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
电 话:010-66286589/66288621/66288622
邮 箱:tjzdc@circ.gov.cn
传 真:010-662881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根据普查的职责划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上述两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由各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自动生成。
二、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报送层级说明
普查数据仍沿用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一级报三级”的报送层级。如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县支公司等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所在的地市没有设立中支公司,则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保险机构数据归集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8〕95号)文件要求,通过设置的虚拟中支公司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公司数据归集方式调整后,虚拟的地市级中支机构数据由上级机构(省分)负责数据审核等事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参见附件。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附属信息,各公司还需填写2007年度实收资本项下明细科目等指标,并将完整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虚拟机构普查表的单位名称后要标注(虚拟),可以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分支机构应填报当地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如未赋予临时代码可以不填报,但要做出说明。
(三)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公司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四、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要认真核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数据,并逐级下发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完整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改动。
(四)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时,应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五、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表、F346表)。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常规统计没有报送合并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保险、非保险业)数据的,这次仍采用原口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年度报,但要另行报送全口径合并(含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下同)的三张常规统计财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表式同月报格式,下同),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下属公司只由集团报送全口径合并汇总数据,各下属公司不再报送。中再集团和大地仍沿用现行方式分开报送。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不用另行报送三张财务表,但要做出文字说明。另行报送的报表及文字说明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2、《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9/bjtf22.xls
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2011年4月至6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集中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成立了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了各负其责、共同协商的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累计投入人力350万人次,深入运输企业18.1万家,排查客货运车辆417.7万辆,约谈运输企业和场站业主2.3万人次,督促整改客货运车辆隐患52.2万处、客货运驾驶人驾驶证隐患40万人次,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455.3万起。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2%和9.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5起、下降83.3%,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通过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各地隐患整治效果与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区还没有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三是县乡客运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在专项行动期间,客货运车辆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6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发生了一起货车与客车相撞事故,死亡11人。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自7月至9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集中解决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效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继续巩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和减少营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隐患,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特别要对县级客运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对县级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县级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动态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力度
各地要将专项行动与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市际、县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要以通行秩序为重点,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强区域警务协作,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规范、连续,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的要求,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通过开展三个月的专项行动,力争实现高速公路尾随相撞和车辆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导致的正面相撞,以及国省道路段正面相撞、路口侧面相撞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以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要目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客运企业在组织人员、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车辆设施、现场管理、文明驾驶、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以及绩效评定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各地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安装范围扩大至所有客运车辆;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制订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要完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要对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了解其使用范围、数量、工作制度、监控人员队伍以及在事故预防上的实际效果。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都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造。
六、全面排查整治货运隐患
各地要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的同时,将预防货运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当前,要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管理档案。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货运车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从生产、登记、使用等相关环节严格依法查验把关。对新出厂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一律不予登记并抄告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对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督促其接受处理。至2011年9月底,货运车辆安全检验率应达到95%以上。
七、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从7月1日起,各地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力争至2011年9月底对客运驾驶人短信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对货运驾驶人的短信宣传覆盖率在东部地区达到90%、中部地区达到70%、西部达到50%以上。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规范使用安全带、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鼓励、引导司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以省为单位,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从业驾驶人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八、集中开展督导检查
各地要派出工作组,以县乡为检查重点,深入事故预防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路段,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解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经营资质。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各地要以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切入点和重点,形成相关部门齐心协力、联合行动、及时沟通的工作合力,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研究提出道路客运安全长效对策和措施,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确保道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行动期间,请各地于每月底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电子版,并于9月20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强,010-6626179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
电子邮箱:zhuanxiangxingdong@163.com。
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