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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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财务〔201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我部制定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六、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所需地方资金,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专业管理人员各负其责。
  项目法人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信息、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完成资产移交。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个项目的,按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和支付,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规范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实行印鉴分人保管,严格印鉴使用的授权、审批和登记制度。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票等重要票证的管理,建立购买、领用、注销、保管等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要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业务应遵循的业务流程,按照制订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验收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等管理。项目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要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变更、纠纷的处理以及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等。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主要要求包括: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应遵循的程序
  (一)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按合同约定计算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法人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和开户银行。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结算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留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项目支出。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以及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概(预)算是控制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正确计算和归集成本费用。项目法人要按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界限,确保各项支出合法、真实。严禁超概(预)算支出,不得支付非法的收费、摊派等支出。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制定管理性支出的具体内容、开支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竣工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但应控制在概算投资的5%以内,并将详细情况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作出规定,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资产使用主要为单位自用。项目法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验收、入库、领用、保管以及维护和修理等活动,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反映项目法人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反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的报送。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应由编制人员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
  一、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审计。
  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并按验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按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时将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 建立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均应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组织开展稽查、督导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四、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五、采购、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六、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支付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
  八、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使用情况。
  九、审计、检查、稽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工程建后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促进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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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1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 十二日

主题词: 纺织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独立承担重大生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能力;
   3、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范围或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惯例,并能很好地用于指导工作。
   5、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过两项以上省(部)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管理办法,并已被批准执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两项较大的纺织工程新建、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作。
   3、解决过本单位或其他企业生产、科研、设计中的两项以上较大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完成了一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改造)项目。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有两个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或负责过省级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的制订工作;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三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其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和相关纺织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贯彻执行;
   3、有独立处理工作中一般技术问题能力;
   4、有独立承担科研课题,或有独立完成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项目专业施工的能力。
   5、能够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起草过所在单位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发展规划两项以上,已被上级正式批准施行。
   2、解决了本单位生产、科研、设计中一项以上的较大技术难题,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较大的技术改造(革新)项目的主要任务。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一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建设的谈判、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全过程,且项目已投产运行;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其中有一个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得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独立完成较大纺织工程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在生产中应用(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农〔2008〕54号

各镇区农办、财政所(分局):
现将《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和《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由中山市农业局印发的《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农〔2008〕17号)同时终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
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提高我市农田路网建设的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四年时间, 实施全市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现根据实际情况,以切实可行为原则,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时间、范围对象和目标
全市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实施时间:从2008年起至2011年,共四个年度。
实施范围: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山市2001—2005年农田路网建设规划》实施以来,路面宽6 米以上,路基坚实、高50厘米以上,路面铺沙石,道路的整体或大部分经过耕作区的农路。
实现目标:四年内完成主干农路“硬底化”1000公里,平均每年250公里。
二、建设标准
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建设标准为:铺设水泥路面宽4米,厚20公分,两边路肩填沙石,压实后与水泥路面同一水平,路肩各宽1 米以上。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
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以市政府补贴,镇政府配套,村组积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镇、村三级投入按40%、40%、20%的比例分担。按照这个比例,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农路“硬底化”工程,各有关镇区安排配套资金5000万元,村组筹集2500万元。各地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调整镇村两级的出资比例。
(二)资金使用
1、为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市财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硬底化”工程的主体建设。同时,为了使“硬底化”工程又快又好完成,市财政将坚持资金到位优先,限额补贴,滚动预算等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
2、各有关镇区配套的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启动,其中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管理费等。
3、贯彻事权和财权配套的原则,要求实行一级体制的有关镇区,必须根据市下达的建设任务,按资金分担原则,在镇区财政中足额安排建设资金,支持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确保该镇区任务的完成。
4、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任务安排
市农业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镇区2001-2007年度农路建设情况,结合基本农田面积、各地自报等情况综合确定各镇区4年建设计划总任务。原则上,各镇区每个年度的项目建设规模为该镇区建设计划总任务的25%。市可根据各镇区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对各镇区建设任务作适当调整。
(二)年度建设项目的申报和任务的下达
各镇区根据市的总任务,组织编制2008—2011年本地区总体规划,于2008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在每年6月底前,按本镇区的总体规划制定出下年度的具体建设计划,报市农业局审核、平衡后,于10月底前下达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农路“硬底化”建设为跨年度工程,期限为一年,由当年的7月份起到次年的6月份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投入使用,按规定整理好验收资料存档。
五、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路“硬底化”工程,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把该项工程的推进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提高我市农路建设的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求各有关镇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一把手担任,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有关镇区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农路“硬底化”工程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方面工作,要根据本地农业区划布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构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蓝图,进行专项规划。在制定规划时,力求科学合理,要防止重复投资,造成浪费。要做到层层规划,先由村作出规划报镇区,镇区经调整、综合平衡后报市农业局。
(三)加强检查验收。市成立检查验收小组,由市农业局、财政局、驻农口纪检监察组等组成,负责对全市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抓好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并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验收。镇区也相应成立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监理验收小组,由镇区农业、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核实,施工期间的质量管理,竣工时的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四)加强考核和奖励。市政府把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任务列入镇区工作的考核目标,根据各镇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分数评定。同时,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中,提留一定金额,用于奖励完成任务出色的镇区。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做好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干农路是《中山市2001—2005年农田路网建设规划》实施以来,路面宽6 米以上,路基坚实、高50厘米以上,路面铺沙石的农路,道路的整体或大部分经过耕作区;所指“硬底化”就是铺设水泥路面。
第三条 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建设标准为:水泥路面宽4米,厚20公分,两边路肩填沙石,压实后与水泥路面同一水平,路肩各宽1 米以上。
第四条 各镇区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规划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由农业局统一接收。上报内容包括:
1、镇区农办、财政所联合行文的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申请报告;
2、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规划的平面图;
3、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综合统计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量、预计资金投入、资金来源,承建形式(是否招投标)等。
镇区上报的规划经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平衡后再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到镇区,由镇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招标承包施工。
第六条 市每年对本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1、验收内容:(1)根据各镇区上报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规划的平面图,实地查验工程整体完成情况;(2)查验工程的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各项交收文件等,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实地丈量工程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和要求。
2、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镇区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验收申请中要附有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工程项目招标施工证明文件、镇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3、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与办法:
1、市财政资金按每公里补助20万元的幅度进行补贴,并按工程进度拨款,执行一级财政核算体制的镇区由所在镇区财政按比例补贴。
各镇区必须按照市下达建设计划做好建设实施方案,如实际竣工工程超过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则超出部份不列入补贴范围;实际竣工工程少于年度建设计划的,按实际竣工工程计算补贴资金。
2,市农业局、财政局可根据各镇区工程量大小和施工进度,提前分批预拨部份补贴资金,但总量不能超过该年度计划补贴资金的70%。
3、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市农业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一经发现有违规情况,将通过财政扣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