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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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寿险〔2008〕671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我会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四、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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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县、高新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
  全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指标。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25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21项(附后)。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高新区。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
  (三)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为掌握情况,督促落实,每季度调度分析一次。
  (四)计分方法:将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25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区县、高新区最高增幅为100,最低增幅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区县、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五)考核办法:每年4月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对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审定、奖励与发布:每年4月底前,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将各区县、高新区综合考核结果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分先进、达标和不达标3类。考评达到先进和达标标准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书面报告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考核不达标的,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成效。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力求通过考核促进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本办法自2006年起试行。
  附件:1.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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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附件2

《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核心指标
  (一)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燉地区生产总值×10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服务业增加值按同期年平均常住人口进行平均的结果,即该地服务业产品与服务的平均每人拥有量。该指标用以反映某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绝对平均水平。用公式表示为: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燉年平均常住人口
  二、配套指标
  (一)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燉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燉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00
  9.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一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服务业的同期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服务业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服务业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10.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燉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11.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100-传统服务业增加值燉服务业增加值×100
  12.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限额以上批零业增加值是指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是指星级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增加值。
  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13.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
  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服务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服务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燉基期服务业平均从业人员×100
  14.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
  服务业劳动报酬指服务业各单位在本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服务业劳动报酬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劳动报酬-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燉基期服务业劳动报酬×100
  15.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是指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的增加值。
  服务业12个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燉基期服务业12个行业不变价增加值×100
  (二)结构与协调
  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和农业生产者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17.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客货运周转量=
  Σ
  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用公式表示为: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水运旅客周转量÷2+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就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增长量除以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得到的百分比。
  18.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幅度相对于基期规模的百分数,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贷款余额燉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19.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电业务总量指以货币表现的邮政电信部门为用户传递信息和提供其他邮电通信服务的总量。它用各种邮政电信分类业务量,如函件件数、电报份数、长话张数、市内电话和农村电话的年均户数、订销报刊累计份数等,分别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加总后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的收入、代用户维护电话交换机和线路等设备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求得。邮电业务总量综合反映了一定时期邮政电信工作的总成果,是研究邮政电信业务量构成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电业务总量比基期邮电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20.旅游业总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总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总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21.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比基期的增长百分比。
  (三)组织与领导
  22.领导重视
  主要评价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由专家进行评定。
  23.措施有力
  主要评价政策是否完善、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由专家进行评定。
  24.效果显著
  主要评价服务业拉动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贡献以及服务业排序位次增长,由专家进行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于1998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

  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实施。市劳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

  工

  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

  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

  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

  原则和企业

  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

  二、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

  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

  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将逐步降至20%。

  万县、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行政区域

  内企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

  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应报经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

  日起按4%缴纳

  ;1999年7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

  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体劳动者雇用帮工的,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帮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

  缴纳。帮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四)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市劳动局审定后,由当

  地地税部门按月代征。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未经批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限期缴足应缴额外,另按日

  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

  支。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拨付,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五)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

  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三)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且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

  保险

  费的,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1993年3月至

  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万县、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从199

  6年1月起已为职工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继续按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四)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五)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 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保留。继续缴费的,个

  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期间,已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3. 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

  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

  系同时终止。

  4. 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发

  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六)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3.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

  部分本息的全部或余额;

  4.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

  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3. 缴费年限(含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并报

  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 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

  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

  2.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

  (四)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计算的基

  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即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或市政府重府发〔1993〕

  10号文)的,按原办法补足,并以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原办法

  5%

  以内的,补足到5%;高于原办法5%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2

  0%。上下限随基本养老保险金水平提高相应调整。

  选择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为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标准工资仍按现

  行规定进行封定;选择市政府重府发〔1993〕10号文为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

  按现行办法进行封顶。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万县、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应按照新

  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原办法(指本办法实施前,本地区为职工计

  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进行封定和对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进行封顶

  。具体办法应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后执行。

  (五)对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

  休时应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增

  发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

  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六)不符合或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有关待遇按下列办

  法处理。

  1. 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

  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 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

  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缴费年限(含实行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当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以保证按缴费每满1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的金额时,按每满1年计发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予以补足,所需经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

  解决;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七)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

  例,定期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企业改制后按规定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外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纳入统一支付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2.按规定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

  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费、抚恤费或救济金;

  4. 由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或余额;

  5.由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

  6.按规定转往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税部门代征

  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机构再将其按月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所列各项支出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年度支付计

  划,

  市财政局按年度支付计划分月拨付给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按上述支付项目据实

  与企业办理结算,并逐级向市财政局编报基金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并保持2个月的支付额外,其余部分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

  债券和存入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劳动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管理和监督。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

  (五)建立由政府代表、企业和职工代表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加

  强对社会保险政策、基金管理的广泛监督。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从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二)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区市县,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

  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一体化管理,力争到2000年实现全市统筹。

  八、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机构要切实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制定有关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尽快

  建

  立全市联网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社会保险卡查询、对帐服务,逐步将信息系统网络

  延伸到大型企业、乡镇、街道等社区服务点,扩大社会化服务面。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

  本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与服务,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

  基层联网创造条件。

  社会保险机构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尽快建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

  拨付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

  (二)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退管机构,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

  业转向社会,并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新路子。

  (三)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建设。市编委可根据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社会保

  险机构的人员编制。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和业务素质, 改

  进和完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附件: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

  T=20%A+K/120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建帐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

  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上述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元)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元)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

  至职

  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A 1 、A 2 、A 3 ……A n 分别为199 3 、199 4 、199 5 年直

  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全

  市职工平均工资;n 为199 3 、199 4 、199 5 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实际缴费年限。

  M 1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计算

  到“月”。

  M——全部工作年限(含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