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25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以及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需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供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方面的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相应归档。
应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下,编制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纪、团、工会代表大会及表彰先进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会议记录、纪要、总结、简报,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
1.2上级单位和领导的贺信、贺电,会议筹备、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本机关党组(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3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3.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3.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4本机关承办国际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会议议程、代表名单、主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上级领导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重要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永久
4.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4.3委员会、学术会、分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5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本机关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6.1重要的永久
6.2一般的30年
6.3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7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7.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专项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7.2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7.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永久
7.4本机关在新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5本机关在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5.1重要的永久
7.5.2一般的10年
7.6本机关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抢险救援、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7.7本机关在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7.1重要的永久
7.7.2一般的30年
7.8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7.8.1重要的永久
7.8.2一般的30年
7.9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
7.9.1重要的永久
7.9.2一般的30年
7.10本机关和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7.10.1本机关主办的
7.10.1.1重要的永久
7.10.1.2一般的30年
7.10.2本机关协办的
7.10.2.1重要的30年
7.10.2.2一般的10年
7.11本机关组织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7.11.1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编辑、编写的画册永久
7.11.2简报、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等30年
8.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对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指导、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1重要的永久
8.1.2一般的30年
8.2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2.1重要的永久
8.2.2一般的30年
8.3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及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3.1重要的永久
8.3.2一般的30年
8.4开展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4.1重要的永久
8.4.2一般的30年
8.5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永久
8.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延期申请、补办、变更等审批管理性材料30年
8.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材料30年
8.8煤矿企业报送的工作报告、总结、基本情况报表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需要备案的材料10年
8.9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书、通报、整改通知永久
8.10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材料
8.10.1重要的永久
8.10.2一般的30年
8.11煤矿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12本机关的计划、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12.1年度的永久
8.12.2季度、月份的10年
8.13本机关普查、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13.1专题的、典型的调查报告、汇总材料永久
8.13.2一般业务调研材料10年
8.14 本机关关于出国或出境考察、接待访问、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14.1签订的协议、协定,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永久
8.14.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工作规则、领导分工、印信启用与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本机关公务员和职工录用、调动、转正、调资、定级、待遇、离退休、职务聘任、人才交流(轮岗)、辞职、复转、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5人事考核、职称评审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9.6人事、培训、教育、工资等方面的管理性文件
9.6.1重要的30年
9.6.2一般的10年
9.7本机关职工名册永久
9.8本机关人事、工资统计年报永久
9.9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10对单位、职工表彰的文件
9.10.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10.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11对本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处分材料
9.11.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11.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12安全生产培训及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2.1认证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2.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9.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9.13.1注册材料及重要的管理性材料永久
9.13.2一般管理性材料10年
10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10.1机关党、团、纪检、工会机构的成立、更名、印信启用与作废、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10.2年度以上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报表,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永久
10.3评比、表彰方面的文件材料
10.3.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10.3.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10.4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及人员处分、处理材料
10.4.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10.4.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10.5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党员转正的文件材料,本机关公务员、职工调动工作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10.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工作的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30年
10.6.2一般的10年
10.7民主评议党员、退党等材料永久
10.8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10年
10.9党、团经费收支结存表及经费使用等文件材料
10.9.1汇总的报表及重要的管理性文件永久
10.9.2一般的报表及一般的管理性文件30年
10.10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30年
10.11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10.12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0.12.1有领导重要批示及处理结果的 永久
10.12.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1本机关在财务、资产、房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1.1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1.2涉及财务经费的计划、分析、申请、审批、下达经费通知等文件材料
11.2.1重要的 永久
11.2.2一般的 30年
11.3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材料 永久
11.4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30年
11.5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1.5.1重要的永久
11.5.2一般的10年
11.6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拔、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1.7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1.8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1.9职工住房分配、出售制度、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10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管理、维护、维修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12信息化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规划、计划、方案及审批材料永久
12.2其他材料30年
13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3.1.1重要的永久
13.1.2一般的10年
13.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14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5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5.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5.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1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8月10日十一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市长:陈奕威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许建设投资人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
第六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批准实施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基础。
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每2至3年滚动修编1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含但不限于农村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信息化设施、机关团体自用或服务设施、能源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应以相关专项规划所列项目为依据,初步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申请。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征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内的项目,拟新增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单独逐项编制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外的项目,拟新增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必须是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获得批准的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为准。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完工项目是指按计划本年度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计划本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首先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出具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意见;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分别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工程结算定案书和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的项目上报政府审定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虽经政府同意,但未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必须报政府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政府在审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的项目前,应先送发展改革、财政及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须发展改革部门独立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五)法人代码证;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项目涉及水务、林业、海洋、航道、地震、水文等的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招标基本情况表、总投资估算表;
(十一)节能评估文件;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以及评审意见对其进行审查或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应包括招标核准意见表、总投资估算表和节能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经项目主管部门自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及电子版);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与建设项目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结算(决算)审核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变 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控制额。
因项目功能需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额必须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项目概算总投资不能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但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内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要求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内容的,以及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缺项漏项等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建设单位按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必须查实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认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建设费用,或需增加建设费用但累计项目总投资估算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减在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需增加建设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估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或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减在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10%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原因导致增加合同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认或批准后实施:
(一)单项合同单次增加费用在该合同额10%以内的,或单项合同增加不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单项合同单次增加费用在该合同额10%及以上的,或单项合同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隐蔽工程完成后30日内,应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测算,经测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但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内的,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测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决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报财政部门审核前,应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原因向本级政府申请审核变更设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项目建设或投资规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调整建设或投资规模的说明;
(三)政府同意项目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编制。估算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公用事业等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以及已确定由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可由该项目主管部门或代建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他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应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自行编写,编写人员中须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注明编写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及其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加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方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时落实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等各项建设条件,开展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
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特性,及时安排项目咨询评估、落实建设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随即设立由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经验的项目主管人员和建造、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建单位,作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单位。
(一)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应单独逐项出具管理机构任命书,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权力职责;
(二)委托代建单位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实行代建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环境影响、节约能源、社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审,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0〕313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省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粤发改投资〔2011〕1057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按核准的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及项目变更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绿化、设备、重要材料、监理和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投资人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有关规定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未经施工图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含设备、材料等)招标,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拆招标。严禁建设单位分拆发包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分拆实施的,拆分后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可不进行招标的有关规定,仍必须按招标核准部门核准意见分别进行招标。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开、公平招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单位、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者等服务招标,建筑、安装、绿化等施工招标,设备、重要材料等材料招标,必须进入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务承包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后方可进场施工,并按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合同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在年度计划投资额范围内的,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承包商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规定部门报送统计或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工程结算应在收齐结算资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定案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15日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项目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对涉及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项目,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应重点稽察,对设计变更的原因查实相关责任单位,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惠州市市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和《惠州市重大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操作办法》(惠府〔2005〕80号)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三)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实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的投资效益。
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稽查,对竣工项目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责 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四)建设单位人员配置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七)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八)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九)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十)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变更设计的,追究勘探单位责任;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内容缺漏、不规范造成变更设计的,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评审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等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的;
(七)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按规定在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