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PK无权处分 表见代理行为人责任的法律界定/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38:22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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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PK无权处分 表见代理行为人责任的法律界定

张生贵


法律要点:实践中经常发生诸如家庭成员内部代签合同转让财产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叫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又可分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同时,在代理行为中又涉及到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主体区别,那么,发生代理行为后,在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之是如何时划分责任,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相关案例:1997年陈某居住的公房被拆迁,列入安置范围的有陈母及陈某,陈某同拆迁办签订了安置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按规定陈家可以回迁,陈某又同拆迁人订立了回迁回购协议,约定按优惠价回购77平,共计十八万多元,此款是陈某出资,2002年交房时陈某通过拆迁人将此房转赠给自己的女儿陈晨。2008年陈母以陈某未经其同意,在代签拆迁协议时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转给陈晨,要求法院判决拆迁人同陈晨之间的合同无效,起诉事的第十天即2008年7月6日陈母病逝,陈母死亡当天其代理人向法院办理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准撤诉。二十天后陈母之女继续起诉,要求确认拆迁人同陈晨之间的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以陈某无权代理为由判决合同无效。

此案的发生,争点较多,突出的问题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法律问题,还存在诉讼权的继承、行为人责任者判断及责任承担等程序问题。

法理评析:表见代理实际上是没有代理权,但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事实足以让善意第三人认为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如表见代理人使用盖有被代理人的图章或空白合同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时,相对人没有理由怀疑表见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与之订约。
  表见代理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有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越权代理的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考察表见代理的条件,必须具备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的主观要件,要根据客观情况推定,相对人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原告起诉主张的是无权代理,而被告辩称表见代理,法院按代理未经追认为判理下结论,那么如何认定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应满足的两个要件(客观的和主观的):一是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具体情形包括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超越职务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行为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订立合同,被代理人不能证明是盗用或虽能证明是盗用但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确的;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被代理人应当通知但未及时通知的情形。对上述客观情形是否存在,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二是在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就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无权代理是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判决要件,而表见代理则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是否也享有撤销权?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无益代理的一种特例,既然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则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当然也享有此项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48条应理解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既使无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此类合同属无权代理但效力待定的合同,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则属于无权代理但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由被代理人追认与否确定其是否有效,故相对人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但对于表见代理合同,被代理人需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且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正是希望该合同得到双方完全履行,所以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是否应当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应结合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务,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人对合同中的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之所以享有撤销权,是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无权代理,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与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的性质,既然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只具有要约的性质,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就有权撤销自己的要约,使他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既表见代理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应作为有权代理来看待;既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被作为有权代理看待,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相对订立的有效合同。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相对人要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应享有撤销权。(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
在房屋买卖这种典型的不动产交易中,物权变动有其原因,即买卖合同,相对应的是,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应成为这一原因的结果,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其建立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财产所实施的处分行为,但是合同无效不能排斥善意取得的适用,也就是说当适用善意取得时虽未经权利人承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但受让人仍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合同无效的无权处分行为的后果,如何确定,如果财产已经交付,而受让人接受财产的,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财产权利,则权利人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此时权利人则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相当于物之价金,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合同有效的理由,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这是指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某项财产没有处分权,但在订立合同以后,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取得了该项财产处分权,消除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使合同有效。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是应当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的,否则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因此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的,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是超越权限。
  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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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
(市商务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为了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和“便民、利民、为民”的指导思想,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争取3—5年时间,在我市人口3—5万的社区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 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化
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我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结合三级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和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对重点社区做出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等详细规定。
(二)制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商务部有关标准,制定出我市重点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不同类型分类指导。
(三) 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
鼓励引导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四) 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结合我市商务实际,重点选择1—2个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上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我市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三、 组织领导
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为此成立市政府社区商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堂(市商务局局长)
许西茂(市规划局局长)
吴川祝(秀英区区长)
陈一华(龙华区区长)
林甫肄(琼山区区长)
袁光平(美兰区区长)
组成人员:司家华、张士武、陈建、朱文海、周福炯、
童忠贤、郭登良、周平、许小南
办公室主任:陈益群
副 主 任:冯圣湘、冯春淮
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新华南路1号3楼)
联系电话:66200625
四、 计划安排
(一)9月25日前以区为单位学习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二)10月10前以区为单位按“分层造点,分级申报”的方法,各区申报2个示范社区。
(三)10月18日前领导小组对四个区申报示范社区进行筛选,确定1—2个作为我市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
、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
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199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