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43:17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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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我部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并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制定了《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妇女儿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一、指导原则

(一)灾害发生后,在辖区属地管理、多部门合作的原则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一支由行政管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组成的妇幼卫生工作队伍,并确定负责人。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评估方法,对受灾情况和灾区妇幼卫生工作及服务需求进行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灾后妇幼卫生应急救治及恢复重建计划。

(三)利用灾后可利用的资源,迅速有效地恢复妇幼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

(四)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评估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导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实施内容

(一)快速现场评估(详见附件1)。

1.妇幼卫生资源评估

(1)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房屋、设备、药品等的受损情况。

(2)现有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功能状况。

(3)现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能力状况。

2.服务对象需求评估

(1)当地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的人口数及伤亡情况。

(2)现存育龄妇女的生育及生殖健康状况、孕产妇孕周及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等。

(3)现存妇女儿童的营养状况以及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4)水源、环境卫生及食物供应情况。

3.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坚持合理布局、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于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现有妇幼卫生机构或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1.设置原则

(1)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立应与安置区内的综合医疗点相结合,妇幼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与临时医疗卫生机构或战地医院的设立相结合。

(2)在安置区内,每3~4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点;每15~20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3)妇幼卫生服务点覆盖不到的地区,应设立流动产房。

(4)妇幼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功能

(1)妇幼卫生服务点

¨ 正常分娩;

¨ 产前检查和筛查孕产妇危险因素;

¨ 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运;
¨ 产后访视和新生儿保健;
¨ 计划生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等计划生育服务;

¨ 儿童保健及免疫接种;

¨ 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

¨ 健康教育;

¨ 收集上报服务点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

(2)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除具有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功能外,还应具有:

¨ 实施剖宫产等手术助产技术;

¨ 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断和治疗;

¨ 高危儿(早产、低体重、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等)的诊治。

(3)转诊原则

¨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诊治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应及时转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 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前,应进行初步处理;转诊时应派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

¨ 对每位孕妇均告知发现危险因素后应联系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等;

¨ 对不能就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会诊。

3.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详见附件2)

(三)社区动员和健康教育。

1.组织当地居民或志愿者对危重孕产妇和儿童进行转运或集中管理。

2.利用当地广播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途径,开展妇幼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孕产妇及儿童危险症状的识别;心理支持;母亲及儿童营养,特别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食品安全;妇女经期、孕期、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儿童常见病的预防;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性及家庭暴力的防范等。

三、预防保健要点

在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础上,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卫生及心理指导。

(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以保证孕产妇和儿童的营养需求。

(三)对所有6个月以下的婴儿,均应鼓励纯母乳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婴幼儿,应确保喂养用具和水源的卫生。

(四)加强儿童免疫接种。

(五)妇女生殖系统卫生保健及妇女常见病(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预防。

(六)预防家庭和性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服务。

(七)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附件:1.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3.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附件1

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妇幼卫生资源

¨ 当地现存的妇幼保健机构

¨ 房屋的受损程度

¨ 人员伤亡程度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设备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药品

¨ 现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助产士、护士

¨ 目前仍能够开展正常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仍能够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能够进行血型测定和输血的医疗保健机构

¨ 这些能够开展正常产和剖宫产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道路交通情况

¨ 这些机构的水、电供应情况

¨ 当地家庭接生员是否掌握消毒接生的技术以及预防HIV和其他感染的知识

¨ 有无能够转运孕产妇的妇女组织和社会工作者

服务对象

¨ 现存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

¨ 有危险因素的孕产妇

¨ 孕龄大于37周或已临产的孕产妇

¨ 需要进行剖宫产的孕产妇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孕产妇

¨ 有外伤的孕产妇和儿童

¨ 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患病情况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儿童

¨ 目前孕产妇及儿童饮水和饮食状况,有无充足的干净水和食物供给

¨ 现有的食物的量和品种能否满足孕产妇及儿童的特殊需要

¨ 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附件2
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流动产房
妇幼卫生服务点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设备
救护车、担架、应急照明设备、污物袋
妇科和产科检查床、产床、照明灯、敷料柜、器械台、担架、急救药品柜、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负压吸引器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基本设备外,还应有手术台等

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胎心听诊器、弯盘、时钟
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集血器、时钟
同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

治疗器械类
产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注射器、输液器、侧切缝合包、导尿包、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吸耳球、新生儿复苏囊
注射器、输液器、阴道窥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输液架、沙袋、新生儿复苏囊、气管插管、喉镜等新生儿复苏器械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外,还应有电动负压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人工流产手术包、剖宫产手术包、妇科手术包、

药品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10%葡萄糖酸钙、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5%葡萄糖液、阿莫西林、四环素眼药膏、硫酸亚铁片、叶酸片、止血芳酸、麻醉药、避孕药、其他必备药品等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药品外,还应具备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多巴胺、速尿、钠洛酮、维生素K、纤维蛋白原、肝素、低分子右旋糖苷、甘露醇、碳酸氢钠、杜冷丁以及代血浆、库血等



附件3

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仅供参考)


人口数
假设总人口为300,000,粗略出生率为10‰

每年
每月

估计孕产妇数
3450
288

流产数
450
38

产妇数
3000
250

活产数
2955
246

死产数
45
4

有孕产期并发症的人数
450
38

有并发症的新生儿数
300
25



估算依据:
1.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占所有孕妇数的15%;

2.所有孕产妇数=产妇数+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

3.孕产妇数=总人口数×粗略出生率;

4.假定死产率为15‰;

5.假定15%的产妇发生孕产期并发症;

6.假定10%的新生儿有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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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字[1995]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计划,力争在三年内使所属各单位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取得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等。
  第六条 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可以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现金和银行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
(六)会计档案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七)建立健全适应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的要求。
(九)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进行对照检查和自行整改,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后,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考核。提出申请时,要填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申请表》,申请表所列内容要逐项填写,不得漏项。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采用百分制,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逐条逐项地进行评分。会计电算化单位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非会计电算化单位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九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师或相当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经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考核方法,并明确分工,实行质量责任制。
(二)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重点,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深入实地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章等。
(四)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五)被考核单位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经考核小组复核。
  第十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分批组织对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进行确认时,对其二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50%,对三级核算单位的抽查考核面应达到20%。经考核或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虽建帐但长期不记帐、不对帐,造成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三)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帐簿记录不对应,帐证、帐帐、帐表、帐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上岗的;
(六)申请考核前两年内,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三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且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凡是列入当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范围而没有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颁发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 对在复查中发现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收回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适用于会计电算化单位)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人员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算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算 15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 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 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 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 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 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 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 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 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 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 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三) 记帐凭证
1、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 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 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 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6、 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1、 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 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 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 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四)会计报告
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2、 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 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 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6、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7、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1、 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 填报数字不准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3、 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4、 未按规定附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5、 对外报送的报表未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的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扣1分.
6、 按规定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附审计报告的扣2分.
7、 会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发现错误不及时更正的扣1分。






督 10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扩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 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待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 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 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严重违反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 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 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2、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3、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每笔扣1分。
4、有编造和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考核不予通过。
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
7、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而未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考核不予通过。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2、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3、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种类和要求,有具体的规定。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5、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合计凭证、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6、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7、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科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8、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9.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10、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2、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未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4、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1分;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6、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1分;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对各种财产物资无具体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未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扣2分,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9、未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执行不严或失控的扣2分。
10、未建立财务分析制度的扣1分,有分析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五、







10 (一)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2、 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3、 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4、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5、 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更换;不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会计软件。
6、 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帐簿。
7、 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8、 有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1、 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办事无要求、工作无检查的扣1分。
2、 未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等基本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0.5分;不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的扣0.5分.
3、 未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0.5分;不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的扣0.5分。
4、 未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的扣1分;对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无明确规定的扣1分。
5、 对计算机密码无专人管理不定期更换的扣1分;未经授权擅自上机操作会计软件的扣1分。
6、 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直接据以登记帐簿的扣1分。
7、 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未退出会计软件的扣1分。
8、 无上机操作记录或未按要求作记录的扣1分。







10 (二) 硬件、软件、数据及档案管理制度
1、 有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 做好对机房、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机房、设备整洁;做好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所存储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3、 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
4、 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治措施。
5、 存储在硬盘和磁盘、光盘等到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6、 做好电算化会计档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保存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7、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1、 无硬件、软件、数据和电算化会计案管理制度扣1分。
2、 未能做好机房设备保养,机房设备杂乱不整洁的扣1分;未做好软件和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所存数据未保存双备份的扣1分。
3、 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未按规定审批的扣1分。
4、 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无防范和补救措施,造成数据丢失的扣1分;对计算机病毒无防范措施的扣1分。
5、 存储在硬盘和磁盘、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未能作为会计归档的扣1分,未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扣1分。
6、 未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档案未保存双份或未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未定期检查和复制的扣1分。
7、 整套会计电算化文档资料和会计软件程序等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管的扣1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5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并按《会计法》的规定程序任免。
3、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数量相当,持有会计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未按《会计法》》规定程序任免的扣1分。
3、任用无会计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证扣2分。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帐簿,擅自另立新帐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算 10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按合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未按规定建立帐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设置和使用的会对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算 15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受理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职工出差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 0.5分.
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 每笔扣1分.
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经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0.5分.
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二、




10 (三) 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的空处划一伴斜线。
6、填制记帐凭证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7、 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8、 填制记帐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要求。


1、记帐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2、记帐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的,每笔扣0.5分;记帐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汇总填制记帐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1分.
5、记帐凭证空行不按规定划线的扣0.5分.
6、记帐凭证随意涂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0.5分.
7、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0.5分.
8、记帐凭证填写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0.5分.





(四)会计帐簿
1、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
2、 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帐簿名称,帐簿扉页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3、 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
4、 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登记及时、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5、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抄,要按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帐面整洁。
6、 定期对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帐款等进行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7、 定期结帐,结帐方法正确,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后相符。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和备查帐簿的扣2分。
2、帐簿封面、"启用表"填列不全的,每项扣0.5分.
3、总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未采用订本式帐簿的扣1分。
4、登记帐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笔扣0.5分.
5、不按规定更正记帐错误,帐簿记录发生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每笔扣0.5分。
6、对帐不及时的扣1分,帐证、帐帐帐实不符的,每笔扣0.5分.
7、结帐不符合规定的,每本帐扣1分.












10 (五)会计报告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2、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7、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的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填写报数字不准确,帐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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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