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0:35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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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 —销售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销售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第八条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款

第十条企业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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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气化、大桥
、隧道、建厂工程局,经规院,鉴定中心:
为促进铁路勘测设计改革,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施行。
本办法的工作阶段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相一致。在新的文件编制规定出台之前,方案竞选的深度和内容将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说明。
根据目前勘测设计现状,今年先在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行方案竞选。对个别初测工作量较小的项目,按现行初步设计开展招标试点,待取得经验和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变对铁路建设项目设计下达指令性计划的状况,建立竞争机制,提高铁路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方案竞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特大桥、长大隧道、枢纽、电气化及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
第三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方案竞选。参加竞选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五条 方案竞选工作应参照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计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项目要求,监督、检查竞选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评出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方案竞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铁道部发
展计划司负责。
第七条 在方案竞选领导小组下,设立评审专家组,由非参选单位的专家9~11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评议、评选竞选文件,提出评选情况报告和方案评定意见,推荐中选方案。
第八条 参与方案竞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对竞选情况严格保密,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竞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确定方案竞选项目。由铁道部列入铁路勘测设计年度计划。
第十条 方案竞选采用邀请方式。干线项目可邀请2~3家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独立项目可邀请较多单位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两个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竞选。
第十一条 方案竞选程序
1.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
2.确认邀请的参加竞选单位,由参加竞选单位领取方案竞选说明书。
3.参加竞选单位编制报送方案竞选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密封送达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4.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主持召开竞选方案介绍会。竞选单位介绍竞选方案,并做必要的解释和答疑。
5.评审专家组审阅方案竞选文件,进行评议、评选,推荐中选方案。
6.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确定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发送中选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方案竞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竞选项目的范围。
2.竞选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3.报送竞选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4.竞选组织单位联系人。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竞选单位未按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时限和方式报送竞选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章 评选和中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全面、系统地了解方案竞选说明书的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审阅方案竞选文件,参加竞选文件介绍会,科学、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百分制、分项计分的办法。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侧重于修建意义分析,客货运量预测,重大方案比选,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对运量预测和重大方案比选外,要突出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局部方案比选
,推广先进技术,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方式独立投票。评审专家组每位成员都要对各竞选方案提出评分说明,并提出推荐中选方案。凡分数有涂改的票为废票,如需修改,应另换新票。
第十七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指定专人,负责计票工作,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后相加平均。第一名即为评审专家组推荐中选方案。如前两名分数相同,可重新投票或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决定。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评分严格保密,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将评选情况、方案评审意见和推荐的中选方案,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未中选的竞选方案文件不退还竞选单位。中选方案应采纳未中选竞选方案文件中的合理内容,竞选单位不得以此或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参加竞选单位工作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中下达。对中选方案的单位,按设计收费标准补足费用差额,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调整时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6日

关于发布《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8号




关于发布《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四项水质监测方法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9.pdf
HJ/T 72-2001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6.pdf
HJ/T 73-2001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43.pdf
HJ/T 74-2001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3735.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