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战略对话首届部长级会议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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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战略对话首届部长级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战略对话首届部长级会议新闻公报

2010年6月4日,北京

  201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战略对话首届部长级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举行。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和海合会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科威特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穆罕默德·萨巴赫·萨利姆·萨巴赫代表双方共同主持,海合会下任轮值主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事务国务部长安瓦尔·穆罕默德·卡尔卡什和海合会秘书长阿卜杜拉赫曼·本·哈马德·阿提亚出席。

  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了海合会代表团一行。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国-海合会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国-海合会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启动战略对话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互信、加强互利合作、促进双方在国际组织内的磋商与协调。双方强调愿意继续加强在各领域的合作。

  双方对中国-海合会首轮战略对话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关于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

  双方商定于2011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召开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第二届部长级会议。

  海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的盛情款待和精心安排表示赞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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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部制定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http://www.mii.gov.cn/mii/hygl/2001-630/fujian1-01.htm
附件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
http://www.mii.gov.cn/mii/hygl/2001-630/fubiao2.htm
附件: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企业,应按本规定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用户管线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备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的,发给《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用户管线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职称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通信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三级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企业聘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不分等级,业务范围为: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见附表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七条 年检内容包括:检查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或综合布线工程,质量合格,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通告制度。信息产业部每年在年检结束后,对年检合格和新审批单位在公众媒体上通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单位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有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活动,不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为加强含牛黄等药材中成药品种监督管理,严格处方投料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见附件)及其他剂型或规格,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固定以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等量替代投料使用,但不得使用人工牛黄替代。

  二、凡本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及其他剂型或规格的现行药品标准中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的,相关生产企业应按修订药品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充申请,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相关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人工牛黄投料生产。

  三、允许使用天然麝香投料生产的品种及企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进行专用标识管理。

  四、凡生产中使用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以及使用人工麝香替代天然麝香的品种,其说明书及标签中【成份】项下应准确标明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或人工麝香;涉及说明书及标签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严禁擅自以其他药材或原料等替代,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做好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继续深入开展资源濒危或紧缺药材的替代研究工作,积极主动进行代用品安全性研究,加强临床监测与评价,为进一步完善代用品的应用和管理积累数据。


  附件: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名单

序号
药品名称
现行国家药品标准

1
安宫牛黄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
八宝玉枢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3
保赤一粒金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4
保赤一粒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

5
保婴夺命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6
大活络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6册

7
癫狂龙虎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7册

8
瓜子锭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5册

9
广羚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

10
猴枣牛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11
回春丹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12
回天再造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13
金黄抱龙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2册

14
局方至宝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5
六应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6
梅花点舌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7
牛黄抱龙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8
牛黄千金散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19
牛黄清热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20
牛黄清心丸(局方)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1
牛黄醒脑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2
牛黄镇惊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3
片仔癀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8册

24
人参再造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5
十香返生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6
天黄猴枣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0册

27
万氏牛黄清心丸(含浓缩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8
万应锭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29
五粒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0册

30
西黄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9册

31
小儿百寿丸
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2
小儿回春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3
小儿羚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4
小儿牛黄清心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2册

35
小儿清热镇惊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4册

36
小儿珠黄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1册

37
至圣保元丸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册

38
珠珀保婴散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