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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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无锡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和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置岗位、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调整;

  (二)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三)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举办单位、名称、规格、类别、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的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四)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事业单位申请书》。申请应当明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管理体制、举办单位、名称、规格、类别、经费渠道、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以及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具备资质认可、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从严控制。增设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有保有压的原则办理。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阶段性的,或者任务不多、职能单一的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评估新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行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园、队、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名称冠“江苏省”、“江苏”、“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和市(县)、区名称的,应当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事业单位类别可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一步细分,具体按中央、省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不得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机构设立时确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的过程中,应当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可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等实际情况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事业单位规格的确定,一般不高于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一般比事业单位的规格低两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设置应当以业务内设机构为主体,其中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业务内设机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内设机构总数的70%。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并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承担行政职能的,以及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一般确定为全额拨款;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一般确定为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

  (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类别、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一)上级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经批准成立满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的方案;

  (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并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确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其中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一般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70%。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动态平衡的要求控制事业编制总量。凡要求新增事业编制的,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在所属的同类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的编制余额中调剂使用。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市(县)、区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和调控,使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相对均衡。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编制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对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重新核定;对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或者核销;对职能萎缩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相应核减;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应当逐步收回。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编制数额情况,按照交叉任职、优化结构、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

  第三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有计划地控制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对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经办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坚持凡进必考,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申请编制使用计划,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录;

  (三)新补充人员到岗后,所在单位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人员列编手续;

  (四)补充工作人员单位凭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更新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基金经办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前,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编制空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升格、合并、撤销、名称变更、增挂牌子,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审批;市直属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为相当于副处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审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的调整,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部门(单位)所属的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和市部门(单位)所属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经费渠道的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级其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升格、合并、撤销、名称变更、挂牌,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县)、区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确定为相当于副科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经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调整,经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部门(单位)所属相当于副科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挂牌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无锡新区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合并、撤销、规格调整、名称变更、挂牌、事业编制核定或者调整、经费渠道变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镇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在批准的编制总量内,市(县)、区具体核定各镇事业编制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镇事业单位机构调整事宜,由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县)、区街道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在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市(县)、区具体核定各街道事业编制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街道事业单位机构调整事宜,由所在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述事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与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磋商后,提交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事项的办理程序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与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沟通磋商后,以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名义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事项的办理程序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作出批复时,将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凡需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加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社会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准岗位、补充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和核拨经费,社保基金经办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均必须在按规定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设置的具体机构(含内设机构)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在编人员数与批准的编制数相对应,在编人员结构与批准的编制结构相对应。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手续。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

  (二)擅自改变事业单位职责任务、举办单位、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的;

  (三)擅自增加、挤占、挪用事业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四)擅自突破编制结构设置岗位和补充工作人员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经费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

  (八)在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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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有的省市审计机关在对民政事业费的审计中,发现存在着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民政事业费(主要是救灾款和抚恤款)用于基建、购车和弥补行政经费开支不足,以及财务管理混乱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事业费
的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枝笔”的审批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民政事业费。如发现有此类违纪问题,除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民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财务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办法,完善民政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财务大检查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今年的财务大检查
和专项资金清理工作要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结合起来,将此作为一项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来抓。
三、民政系统各级计财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把关,切实负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在民政事业费的预算争取、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上,要主动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贯彻落实民政部“财务统管”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民政计财工作会议的精神。同时,加强对基
层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政系统财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民政事业费的综合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银行、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加大对民政事业费的检查力度。各地要在第三季度集中开展民政事业费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报告,确保民政事业费正常合理的使用。各地民政事业费
使用的检查情况望及时报民政部。



1995年7月20日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教育部等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卫生厅局、爱卫会、教育厅(教委)、工商局、广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广电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控制吸烟,减少贫困”。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的然而又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可以预防的死亡。WHO强调指出,全球烟草种植、加工和消费消耗了自然资源,加剧了贫困。全世界有75%的吸烟者分布在发展中国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现象还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视、体育、文化活动之中,通过时尚活动影响和诱导青少年吸烟。穷人、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倾向于吸烟,浪费了本该用在营养、教育等必须开支的有限家庭资源。此外,烟草攫取土壤营养,烟草种植使用的杀虫剂和化肥污染环境,烤烟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等等都导致了环境的退化。最新研究表明,各烟草种植国近5%的森林砍伐是由于加工烟草造成的。
2003年5月21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截止2003年底,共有85个国家签约,预计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部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将于今年正式生效。各成员国通过履约将承诺迎接烟草带来的公共卫生挑战,积极处理烟草价格和税收、烟草和贫困、跨国界走私、广告与促销、被动吸烟等关键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到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2002年城镇居民八类食品开支的4.9%用于购买烟草制品,在一些贫困地区该比例甚至超过10%。敬烟送烟仍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社交礼仪,特别是还存在着公款消费烟草的腐败现象。我国已经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公约》,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成功履约打下基础,现将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和国际控烟工作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观念,学习和宣传《公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烟草不仅会造成疾病,而且会引发贫困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明确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网络。
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一步倡导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03年37个城市申报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努力消除在其他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严格限制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烟草广告,依法查处违法烟草广告。
四、积极组织参加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营造全社会控烟的大环境。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一个旨在通过积极指导与奖励来鼓励人们戒烟的国际戒烟项目,自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参赛者的一年成功戒烟率达30%左右。中国有2名参赛者分别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和2002年的西太区洲际大奖。我国已报名参加将在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举行的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竞赛规则等详见附件)。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道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4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和戒烟竞赛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8552
网址:http://www.tobaccocontrol.com.cn或http://www.chinancd.com.cn
附件:1、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中央文明办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教育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04年国际戒烟竟赛规则(译文)

国际戒烟竞赛起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CINDI)项目组织的竞赛,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WHO无烟行动部门支持的、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国际活动网络。每个国家遵循共同规则安排本国的竞赛,既可以在全国也可以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组织进行。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将于2004年5月举行,要求戒烟时间维持4周,建议计算时间(戒烟日)为2004年5月2日至29日。国际戒烟竞赛规则如下:
一、参赛国家与参赛人
2004年戒烟竞赛面向所有国家。国家成立竞赛协调机构(组委会)组织竞赛。卫生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是必需的。参加国由一名国家联络员与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保持联系,获得其信息和材料。
参赛人必须年满18岁,目前吸烟或其它烟草制品,且在竞赛开始前至少吸烟一年。从戒烟日开始完全戒烟至少4周的报名参赛者(注册不迟于2004年5月2日)有资格获得奖金。除各参加国自行设立的各种奖项之外,设有国际超级大奖。
二、参赛方式
参赛者必须填写一份报名登记表并于戒烟日(2004年5月2日)之前送到当地的竞赛组委会。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电话,每天吸烟次数(每天吸香烟、雪茄和烟斗),过去戒烟尝试情况(从未、1-2次、3次及以上),吸烟年数,以及一个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他问题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证人必须能够证实参加者有资格参加竞赛 (即每日吸烟者),并且能够证实吸烟者在竞赛期间的4个星期内的吸烟情况。参加者在登记表中应保证他/她将遵守竞赛规则,竞赛期间努力戒烟并如实陈述事实。参加者必须签名生效。
三、奖励
(一)国家奖
各国自行设立各种奖项。国家奖将在合格的登记者中抽签产生。可能的获奖者在竞赛结束时将立即被取得联系。戒烟情况从登记者,如果有必要从证人处进行调查。为证实完全戒烟的真实性,应采取必要的化学试验(尿可铁宁,呼气中一氧化碳等)。
(二)国际奖
国际超级大奖获得者将在国家主要奖项获得者中抽签产生(每个国家1名)。抽签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国家取得超级大奖抽签资格的最低标准是至少有100个报名者。考虑到不同国家的人口数不同导致获奖的概率不同,因此各国根据报名数获得抽签票数,每1000人1票。因此,一个有100-999个登记者的国家将得到1票,1000-1999得到2票,2000-2999得到3票,依此类推。
四、竞赛的执行
参赛登记表应该在参加国中通过各种渠道分发给可能的参加者。当地杂志/报纸公布竞赛规则和报名登记表是一个经济的信息传播方式。当地的宣传活动有利于增加参加人数。为有效的开展竞赛,参加国应在不同组织和机构间建立合作,并寻求媒体的有力支持。
国际宣传标语,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如“2004年戒烟竞赛手册”等将由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制作并分发。国家和地区应承担当地竞赛的费用。印刷费和奖金等可以考虑国家间的双边合作。
五、支持者竞赛项目(可自由选择参加)
除了为吸烟者组织的戒烟竞赛之外,也可以为希望参加活动的非吸烟者组织支持者的竞赛。这是一种使非吸烟者参加,支持吸烟者并且可避免非吸烟者冒充吸烟者进入戒烟竞赛的一种积极的方式。支持者的条件是必须动员至少一名吸烟者参加戒烟竞赛。如果支持者动员参赛的吸烟者在活动期间成功戒烟,该支持者就有机会参与赢得专门为支持者设立的奖金。
六、评价
各参赛国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协调中心将在戒烟竞赛一年之后,即2005年5月对每个国家随机抽取至少1000名登记者进行调查。如果参加国登记人数极少,随访的人数也将减小,但不会少于300人。根据当地需要,样本量可以增加。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七、国际合作
国际戒烟竞赛得到WHO的支持。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芬兰国家公共卫生研究院KTL)将对该竞赛及其国际评价进行协调。国际戒烟竞赛监督委员会对活动进行监督。

附件2:

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竞赛活动包括5个阶段:组织和设计阶段、动员和培训阶段、报名和竞赛阶段、随访和评价阶段、巩固和延续阶段。
一、组织和设计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2月)
1、组织
由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共同组成全国戒烟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全国戒烟竞赛专家委员会。各参赛城市成立市级或相应的戒烟竞赛组委会。
2、设计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负责设计2004年中国国际戒烟竞赛报名手册和随访表,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二、动员和培训阶段(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
1、通过媒体开展倡导和动员,包括公益海报、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宣传戒烟竞赛,鼓励吸烟者报名参赛。
2、培训:控烟办公室组织全国省级控烟机构及各参赛城市(竞赛组委会的组织者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戒烟竞赛规则、与媒体建立联系的方法和信息公布、随访以及相关软件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
三、报名和竞赛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5月)
1、报名登记:
(1)控烟专业机构渠道: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申报,报名截止日期为3月20日。当地一切活动经费自筹。经审定备案后,由各地控烟专业机构组织报名登记。
(2)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渠道:各地(包括参赛城市和非参赛城市)吸烟者还可以通过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站等渠道报名参赛。
2、竞赛阶段
(1)媒体宣传报道:动员媒体跟踪报道戒烟竞赛,扩大影响,动员戒烟。
(2)戒烟支持服务:通过开通戒烟咨询热线、开发手机戒烟短信等方式为参赛者提供心理支持。
(3)设奖与抽奖:除国际大奖以外,国内拟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设支持奖若干名;为成功组织竞赛活动的城市设组织奖。5月26日至30日通过摇奖方式抽出各相关奖项候选获奖者(各地设立的奖项分别在当地抽出)。
(4)验证:候选获奖者立刻到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获得确实戒烟的证明并公证;支持奖获得者需有相关成功戒烟者证明。
(5)颁奖:5月31日举办戒烟竞赛颁奖大会。
四、随访和评价阶段(2004年6月-2005年5月)
1、竞赛评价:2004年9月各地召开戒烟竞赛工作总结会。
2、一年随访:各参赛城市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五、巩固和延续的社区帮助阶段(2004年9月-2005年9月)
利用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的可参与性和影响力,通过科学运作,逐步培育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品牌公益活动,并长期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