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7:57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煤炭行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煤办字〔1994〕468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综字〔96〕15号)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具有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坚持“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银行设立专户,财务进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三资企业外籍员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5%。
第八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缴存。
第九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务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实行全额预算的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运营、核算和专项使用。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同级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单独核算,依法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季、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政策性存款专户,由同级财务部门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统一与银行结算。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之日起,职工个人五年内不准动用。五年后,经批准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费用;
(三)支付超过职工家庭消费合理负担部分的房租。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七条 职工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住房公积金随本人工资关系一并转入新工作单位,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经单位批准,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职工自行离职或被开除,只退还个人交纳部分的公积金本息余额,单位资助部分作为本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煤炭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收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投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三)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四)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
(四)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出借。
第八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其性质分别向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当交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和项目执业。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收养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服务合同书。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内容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为收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科学配置膳食。收养人员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设有专用场所,并与工作人员膳食分开。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做好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收养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对收养人员使用的生活用品和活动场所定期消毒清洗。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收养人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残儿童的,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康复、娱乐和特殊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捐赠,应当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接受有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公开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收费标准、财务收支、伙食账目等;定期召开由职工、收养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参加的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国家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扶持与优惠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或出让方式供地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优惠办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城市建设管理费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社会福利机构使用自来水、电、暖、煤气和电话,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优先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书本费;其中被省内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学校由于免收上述费用而造成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
(三)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接受捐赠的;
(五)执业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1
           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芜湖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从行政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考核评价;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坚持规范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程序规范。通过考核客观地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占一定比例的指标分值。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
时间、人员、效果的“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实行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管,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七)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七)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下旬,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本机关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的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7 月 1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 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确定在繁昌县、鸠江区和市公安局先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探索、总结和推广依法行政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奋力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繁昌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经费来源、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等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健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
  3.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措施得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持续提高;
  4.行政执法体现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
  5.根据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镇和其他领域延伸;
  6.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鸠江区:规范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明确,流程清楚,执法依据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4.对法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公安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2.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经费,提供必要的办案装备和办案场所;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4.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卷宗和档案管理有序;
  5.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
  6.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二、督促指导
  (一)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按照《决定》、《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