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8:15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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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人民法院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法官是否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了心中的最高位置,是否对人民群众具有深厚的感情,决定着法官的职业态度、职业行为、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而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金钱、权利的诱惑可以轻易地被打破,社会诚信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问题、家庭纠纷和侵权纠纷也不断涌现,人们在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把目光投向了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进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制度、法律意识、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律的威严度在人们心中大减,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国家当中,如果人民对法律没有信仰,即使这个国家制定出再多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不被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效的。可见司法只有取得公信力,被人们所认可才能得到真正地显示出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和调解自动履行率低,导致法院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现。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那些方面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
  一是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司法权未独立,在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法院的人事权受人大及政府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大权也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手中,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会为地方利益考虑,在法律的正义及服务大局的杠杆中寻求一个最能维护平衡的支点。其次,在大调解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调撤率,法官有时不得不放下法律,以一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用人情与道德说服当事人,争取案件做到“和平”解决。这种做法在解决了人民矛盾的同时,也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法律及法官的威严度。再次信访等制度对司法的干预。在人们认为司法不公正时,会有一部分人选择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会改变一部分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除了以上司法权不独立、注重调解、信访等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外,还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问题,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从被动及主动两个方向变得“不自由”。当法官不能抛开所有做出一个让自己信服的裁判时,怎样让人们对司法裁判信服。
二是社会诚信危机。现今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诚信都岌岌可危,人们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也缺乏信任。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有很多人签订协议后却因市场的变化后悔自己买卖吃亏了,从而推翻以前的协议,拒不履行合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被推翻。社会机制处于变革时期,政府机构很多规章制度朝令夕改,办事效率低下,不愿意公开行政过程,也导致人们对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诚信缺失。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中的一次次调解,执行中的一次次和解,还有当事人下落不明裁判无法实现时,司法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在大家对人、对国家机构信任度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因种种原因常常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行,司法公信力如何存在?
    三是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不可能从有经验的律师行业中去精挑细选,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们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他们有的来自部队军人,有的来自学校老师。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等。再次有的法官政治觉悟不高,没有潜心学习廉洁司法等思想教育课,再加上法官待遇一般,在中国这个特别注重人情及人际交往的国家,有些法官禁不起诱惑放下人情及经济问题去做一名两袖清风的好法官,导致在司法的道路上出现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吃喝等情况。最后法官自身能力也有局限性,法律条文纷繁复杂,没有哪位法官敢保证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应用的法条一定准确。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每年国家都会颁布十几部新的法律条文,法官稍不注意学习,就会落后,导致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就会易办错案。然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是严格的,法官办对一千件案子是职责所在,如若办错案后经过舆论导向,社会会对法官队伍及法律会大失所望。
    四是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官过早接触当事人。现今我国的法官是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有时充当法警送达文书、搜查证据,有时充当书记员边审案子边记案子。这些无疑都让法官过早介入了当事人的纷争中,并过早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庭审判有时只是走个过场。这种诉讼程序与我国法院队伍不够强壮、程序法不完善、案件数量庞大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只能适应寻求高效率的结案方法,忽视了程序上的公正。当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时,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五是对法律教育及宣传投入不够大。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经费尚未保障充足,对法律教育及宣传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有些老百姓根本不知法也不懂法,很多简单的法律知识在老百姓看来却是完全不合理的,法官有时搬着法条给当事人讲解也是于事无补。比如表见代理,法律上是承认这种表见代理所签署合同的效力,但有时在被代理人看来却是不可理喻的。法律教育宣传的缺失,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原被告双方有时都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肯定能赢官司,但是判决下来,总会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不会认为自己是违反了法律,而会认为法官不公正。在现今中国法律界取证这一方面还比较落后,很多情况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事实因为没有充分的物证导致法院没有充足的证据去判决,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这一证据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因为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造成这些无奈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官在传播法律的过程中不够耐心、不够尽责,而是法律教育宣传的进度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脱节。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却不了解法律最基本的一些知识,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及尊重。当人们不了解法律时,一旦输了官司,一开始对法律比较虚空的神圣感便会消失,对法律的信任更谈不上了。
  二、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如何改善
  (一)围绕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实效,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推进法治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法治基础体系。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任务,也是普法工作的崇高责任和使命。新的一年,我们将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为抓手,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交流和研讨,并进一步推动年终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继续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法治文化体验馆和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功能作用。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提升法律的传播者法官的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严格法官的遴选及晋升制度。在法官的遴选上,英美法官全部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虽不是从律师中产生,但无一例外均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培养,现如今不仅需要法学本科学历更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但是我国选拔的法官与英美国家相比,还是缺少相当多的实践经验,驾驭庭审的能力要逊色的多。由于我国法律发展与西方国家比起步较晚,目前法官的选任方式只能做到如此。但是在法官的晋升上可以做一些改变,中级及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从基层法院经验丰富的法官中选拔,从而提升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再次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坚定其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再次法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在法律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官要始终保持一个学习的心态,学习各种新的法学理念及法律条文,赶上时代的法官才能做到维护这个时代正义的好法官。  
(三)围绕进一步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两类人员管理为重点,推进和谐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稳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的一年,重点把县、乡调处中心打造成为融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四大实战平台”,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大力推进医患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积极推广“无讼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四)加大对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不强,没有形成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官应当经常下乡庭审,去学校传播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大学应当开办法律基础课等。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五)围绕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重点,推进幸福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权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属性。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新的一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着力创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建立覆盖城乡、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半小时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救助功能,拓宽募集渠道。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用法律资源。探索推行各类企业(社团)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为基层贫弱群众尤其是残疾人提供最快捷的法律服务,真正让法律援助特困群众打官司“不花钱”成为现实。坚持“依法受理、注重实效、勇于创新”的原则,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法律援助始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导公证介入征地拆迁和解困房、保障房等领域,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三、综上所诉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令人担忧,法院的地位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官办案受诸多因素干扰也畏首畏尾,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从全国范围看,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整体是廉洁的,不过也有极少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却是致命的。正如党的十八大所指出的,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克服的一道难关。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廉政建设,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广大法官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才能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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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协办、省统计局重新制定的《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报《报表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很快,一批重大合作项目相继建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报表制度》,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反映全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及时掌握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全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项目统计是直接反映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和进行工作考核的依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报表制度》,确保统计报送工作及时、规范、准确地进行。执行《报表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经协办联系。

通讯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35号
联系电话:0931-2130078、2130079
传真:0931-2130013
邮编:730000
网址:wwwgsjxgovcn
E-mail:gansujingxie@sohucom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
项目统计报表制度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
甘肃省统计局制定
2005年1月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1、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
2、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总说明
一、本制度是全省统计制度,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甘肃省内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同境外、省外、省内区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类合作项目。
三、各市州经济协作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应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向省经协办报送《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表号:GI101)和《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表号:GI102),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四、统计时间,半年报为1月1日至6月30日,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有关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本制度由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及方式GI101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半年、全年各市州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在省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经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电子邮件、数据表格原件GI102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明细表半年、全年各市州所在地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在省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经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当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电子邮件、数据表格原件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成果统计表

填报机关名称:(盖章)表号:GI101
批准机关:省统计局
制表机关:省经协办
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甘统函〔2005〕1号
有效期:2005-2006指标类别甲合计(境外、
省外、区外)其中境外合
作项目省外合
作项目省内区外
合作项目总计数量(个)1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2本期

执行

项目数量(个)3投资总额
(亿元、万美元)4拟引进资金
(亿元、万美元)5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6续建
项目数量(个)7本期引进到位额
(亿元、万美元)8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制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所统计的项目为我省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或个人从境外、省外和本地区外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的合资合作项目。
2、本表数据逻辑关系:1=3+7;2=6+8。
3、本表合计栏、省外合作项目栏、省内区外合作项目栏资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境外合作项目栏资金单位为万美元。

指标解释:
1、本期执行项目:即本统计期(半年即1月1日至6月30日或一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实施并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凡本统计期未实施或已实施(履约)但尚未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均视为未执行项目,不列入本期统计。
2、续建项目:即本统计期前已执行项目,并在本统计期内发生引进资金到位项目。
3、境外合作项目:系指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
4、省内区外合作项目:系指省内其他市州在本市州的合作项目;本市州辖区以内各县区市间相互投资合作项目不列入本统计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财际[2003]10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赠款或者技术合作贷款进行的项目(分项目)。

第二章 世界银行赠款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使用赠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赠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赠款的申请书,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分项目)建议书;
  (二)《使用赠款承诺函》。
  上述材料应当符合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六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其赠款资金可以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项目专用账户。 自身不具备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第七条 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经财政部批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赠款资金的管理(包括按规定开设项目专用账户);在项目涉及多个地方而账户不能分拆等特殊情况下, 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统一负责专用账户及赠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款报账前及时足额地缴纳赠款资金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各赠款项目(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赠款协议》、世界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使用赠款承诺函》的承诺实施赠款项目(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世界银行技术合作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为每个技术合作项目制定的项目管理规定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该单位成为分项目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分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中央和地方单位提交的使用贷款的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中列明的项目总体目标要求的分项目建议书。分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编制。
  第十二条 拟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书,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其他相关中央单位的申请,可以以本单位主管机构(司局级)的名义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相关地方单位的申请,必须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际司提出。
  第十三条 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且经批准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实施协议;分项目单位为中央单位但未能使用中央统还资金的,直接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分项目单位为地方单位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签署分项目转贷协议。
  第十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专用账户管理及对世界银行的提款报账统一由财政部国际司或国际司委托的单位负责。相关项目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当到财政部办理有关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在第一次从专用账户中提款报账前,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贷款管理费。
  第十六条 各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协定》、《项目管理规定》、《分项目实施协议》或《分项目转贷协议》以及世界银行和财政部的其他有关规定实施分项目,并接受世界银行、相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采购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世界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