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故意伤害罪/张红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5:56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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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三、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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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东政发〔20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断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从严治政,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同时,可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区长、市政府直属单位及中央、省驻东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 (二)总结部署和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 (三)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县区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
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工作计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政策措施和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县区长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追加资金项目。
 (三)研究区划调整、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以市政府名义的表彰等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四)交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研究安排下步工作任务。
 (五)研究讨论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涉及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凡涉及经费、编制安排的,严格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按照惯例,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汇总,市长审定;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大或通报市政协。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应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同意后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与会,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
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或拟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程序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未经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业务性、行业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业务性、行业性会议,一般不要请县区长或副县区长参加,确需县区长或副县区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况报经市长批准。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小会、电视电话会;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除市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不陪会。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能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部门、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共同审批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属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切实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文的,可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实行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 用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的部署和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并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暂行规则》转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第三十七条 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监察内容是:监督检查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监督检查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等。具体由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依法办事、服务承诺、目标责任及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
第六章 务活动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县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县区、部门的活动题词、题字。除重点工程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县区、部门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及部门、单位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手续,按照《东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核审批暂行规定》办理;应邀赴台交流的,按照对台交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市政府部门、单位正职出访,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市委书记签批;副职出访,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副县级以上人员出访,需事先征求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意见,同意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台湾人士来访的,由市台办拿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不全程陪同。重要接待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阅。
第七章 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长出差(出访)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3天以下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章 主监督和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市政府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草案,应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都应按照《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重大人事变动和政策、政府采购,以及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立健全市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等,事先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非密级普发性公文,应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五十条 据需要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群。其中,《中国哈尔滨》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为成员网站(以下简称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承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网站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协调、运行监督、绩效考核和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建设,以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网站绩效测评是网站发展提高的动力。要以“便利、效益、效能”为目标,建立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并加强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测评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网站进行1次绩效测评,测评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评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上公布。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根据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公共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网站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需求导向、分级管理”的原则;网上服务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网站中文、英文命名,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命名规则如下:

  (一)市政府部门网站:
  中文名称为:XXXXX(该部门的全称),例如:哈尔滨市信息产业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X(该部门名称的每个汉字的拼音字头)gov.cn,例:市信息产业局www.harbin.xxcyj.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harbin.fzggw.gov.cn。

  (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
  中文名称为:哈尔滨市XX区(县、市)政府,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政府;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该区、县的汉语拼音全拼).gov.cn,例:南岗区人民政府www.harbin.nangang.gov.cn,通河县人民政府www.harbin.tonghe.gov.cn。

  第十二条 网站功能是网站服务的基础,对各网站功能建设方面的要求是:

  (一)页面设计:应当遵循“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方便实用、体现特色”的原则,做到结构合理(层级清晰、访问便捷),布局有序,图文相配,风格统一,栏目规范。

  (二)页面层级:一般应做到用户点击3次即可到达所需要的位置。

  (三)使用文字: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版,也可根据能力和需要设立中文繁体版,以及英、俄、日、朝等外文版本。

  (四)访问导航:在首页显著位置应设置“网站地图”、“站内检索”等搜索工具。

  (五)网站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下部,各网站在首页上方,互相建立链接。

  (六)办网说明:在网站首页底部应设栏放置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ICP登记标识。

  第十三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栏目设置要求是:

  (一)政务公开类。应围绕政务信息公开设置栏目,原则上各网站统一设置:领导介绍、机构职能、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工作目标、工作报告、行政文件、行政审批事项、人事任免、政策解读;各部门网站应另设:行业法规、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区、县(市)政府网站应另设:市政府规章(链接)、地区概况、统计公报、财政收支、招标采购、利民实事等。

  (二)网上办事类。应围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设置栏目,应包括:服务指南、便民问答、在线咨询投诉、在线受理、在线查询、表格下载等。上述栏目(内容),各部门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区、县(市)政府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界面进行整合,并向服务对象提供。

  (三)公众参与类。应围绕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工作,实现“在线互动”设置栏目,应包括:领导信箱、建议信箱、网上调查、网上对话、在线访谈、监督举报(信箱、电话)等。

  (四)公益服务类。根据本地区特点和本部门职能,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需求,着眼于便民利民的目标,设置各类栏目。同时,应积极开发整合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公用事业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信息资源,设置相关栏目,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在线办事是政府网为公众服务的“高级形式”,对各网站在线办事功能建设的要求是:

  (一)公布办事项目名称、依据、程序等有关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二)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事模式。

  (三)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前台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入口,建立“行政服务窗口”(部门)和“行政服务大厅”(区、县)。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网站和对网站进行重大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经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新建网站,需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办理ICP备案登记(网址:www.miibeian.gov.cn)。

  第十六条 各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在线办事(申报、审批、查询、反馈)制度、公众意见(建议、举报)办理制度、互动栏目管理制度、软件和设备维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要根据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安全顺畅运行。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网站的信息处理,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更新、存储等工作。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贯彻“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共享和协同联动。各网站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职能及权限发布信息,区别层次和范围,避免造成功能重复、空缺或“错位”。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发布全市性、综合性、权威性的重要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各部门网站主要发布本行业、本部门的政府和公共服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各地区政府网站主要发布本地区政府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性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各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哈政发法字〔2006〕42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网站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和发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提供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方便访问者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应当满足访问者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网站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网站要积极配合。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网站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网站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各网站相应栏目;
  (四)网上抓取,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上抓取各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网站应遵循《关于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哈政办发〔2005〕20号),积极向《中国哈尔滨》网站提供信息,以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哈尔滨》网站应做好对政府网站信息报送情况的考核和通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网站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维护。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各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应当贯彻国家关于信息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程序合法。

  第五章 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尽可能实现政府网各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和统一。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对政府网各网站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好信息采集编辑、更新发布工作和互动性栏目的公众网帖、留言的受理、处理、回复等,保证网站顺畅运行。

  第三十条 各网站的运行可采用本单位管理或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对实行委托或外包方式管理的网站,承包的网络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三十三条 各网站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网站主管单位对其建设的网站安全负责,网站负责人同时为网站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级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政府网各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直单位驻哈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另外建立的各类网站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