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5:26:25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

(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

(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

(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

(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

(十九)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tax.gov.cn,下同);

2.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办公时间:8: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3419412

传真号码:010-6341941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邮箱地址:ZFXXGK@Chinatax.gov.cn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3)。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附: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国家税务总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索引

一、领导简介 

二、机构设置 

三、主要职能 

四、行业概况 

五、工作计划 

六、工作动态 

七、税收政策法规 

(一)各税种法律法规 

1.增值税 

2.消费税 

3.营业税 

4.企业所得税 

5.个人所得税 

6.资源税 

7.车辆购置税 

8.印花税 

9.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土地增值税 

12.房产税 

13.城市房地产税 

14.车船税 

15.契税 

16.烟叶税 

17.耕地占用税 

1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9.进出口税收 

20.与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 

21.有关规费 

(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

1.增值税 

2.消费税 

3.营业税 

4.企业所得税 

5.个人所得税 

6.资源税 

7.车辆购置税 

8.印花税 

9.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土地增值税 

12.房产税 

13.城市房产税 

14.车船税 

15.契税 

16.烟叶税

17.耕地占用税 

18.进出口税收 

19.有关规费 

八、税收征管制度 

九、办税指南(链接各省级税务网站) 

(一)税务登记 

(二)纳税申报 

(三)发票管理 

(四)纳税检查 

(五)税款缴纳 

(六)账簿管理 

(七)复议诉讼 

(八)税务代理 

(九)税务文书签收 

十、行政许可规定 

十一、非许可审批 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 

(一)稽查工作规范 

(二)稽查工作部署 

(三)重大涉税案件公告 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 

(一)人事任免 

(二)职称评定公示 

(三)公务员招录 

1.公务员招考公示 

2.公务员招考通知 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 

(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 

十七、重大项目 

十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事项 

十九、其他工作 

(目录具体内容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或相关省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司局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省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相关税务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省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省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级税务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司局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司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审判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判决结果,执行的职责是通过强制执行权实现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还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正确处理好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实现审判与执行间的衔接,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和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笔者就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个人粗浅看法。
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判决主文不明确,只有履行标的数额,没有履行日期,还有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财产范围确定模糊等问题,增加了执行难度。

  2、财产保全的时限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一般财产保全为半年期限,而普通审理程序就是六个月。当审理结束到当事人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有时执行立案后有的则来不及续封,有的则超过了半年或查封的时限,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重新采取查、冻、扣,有些时过境迁,被执行人亦有了准备,采取了规避措施,加大了执行的困难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财产重复保全问题。由于法院没有对财产保全进行登记,造成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全,甚至同一庭室、同一审判员不同的案件就同一财产出现重复保全现象。就同一财产保全的数个案件如均申请执行,很难保护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上访等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4、当事人不明程序,造成执行不力,丧失执行最佳时机。由于当事人对审理执行程序不明白,未在裁定查封、冻结逾期申请续封,查封超期而造成无法执行,往往执行立案后,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丧失执行机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8日,财政部、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了更好地规范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
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
(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文化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所属的文化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门、文化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753号]同时废止。
附: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基本工资+其他工资
人员支出 +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占事业支=--------------------
出比率 事业支出
×100%
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公用支出 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占事业支=--------------×100%
出比率 事业支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当年预算完成数
预算完成率=--------×100%
当年预算计划数
事业收入占 事业收入
总收入比率=-----×100%
总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占=------×100%
总收入比率 总收入
当年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1)×100%
上年事业收入
当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1)×100%
上年经营收入
全年图书馆购书费
图书馆购书费比率=----------×100%
全年图书馆预算支出数
剧场座位 全年观众总人数
年度利用率=-----------×100%
365天×剧场座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