均构成了新的农产品贸易壁垒,特别是国外
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农产品贸易产生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巨大影响,这对以传统农产品贸易为主的我国农业而言,将减弱农产品的竞争力,使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于有些农产品已经被迫退出市场,这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发展的一个实质性障碍的因素。 (三)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经营模式分散
我国农产品以初加工产品为主,深加工能力不强,而深加工的价值及其附加值较初加工产品的大的多。在出口的农产品中,初加工产品占到80%,而深加工产品仅占20%,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整体品质和收益。此外,我国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设备较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例如,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了水果摘后预冷、贮藏、洗果、涂蜡、分级和冷藏运输等规范配套的处理方式,产后商品化处理量几乎达到100%,而我国包括简易的手工分级在内的商品化处理量还不到总产量的1%。农产品加工的技术和设备问题增加了我国农产品的成本,也影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仍然是极其分散的农户,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绝大多数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仍属于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方式,缺乏一种能够把农民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组织起来的流通合作组织,缺乏具有流通经营实力的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此种分散经营模式不易形成规模效应,不利于成本的减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 二、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保护主义
农产品贸易已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首先,在灾害、饥荒等短缺时期,各国通常采取出口限制以保证国内的食品供给,一国从国外进口食品的渠道被封闭,自给自足便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其次,工业化过程中的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使工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下降,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相对上升,其比较优势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直接关系农民的生存和福利;在西方普遍代议制的国家,农产品贸易问题常常成为各政党为农民选票之争而关注的问题,农产品贸易保护也成为了院外活动力量有效游说的结果。尽管农产品贸易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向贸易自由化迈进,并达成了《农业协议》,但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是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均衡以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差别和矛盾,决定了《农业协定》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它只是成员间利益妥协的结果。因此,多哈发展议题中的农业问题在后续谈判中也常处于一种利益尖锐冲突的尴尬处境。
(二)WTO主要成员方的农业政策调整和支持
WTO《农业协定》虽然是一个近乎于框架性的、松散的协议,但它毕竟是一个多边承诺,对各成员方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各主要发达成员方为应对协定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农业政策的要求,克服世界农产品价格补贴带来的市场价格扭曲、农业生产效率下降的弊端,纷纷对其国内政策进行调整增强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入世伊始,美国即开始实行新的农业政策,确定了直接支持农民收入的政策,并计划在7年内给农民的收入补贴达到356亿美元;同时推出“作物收入保险计划”和“市场损失补助”,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与自然风险;在补贴政策上的新举措有“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直接支付、反同期支付等;在补贴政策的弹性上以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替代了典型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美国现行农业政策的调整将逐步把价格保护政策转化为直接补贴政策,例如,过去美国对花生、牛奶等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政策,但是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已经提出用对花生和牛奶的直接补贴来替代价格支持,并由政府对花生配额持有者的配额的价值损失进行补贴。这既保护了国内农业、不影响出口竞争力,同时符合WTO的规则,可谓两全之策。在保持和扩张海外市场的农产品出口政策上,美国还制定了三点政策:首先是出口补贴计划,以降低农产品价格,拓展海外市场;其次是通过对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出口商将农产品销往国外;最后是利用大国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不同性质的经济援助作为其向那些国家出口农产品的条件。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美国出口竞争力必然增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在农业政策上的调整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而深远的。
欧盟在农业领域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CAP)将农产品价格降到国际价格水平,农民的收入损失由欧盟补贴;二是对土地休耕、保护农业生态等实行补贴;三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四是建立欧盟内农产品自由流动,限制外来农产品进入(征收进口差价税的)的机制,设定405亿欧元的补贴额上限。
日本在农业政策上的举措主要有三项。一是推行新粮食法,减少大米流通的政策管制比例,允许5年内进口大米达到本国消费量的8%;二是颁行大米流通法,农业基本法及农业改革方案,逐步减少粮食的价格支持,加大一般服务及农业公共品的投入;三是农民投资建立和改造农业生产设施,可以获得政府65%-85%的补贴及部分贷款,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及融资渠道,其补贴额仍高达204亿美元。[5]
(三)主要发达成员方不断构筑新的贸易壁垒。
多边贸易体制允许成员方基于人类动植物健康的安全等原因而背离贸易自由化。典型的如《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议》(以下称“SPS”),其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称“TBT”)也包含了类似的例外内容。而上述背离的条件过于宽泛,没有可供成员方遵循的统一标准和水平。这就为一些发达成员国家灵活利用规则的缺漏,利用自己在农产品技术和标准方面的优势,以打着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为由,实施超出发展中成员方所能接受的标准,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这些发达成员方在制定的进口农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方面,已不再是简单的涉及单项残留、单一残留,而是转向多项残留、体系控制的形式,并对出口成员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式的安全卫生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此进行检查、认可和注册,有效地阻止国外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增加其准入难度,从而实现对其国内农业的保护。勿庸置疑,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科技水平和组织管理上确实较发展成员方要先进得多,其采用的标准也较发展中成员方高,但是,其无视发展中成员方的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和资金匮乏,动辄以人类动植物健康为由限制农产品进口,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这也是我国的农产品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的狙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我国入世时在农业领域的退守
我国在入世谈判时,在农业领域的具体承诺上作出了较大让步,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是极大,主要的承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后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均实行上限约束,并且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对过去实行外贸计划管理的重要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棉花、羊毛、食糖和橡胶等采取关税配额制度。
实际上,由于我国多年来关税水平总体偏高,有些小额商品关税税率多在50%-70%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50%-180%,平均关税税率为40.3%,关税承诺将导致大量农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同时,我国还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对粮、油、棉、糖等主要农产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对我国国内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在国内支持方面,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10%的微量允许标准。我国承诺的是:(1)中国在基期中的AMS水平为零。(2)中国用于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商品的支持均采用8.5%这一微量允许标准,这一幅度介于适用于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的一般标准之间。(3)计算中国的AMS指标时,将包括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豁免的三项措施开支,即为了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给予所以农民的一般性投资补贴、给予资源贫乏地区农民的投入补贴和引导农民停种非法麻醉作物的补贴。(4)中国的AMS按每年的实际产值比例计算,而不是固定在某一特定基期时的水平。
补贴方面,由于我国1986-1990年的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美国由此推断我国对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补贴,要求在入世后取消全部出口补贴,不享受普通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1995年-2004年的10年间,将有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减少14%的待遇,中国接受了这一要求。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对农产品出口不实行补贴。
反观美国和欧盟,都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出口补贴,而我国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资源配置又缺乏效率,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逐年递增,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料、食糖料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出口补贴的取消,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外农产品打开我国内市场之际,又无法加强外销,造成了大量农产品的积压,粮食剩余区增加,国内市场供求严重失调等问题。
(四)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采取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对农业支持重视不够、效果不明显,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业出口竞争力。
在农业国内支持数量上,从1996年-1998年我国对特定农产品的年平均AMS为-252亿元,也就是说,政府对农民不是采用价格支持而是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家干预价格,从农民手中掠夺走了252亿元的利益;现在我国政府每年对农业实际补贴率虽为财政支出的2%-3%,但仍大大低于8.5%的入世承诺标准,仅相当于欧盟的1/10,美国的1/4,这样的支持水平是很难适应发展优质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的。
在农业国内支持措施的适用上, WTO贸易规则规定的“绿箱”措施共有11类,而我国目前仅使用了6类,还有5类没有启用,“黄箱”措施的适用也很少,即使已经适用的“黄箱”措施,其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比如,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很少,主要采取间接补贴。同时对农民培训的支出力度不够,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对农业补贴采用“暗补”,即通过补入流通、服务“折射”给农业和农民的方式也是对农民开发、经营土地,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的“两高一优”的目标帮助甚微的。失去了以农业补贴政策措施给农民直接提供“激励——约束”机制的机会;此外,我国农业补贴重点不够明确,补贴几乎涉及到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并且未区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力度欠缺,即使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也同样面临资金紧缺的状况。[6]
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分类和范围方面,与WTO有关规则相比较仍有较大出入,我国是按支持对象和支持功能分类的,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事业费”等,而WTO规则中的分类是按农产品自由贸易和生产的影响程度分类的,如“绿箱”、“黄箱”措施等,我国现行的农业财政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的农业财政支出,而WTO的农业支持范围除了我国的支持重点外,还包括农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内粮食援助等。[7]
三、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对策
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出口创汇上,而且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升级,尤其是在农民就业渠道的拓宽、收入的增加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竞争力的提高上都是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的。因此,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环境、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支持法律政策,以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快速且可持续的发展:
(一)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构建较为现实的农业政策
在关税保护上,由于农产品涉及范围广泛,总体关税水平是用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到的,因此,可以通过对小额农产品和优势产品实施低关税,来保证对大宗重要农产品进行高度关税保护;此外,还可以效仿日本入关后建立的紧急关税制度、关税配额、季节关税等特殊关税,在开放中保护农业政策的灵活多样性;在关税配额管理上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进口配额批给出价最高的进口商,进口商为了弥补高额代价获得的配额势必在进口商品过程中提高价格,从而减少对我国农产品的冲击。
在利用“黄箱”措施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以微量标准为限,对受冲击较大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将某些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转为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比如原来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属于对非特定农产品的补贴,那么,现在对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这些特定农产品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时,农民可以根据其出售给政府的数量,凭发票直接领取补贴,然后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对特定农产品以及大豆的种子补贴比例应控制在20%左右。
当然,从长远来看,运用关税措施和“黄箱”措施并非是明智之举。首先,从《农业协定》的规定来看,尽管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取消贸易保护(如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出口补贴(出口财政补贴和出口信贷贴息)和生产补贴(“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下的各种补贴)等农业保护措施,但其实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黄箱”政策即农业保护的主体部分,作为主要减让对象为WTO所禁止或限制;“蓝箱”政策是一种过渡性的农业保护政策安排,从长远看,也属于“清箱”的政策工具;而农业支持是“对贸易不发生或最低程度发生扭曲”的“绿箱”政策,不在减让之列,可以加限制的使用。因此,根据协议,大幅减少直接补贴,增加农业支持力度才是适时、创世之举。
此外,对于针对我国的歧视性的不公平的限制农产品贸易的做法,经磋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求得公正解决。
(二)立足国情,构建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
从我国国情出发,尽早减少和改革低效率的以价格支持政策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保护政策,将资金用在对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上去,将农业支持政策作为农产品贸易的长期政策安排,才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1.加强对农业支持的针对性、集中性,提高支持力度。(1)向低收入农业生产者发放“绿箱”收入补贴支持。在粮棉油等受冲击严重的主产区,对年平均现金收入600元以下的纯农户和一兼户,根据受冲击后产品的积压程度,直接给予不同等级的收入补贴。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分布状况,分配享受补贴的人员指标。[8](2)增加农业科研补贴投入、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根据产品特性、技术类型、公益性程度及产权保护程度对农业科研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重点用于国家及省级农业科研院所基础性、公益性、风险大的高新技术、前瞻性研究领域,搭建种质资源和技术平台,为地方农业科研院所及企业提供育种材料,引导企业在中下游跟进;加强动植物品种资源保护和转基因工程研究,以保证农业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在科技创新的引领下,增加深加工农产品的出口数量,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摆脱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困境;提高对农民培训费用的补贴,尤其是对冲击严重的主产区农民的培训;通过对非政府机构创办的培训机构的资助,加大其对培训农民的投入。(3)对优质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国家投资除用于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之外,还应安排一部分资金建设一批符合国际卫生检疫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提高茶叶、蔬菜、花卉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以弥补我国取消出口补贴带来的贸易损失。(4)增加对市场营销服务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在其它项目中的市场营销中的回笼资金和新投入的资金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博览会以吸引国内外企业的订购;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农业网络公司为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搜集资料和价格信息;减免农产品广告的税收,统一做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公共广告等。
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农业保险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式。我国由于农业政策性强、风险大、赔付率高,而少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政府政策性保险为主导、以农民合作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2)中央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等;(3)条件好的地区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4)给予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5)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为维持农民最低收入水平提供保障,帮助农民化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6)为了鼓励农产品的外销,可以对出口创汇产品进行保险。
3.加强农业环境建设。(1)强化对农民的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平衡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2)加强县、乡两级环保机构的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环保专业人才。(3)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及检测信息系统,为农业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制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建立农业环境管理制度。(5)积极加强国际合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环境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利用外资发展环保农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相互认证,和国家签订互认协议,使农产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6)扶持生态脆弱地区以使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坡改梯力度。在中国坡耕地综合治理力度,是减少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9]
此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和标准较低,这使得入世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低了,而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仍居高不下,这将严重影响到国内农产品市场份额和出口的竞争力。可以说,农产品标准和安全、卫生、转基因产品等问题是困扰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我国应适时地制定和有选择地实施一批与国际和一些发达成员方接轨的质量、检疫标准和法律法规。特别还应对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问题的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制订严格的检疫标准。在国内改革检疫管理体制,改变以往只注重最终产品的检验检疫的管理模式,加强对产品来源地实施有效监控,以减轻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市场所面临的竞争压力。
(三)善用谈判策略,更好地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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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等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试行细则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国《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党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监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是各级领导同志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
好。
第三条 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执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地恰当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信访工作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日常的信访工作,要由党委和政府主持常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主管,其他负责同志按分管系统抓好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阅批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亲自处理重要
信访问题。
各级党委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管信访工作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领导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相应地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省、地、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联合设立信访办公室(即厅、局、处、科级单位)。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所属各部门和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县级以下
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
第六条 各级信访机构单独列入行政编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性强,懂政策,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并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照顾,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七条 信访部门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行政或企事业财政预算,实报实销。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解决。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是党委和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事机构,是处理信访问题的综合部门。它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向同级党政机关的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转办和交办信访问题,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直到正确解决。
(三)对需要领导同志办的案件,要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处理依据。
(四)综合来信来访情况,研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交流经验。
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光荣职责,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好

第三章 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为准绳。对于没有明确政策界限规定的问题,要在党的路级和有关方针、政策、原则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恰当处理。
第十条 对于群众申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政策妥善处理,不留尾巴;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地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于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揭发、控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得将揭发、控告的信件和材料转交或提供给有牵连的单位或个人,防止打击报复。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要热情欢迎,正确、合理的要切实采纳;有重要创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三条 对于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要查处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一般要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拖着不查、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揭发、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和徇私枉法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分级分工归口办理
第十五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严格贯彻执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性质,按业务范围归口接待;根据解决问题的职权范围,分级负责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六条 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办案,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几个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党委或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处理;上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钱物三权在上的信访问题,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同当地党政机关
处理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要会商处理;下级处理有困难的,上级要协助;上下意见不一致的,上级要充分考虑下级意见,问题决定后,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处理单位负责接待处理,所在单位密切配合;撤销单位遗留的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处理;原单位合并的遗留问题,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待处理。

第五章 加强县一级的信访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包括相当县级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凡是县里能够解决的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地就地解决。要注意掌握信访动向,把出现的新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第十九条 县级党政机关受理的信访问题,要坚持多办少转;对于上级交办、领导批办要处理结果的和重要的信访问题,要做到只办不转。对于大案、要案、难案,领导同志要亲自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党政机关要经常检查指导基层的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教育党员、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改善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减少新的上访因素。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要关心和支持县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对他们处理的问题凡属正确的,应予以支持,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第六章 基本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工作制度。对来信要认真地审阅,对来访要详细地接谈,搞好登记,记清时间、姓名、单位、事由、要求、处理经过和结论,以及经办人和处理意见。拆阅来信要注意保持原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附有贵重物品和票证的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防止差错。
第二十三条 按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一)属于严重打击报复,揭发、控告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重要申诉,顶着不办和其它重要问题,作为要案报请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领导同志批办的和需查查处的问题,要立案处理。向有关部门交办查处的,要进行督促催办。
(三)来信来访反映的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按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或介绍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四)属于询问政策和按政策规定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宣传政策,耐心讲清道理,直接答复本人。
(五)属于反动信件和言论,要及时报请有关领导同志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办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上级交办、领导批办和自行办理的案件,要定办案领导、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一包到底。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查清事实真象和情节,要有证言、证据,切忌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三)要把调查掌握的全面材料加以综合分析,区别真伪,弄清事实本质,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结论,提出恰当处理意见,经承办单位组织批准后,要与来信来访本人见面,征求意见。形成决定后,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落实。
(四)案件查处后,要写出结案报告,上报领导机关或交办案件部门审查。结案报告内容应有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要求,调查核实情况,结论和处理意见,并要有上访人签字或谈话记录。交办部门接到结案报告后,要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要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交承办单位或其上
级部门复议或复查。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五)结案后上访人仍不服的问题,承办单位或其上级部门要认真听取本人申诉,确有道理的,要进行复查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要矛盾上交。
第二十五条 凡属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领导批示和文件等,要整理立卷归档,要按文书档案管理,加强保密,严防遗失和损坏。

第七章 维护上访秩序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候访接待室,使来访群众有等候接谈的场所。候访室要备有桌凳、开水、报纸,室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要向来访群众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法制的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纠缠、取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集体来访群众,要耐心进行劝解,让其推选出二、三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工作、生产岗位。
第二十九条 对酗酒和理智不清的来访人不予接待;对麻疯病和有严重传染病者,立即通知卫生部门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政府妥善处理;对精神病患者,通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政府派人领回,严加看管;对无理纠缠、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的上访人员,要进行批评
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交公安机关收容遣送、拘留或劳动教养;对冲击党政机关、打骂国家工作人员,破坏国家财产,煽动闹事,以及借上访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人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收容遣送回当地人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做好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条 来访群众的食宿、急病治疗、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或借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如有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的条款,按上级规定办。




1982年6月24日

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7月27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城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议案的决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辖五个城区内和郊区上尧乡的友爱村、永和村、秀灵村、秀厢村、虎邱村,津头乡的津头村、南湖村、麻村、官桥村、葛麻村、长堽村,亭子乡的白沙村、平西村、淡村、亭子村燃放烟花爆竹。凡因重大节日或活动需施放焰火(含礼花弹)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举行。


  第三条 禁止在市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部门在南宁储存烟花爆竹,必须经市公安局核准,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第五条 凡运送烟花爆竹过往南宁市内的,须持有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禁止装运烟花爆竹的车船在市区内停留。


  第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车、船、飞机。禁止在托运行李和邮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由公安机关对货主或承运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公安机关及交通、民航、铁路、航运、邮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六)行为人或责任人因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凡不满十六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它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所受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罚没款物的,由执行机关依法作出裁决,并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没款项全部交市财政。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均可以劝阻或直接向执法机关举报,执法机关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燃放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