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0:37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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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网站: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剑网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等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加强主动监管、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其中,“加强主动监管、规范版权授权秩序”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避免侵权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网络监控数据,将悠视网等15家网站纳入主动监管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促进这些单位的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版权管理水平、避免侵权纠纷,在行业内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凡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侵权投诉和权利人的通知,要对照主动监管作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核查本单位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未取得授权或权利状况不明的作品要及时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各单位应于9月2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及“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3)、“主动监管网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4)。
  希望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为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表率。希望未纳入主动监管范围的相关网络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学习、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的作用,做好引导、监督工作。

附件:
  1.主动监管网站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7439590173.doc
  2.主动监管影视作品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8325451465.doc
  3.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112180955.doc
  4.网站自查自纠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866288636.doc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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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三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
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
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5月3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设立交易所的登记程序,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和政策界限,强调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规范交易所设立程序,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

  《决定》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1年度企业年检中,要按《决定》要求对各类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年检,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现有技术条件,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决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

  各地要将开展本地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规范工作的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