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03:01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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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223号)要求,为顺利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相关培训工作,根据卫生服务需求,认真制订培训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2010年中西部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精神,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全科医生为重点,提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和全科医疗服务水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一、项目目标

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中西部22个省(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二)项目内容。项目实施期间中西部地区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拔11683名在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采取按需、分程的培训方式,进行为期1-2年的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选拔标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培训内容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为依据执行。

为统筹安排培训工作,2010年在现有“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及“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基础上开展转岗培训工作。对已参加过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全科医师骨干、全科医师)、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前期接受培训的情况以及对培训对象的考核情况适当缩减培训时间。

三、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负责制订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编制培训大纲、推荐教材以及项目总体实施的监督指导。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遴选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地,指导基地开展培训工作,统一安排考试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二)资金安排。

1. 中央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照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社区卫生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可结合2010年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项目的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工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足。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合计为87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3.项目实施中所需的管理、督导、考试考核、师资培训和证书发放等工作经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11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2年9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按照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组织实施本项目。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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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茧协〔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国茧协〔1997〕1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发展风险基金)的决定,为加强对发展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风险基金是国家建立的主要用于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有效实行,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风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发展风险基金来源构成,包括: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同意的资金;厂丝、坯绸产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收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回收的垫息资金。
第五条 厂丝、坯绸出口许可证发放单位必须在出口经营单位缴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后,方能发给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厂丝、坯绸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由协调小组指定的收取单位,按时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应在归还到期贷款时,将应归还的垫付利息,以及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税后所得的收益,按年就地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第七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垫付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垫付、弥补经营国家厂丝储备的风险损失;蚕种改良、蚕茧基地建设、丝绸产品科研开发以及市场开拓的贴息或资助。

第三章 项目选择、批准与执行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厂丝储备的数量、贷款数额及经营情况,提出储备资金垫息及储备风险补偿的用款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原则,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省(区、市)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发展风险基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有关省(区、市)及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批准的基金合作项目和用款计划,以及发展风险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给基金使用单位。对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基金使用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资金,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划
拨给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委托经营单位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申请贷款垫息,财政部依据协调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应付息金数额,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划拨;国家厂丝储备的政策性亏损,按《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协调小组同意后,
由财政部从“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垫付或弥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章处理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发展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合作单位均必须提交基金使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关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指定银行以及省(区、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向协调小组提交发展风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风险基金,擅自改变发展风险基金用途,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期限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报告,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发生截留、挪用和拖延发放发展风险基金,或不按规定期限将回收的发展风险基金划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收入”科目的,协调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展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8月22日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6号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未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地区,由各国家级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本条第一、二、三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划定。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应达到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自设的废弃物容器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应达到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容貌秩序:应达到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临街责任单位从事鲜花、水果经营活动的最低经营场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要制定其他经营活动最低经营场地标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没收违法设置的物品,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执行停业整顿决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城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