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1:23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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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各直属设计院,各大区标办: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件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一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就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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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为了把离休干部安排得好一点,使老同志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发挥其力所能及的作用,经与财政部、卫生部、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研究,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高级干部离休后,一般不配秘书。工作确实需要的,经所在部、委领导批准,可临时抽调助手。
二、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离休干部经组织批准健康休养的车、船住宿费,按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报销。伙食费自理。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诊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
三、离休干部使用的车辆,参照现行标准配备。原配有专车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鉴于工作量减少,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其专车也可组成为老干部服务的车队,由机关统一调度。离休后符合配专车条件的,不再固定专车。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对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和行动不便的处以下离休干部用车要妥善安排。
参照上下班市内交通补贴标准,可继续发给离休干部交通补贴。
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因病用车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均不收费。因私用车按规定收费。
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四、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分配:部长级五间至九间,最多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副部长级四间至六间,最多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司局长级(含十四级)三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七十平方米;处以下离休干部二间至四间,最多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适用上述规定标准,仍按国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住房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五、离休干部和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机关的集体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
原配有服务员(或发给的自雇费)的,可继续保留。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从年满六十五周岁时起,可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
司局长以上干部家中装有电话的,离休后继续保留;没装的,有条件时,可予考虑。
本补充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劳动和社会保
障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构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一年
来的试运行,我部正式确定100个城市作为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其中
由我部重点联系的大中城市32个,由各省、区、市重点联系的城市68个(名单见
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各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的基本职责,委托银
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搞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街道社会保障管理
服务机构开展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掌握和提供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情况。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帮助
街道、社区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
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开展文化健身等活动。

二、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各地要帮助各重点联系城市抓紧研究制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我部今年的工作计划,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推进此项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
障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有
条件的地区特别是100个重点联系城市,要有一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
化管理服务。同时,要及时将重点联系城市的成功经验向面上推广,全面推进其
他地区和城市的工作。各地要在2002年5月20日以前将各重点联系城市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在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形式时,各地
要立足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搞一刀
切。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主要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
服务工作;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地区,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或与社区联合管理;在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
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可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
工程,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具有开拓性的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勇于克服困难,转变观念,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使这
项工作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进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做
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争取广大退休人员对这
项改革的支持与理解。我部将定期通报各重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经
验交流和观摩活动,请各地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上报部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

附件:1.32个全国社会化管理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68个省级社会化管理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32个全国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北京市 江西省南昌市

天津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东省青岛市

河北省唐山市 河南省郑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 湖北省武汉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湖南省长沙市

辽宁省沈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

辽宁省大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吉林省长春市 重庆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四川省成都市

上海市 四川省攀枝花市

江苏省南京市 贵州省贵阳市

浙江省杭州市 云南省昆明市

浙江省宁波市 陕西省西安市

安徽省合肥市 陕西省宝鸡市

福建省福州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

68个省级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区)

北京市 西城区

天津市 和平区

河北省 保定市 邯郸市

山西省 晋城市 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赤峰市 伊克昭盟

辽宁省 抚顺市 丹东市

吉林省 辽源市 白山市

黑龙江省 大庆市 绥芬河市 牡丹江市

上海市 黄浦区 浦东新区 闵航区

江苏省 扬州市 常熟市 镇江市

浙江省 嘉兴市 绍兴市 金华市 舟山市

安徽省 芜湖市 铜陵市

福建省 厦门市 南平市延平区 永安市

江西省 新余市 萍乡市

山东省 潍坊市 威海市

河南省 漯河市 焦作市

湖北省 孝感市 宜昌市

湖南省 湘潭市 郴州市

广东省 汕头市 佛山市 韶关市 中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梧州市 桂林市

海南省 海口市

重庆市 江北区

四川省 南充市 宜宾市

贵州省 遵义市 都匀市

云南省 楚雄市 曲靖市 个旧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咸阳市 渭南市 安康市

甘肃省 兰州市 白银市 天水市

青海省 西宁市

宁夏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