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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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42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州)、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其他单位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水文专业发展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水资源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巡测基地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科技发展,水文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六条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七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所需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其中,属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应当送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建设和管理。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墒情、水土保持等监测站点,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监测和管理。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监测、预报。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水文水资源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机构对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进行核定,并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突发性水体污染应急监测机制,加快水文、水资源自动监测、巡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

  第十八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重大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机构报送有关水文情报信息。涉水的工程单位应当报送水工程调度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水文测报用电及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的畅通。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专用频道免缴频率占用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汇交监测资料: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监测资料由市(州)水文机构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从事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资质的单位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水文机构无偿汇交。

  第二十三条 省水文机构负责对全省水文资料的复审、汇编,建立水文数据库。

  各市(州)水文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水文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水资源管理和涉及行洪安全等所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以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一致性。

  水文监测资料未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无偿提供。

  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仅供使用单位用于该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设备,不得干扰水文监测工作。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和影响水文监测设施及监测环境。

  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预报方案修编、监测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八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保护标志。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根据以下标准划定:

  (一)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内、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内;通往站房及观测场地的便道宽不少于3米内;

  (二)监测设施和观测场所保护范围:监测设施周围20米,观测场所周围30米。在观测场周边30米以外修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与建筑物的高度比不得小于2倍。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与树木、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停靠船只、网箱养鱼;

  (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气象观测场所的上空架设线路和管道;

  (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

  (五)其他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按照约定赔偿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种植高秆作物与树木,停靠船只或者网箱养鱼等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设置其他障碍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监测河段取水、排污或者在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气象观测场所的上空架设线路和管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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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
意见》,全市在今后三年要全面实施“35155”工程,发展以核桃
为主的干果经济林15万亩。为确保这项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
顺利启动,科学实施,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核桃产业开发的积极
性,特制定今后三年全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奖励办法。
一、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办法
(一)补助项目。为使核桃基地真正成为农民调产增收的支
柱产业,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名优核桃嫁接苗进行栽植。苗木选
用原则上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择。鉴于苗木投资大,核
桃基地规划范围主要在纯农区,单靠农民投资买苗确有困难的客
观实际,核桃基地建设资金补助主要是苗木补助。
(二)补助标准。根据我市核桃基地规划的栽植密度,平均
每亩44株,每亩需投入苗木费120元。为调动各级的力量,凡符
合施工设计所确定的品种、规格、质量的苗木投资由市、县(区)、
乡村三方各30元进行补助,其余30元由农户自筹。要求优先使
用当地培育的苗木,如果选用外地苗,要酌情核减市级补助资金。
(三)补助范围。市级补助主要是种植核桃的村和大户。要
求当年栽植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00亩以上,其中包括去年秋季栽
植的面积。栽植密度和质量与作业设计相一致,成活率达到95%
以上。
(四)检查兑现。要求春季全部完成栽植任务,需浇水的浇
水,该铺膜的铺膜,确保一次栽植一次成功。当年秋季由县级组
织自查,达到补助标准的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抽出技术骨
干,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核实,然后按照合格面积下拨
补助资金。
二、核桃基地建设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调动基层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
核桃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市级要分三个层次进行奖励。即对全市
种植核桃排在前三名的乡镇、前三名的村、前三名的大户分别进
行奖励。
(二)奖励申报。春季完成栽植任务后,通过雨秋两季抚育
管护,幼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并可保证安全越冬的,在封冻
以前由县(区)组织对核桃基地建设的重点乡村和大户进行自查。
然后将完成面积最大、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和农户依次进行
排队,把排在本县(区)前三名的乡镇、村、大户的检查结果上
报市林业局。
(三)检查核实。市林业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县区申报
的先进乡镇、村和大户进行全面检查,然后,本着不照顾、不平
衡的原则,分别从九个乡镇、九个村、九个大户中各选出前三名
报市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对检查核实、审定后的先进乡镇、村和大
户在有关会议上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其中对排名在前三位的乡镇,
奖励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
三名8000元;对排名在前三位的村,奖励第一名50000元,第二
名30000元,第三名20000元;对排名在前三位的大户,奖励第
一名30000元,第二名20000元,第三名10000元。并要通过新
闻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为核桃基地建设大造声势。
各县区对核桃基地建设要引起高度重视,依据本补助和奖励
办法,落实好县区、乡村两级的补助资金。并结合各自的实际,
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种植核桃积极性的奖
励办法,使核桃基地建设三年完成15万亩的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司法部 卫生部等


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司法、农业、文化、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共青团委员会,妇联,科学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2008年深入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抓紧抓实

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重要论述,既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也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三下乡”活动,对于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提高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丰富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集中活动为示范、制度化经常化工作为基础,办实事、办好事、重实际、求实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服务农村发展、服务社会和谐。

二、采取有效措施将“三下乡”活动引向深入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实下乡内容,拓宽下乡途径,健全下乡机制,在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上下功夫,在传播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在传播医药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密切城乡关系、倡导社会新风上下功夫。

文化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融入“三下乡”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去,通过专家巡讲、文艺演出、发放宣传手册和挂图等形式,帮助农民群众了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等工程,为文化常下乡提供有效终端和平台。通过送戏剧电影、送图书报刊、开展文艺演出等形式,把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送下乡,丰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把公益放映与市场运作、流动放映与固定放映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努力实现每村一个月能放一场电影。坚持开展经常性慰问演出,鼓励县级剧团深入农村演出。办好西部演艺及创作人员培训班,为当地培养文艺骨干人才。积极开展送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家庭美德,资助失学女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户。

科技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增强科技致富本领的需求。要创新科技下乡的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星火学校、农村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举办科普大集、科技讲座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更多的农村科技示范户和乡土科技骨干人才,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继续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整合农业管理、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努力做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动员科技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下乡,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办好广播电视涉农专业频率、频道和有关栏目,建好农村科普画廊。继续组织农村科技致富能手到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动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卫生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提高卫生健康水平的需求。要拓宽工作渠道,丰富支援内涵,通过巡回医疗、健康宣讲、人员培训、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式,把卫生知识和医疗服务送下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强化卫生意识,提高健康素质。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和军队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医院工作等卫生支农活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改进医务人员选派方式。以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要支援对象,把短期派遣医务人员和长期驻点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农村巡回医疗车、光明行动计划复明手术车、健康快车的作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卫生健康知识和医疗服务常下乡。继续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安康计划,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解决饮水、卫生等问题。

三、精心组织今冬明春“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

开展集中示范活动,是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形式。今冬明春,中央有关部门将开展以下集中示范活动:(1)12月下旬,组织文化、科技、卫生工作者到河北省保定市开展“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为当地农民群众举办文艺演出,提供法律咨询和科技服务,进行义诊和卫生健康检查,赠送“万村书库”图书室。(2)元旦春节期间,组织中央文艺院团优秀艺术家和知名演员,到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进行慰问演出。(3)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以倡导男女平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慰问和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到河北、湖南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农村留守儿童和贫困母亲,为当地送去春蕾小学和致富项目。(4)春节前夕,到安徽淮河重灾区开展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为当地建设一批科技书屋,赠送一批实用农业科技图书、资料、农机具等,组织科技小分队进村入户开展指导。(5)2008年5月,组织开展科技列车下乡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操作室赠送活动,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咨询和服务,帮助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6)开展科技专家进乡村活动。组织一批科技专家到贵州、陕西等地举办科技培训,为群众传授种植养殖技术,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7)开展院士专家科技下乡活动。组织院士专家到黑龙江、新疆农村,进行科技宣讲、技术帮扶。(8)组织医疗队下乡服务。利用国家巡回医疗车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知识,推广新的医疗技术,培训当地医务人员。(9)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与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相结合,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10)以新农村、新青年、新风采为主题,举办第十届全国乡村青年文化节,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11)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农村放映队为农民群众放映国产优秀影片。各地要在配合开展上述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开展一些效果好、群众欢迎、示范作用强的集中活动。

四、切实加强“三下乡”活动的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热切呼唤。各地各部门要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把“三下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1、精心安排部署。要把“三下乡”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抓紧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工作做出安排,确保全年“三下乡”活动有一个良好开端。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2、积极探索创新。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三下乡”活动的好经验和好作法。准确把握当前农村发展新情况、农业结构调整新变化和农民物质文化新需求,研究掌握新形势下“三下乡”活动的特点,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机制,让“三下乡”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

3、认真组织宣传。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下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报道农民群众对“三下乡”的反响和呼声,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活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基层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单位统筹安排好“三下乡”宣传报道,加大元旦春节期间相关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爱农、助农、惠农的浓厚氛围。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司法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