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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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 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安装、销售和进口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四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
各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实验室内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的除外。
第七条 特区内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使用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进口的商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未经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对各区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三条 对国家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市、区主管部门实行不定期抽查检定。
使用单位应当规定本单位管理和实施周期检定的明细目录和检定周期,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非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期检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 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不得伪造或破坏检定封印标记。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销售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得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可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须经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始得开展安装业务。但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免予资格审查的业务除外,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凡在特区内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必须在销售前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检定合格或批准后才能销售。但已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残次零配件。

第六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
第十八条 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重量或净容量,没有标明的商品不得出售。
第十九条 现场计量商品,应让顾客看清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
第二十条 出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允差要求,出售人应配备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允差要求的计量器具。
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符合特区商品实际情况的允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现场计量商品或预先定量包装商品较多的商店,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计量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和称量的准确度。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以及其他有大宗物料计量的场所设立公证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集贸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临时摆卖摊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区主管部门应对临时摆卖摊点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商业贸易中推广使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计量器具,淘汰或禁止使用技术性能落后或计量数据不可靠的计量器具。

第七章 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传递;
(二)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起草技术规程,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四)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工作,承接委托检测任务。
各区主管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建立计量标准,执行检定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接受检定任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检定机构应与用户协商。

第八章 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认可(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环境条件和人员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必须经资格认可的实验室包括行量测试室和质量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对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法执行。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经资格认可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名单。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可以作为贸易出证、成果鉴定、产品及工程质量评价、计量仲裁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公证数据。

第九章 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依法行使职责,在指定区域内对商贸场所和使用计价计量器具的设备、工具、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计量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出示合法证
件,进行处罚时,须有二名以上计量监督员场。
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立的兼职计量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或指定范围内计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监督检查任务,指导和推动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仲裁检定。发生计量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在协商、调解或案件审理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不得改变有关物品的状态。
第三十四条 计量调解和仲裁的根据是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没收该计量器具或配件及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标价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检定,现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期检定或超过检定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凡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影响正常生产,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对受害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破坏检定封印标记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现场计量商品,超出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应给消费者补足短缺量,并可处以短缺量价款二十倍的罚款;预先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处以该商品单位短缺量价款和该批商品总数的乘积的二倍的罚款,并责令重新包装后始得出售;未标明内装商品净重
量、净容量的,责令停止销售、重新包装并标明净重量和净容量。
第四十一条 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检定数据和检定结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所收检定费十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按规定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或未经资格审查而开展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定合格或批准而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其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
已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虚假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盗用、倒卖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印、证,未构成犯罪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实行记录制度。
对经行政处罚后再犯的违法者,从重处罚。再犯的违法者经处罚后又发生违法行为的,除依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主管部门依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七条与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相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区或市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拒绝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未予规定的,按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9日 深常(1997)2号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认可(计量认证)”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经资格认可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名单。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可以作为贸易出证、成果鉴定、产品及工程质量评价、计量仲裁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公证数据。”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计量调解和仲裁的根据是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
已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虚假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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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鳗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七日)


鳗鱼苗是我省珍贵的渔业资源。为了整顿鳗鱼苗捕捞、收购、销售上的混乱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鱼苗资源,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完善鳗
鱼苗资源和产销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鳗鱼苗禁捕制度。内陆水域(包括长江)属鳗鱼苗禁捕区。沿海水域禁捕期为每年五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十日。在禁捕地区、禁捕期内,严禁捕捞鳗鱼苗。凡违禁捕捞的,由渔政机构没收网具,没收所捕鳗鱼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渔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凡专业渔民、兼业渔民、沿海有捕捞条件的养鳗单位,在捕捞季节、非禁捕区内从事捕捞活动,须向当地县以上水产部门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鳗鱼苗捕捞许可证由省水产局统一核发,凭证在指定地点捕捞。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无证捕捞。无证捕捞的均属
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
三、对鳗鱼苗实行统一收购。凡省内沿海水域捕捞的鳗鱼苗,一律由经省水产局颁发收购证的当地水产供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鳗鱼苗收购业务。沿海地区成鳗养殖场确有捕捞能力的,可申领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实行自捕自养,但必须从严控制
并纳入当地成鳗养殖供苗计划,自养多余部分必须交水产供销部门收购,自捕不足的,由水产部门按养殖计划调补,严禁养鳗场擅自出售、收购、转卖鳗鱼苗。
四、强化鳗鱼苗的计划管理。鳗鱼苗资源的安排,继续执行“先养后出”、“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鉴于年际间鳗鱼苗产量不均衡,对省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的安排,一般年份以捕捞量10吨为基数,按4:6分配,即养殖用苗4吨,出口用苗6吨;正常年份,在鳗鱼苗收购开始
,即按上述比例同步安排养殖和出口用苗。捕捞收购的鳗鱼苗低于10吨的年景,首先保证养殖用苗,其余的出口;收购超过10吨的年景,在保证安排基数内养殖用苗和出口用苗以后,优先增加出口。鳗鱼苗资源丰富的年份,在满足省内成鳗养殖和出口需要的前提下,可酌情支援外省养
殖成鳗。
养殖用苗计划由省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联合下达。养殖用苗的安排要与成鳗出口挂钩,签订购销合同。
五、整顿养鳗秩序,有计划地发展养鳗业。对现有养鳗场要全面清理登记,对具备养成鳗条件,尤其是利用余热和节省能源,效益好的企业,要积极扶持,保证供苗。对一哄而起,无养殖条件而专养黑仔鳗出售的,要停止供苗,停止生产。
六、加强鳗鱼苗的调拨工作。产苗市养殖成鳗用苗,由所在地水产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按省下达的计划进行调拨;非产苗市养殖场所需的养殖用苗以及出口用苗,由产区水产供销部门收购后,按省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养殖计划,调运常熟中转站,统一由省经贸部门按计划安排调拨。提供给
非产苗市的养殖用苗,由调入市向产苗市补偿部分外汇,补偿标准由省经贸部门会同水产部门根据当年国际市场情况确定,并由经贸部门于年终结算划拨;中外合资养殖场养殖用苗,按上述原则由用苗企业负责外汇补偿。
七、对外省养殖单位所需的鳗鱼苗(包括黑仔鳗),由兄弟省水产部门牵头与我省水产局联系,省水产局在征求省经贸部门意见后,在保证省内养殖和出口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外省购买鳗鱼苗争取按当年国际市场价格支付外汇,纳入我省鳗鱼苗出口创汇基数。严禁外省任何单位和个人
直接到产苗区采购鳗鱼苗。各市县未经省批准不得自行向省外销售鳗鱼苗。
八、继续执行准运证制度。省内运输鳗鱼苗许可证,由省渔政机构或委托市县渔政机构签发,并抄送同级经贸部门。出省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部门征求经贸部门意见后签发。
九、加强鳗鱼苗价格管理。省内鳗鱼苗收购必须坚持统一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水产、经贸部门于当年开捕期前联合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或压低价格。
十、继续收取鳗鱼苗资源保护费和产销管理费。资源保护费按每公斤300元收取,对于出口用苗,由捕捞者和外贸部门各承担一半;对养殖用苗,按每公斤150元收取,由捕捞单位或个人承担。产销管理费由捕捞者承担,按收购价格的3%提取,其中40%交省用于长江鳗鱼苗禁
捕管理,其余留地方。保护费和管理费,只能用于鳗鱼苗的流放和渔政管理。水产部门发放捕捞证、收购证,仍按原规定收费。除上述各项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依法打击非法活动。在鳗鱼苗捕捞季节,各地要广泛宣传渔业法,宣传政府有关鳗鱼苗产销管理的各项规定。沿海、沿江地区水产部门要集中力量,会同经贸、公安、财政、税务、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加强捕捞管理和市场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严禁走私倒卖
。凡查获走私倒卖的,由渔政部门没收全部鳗鱼苗,并处以鳗鱼苗价格一到二倍的罚款。对查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加强鳗鱼苗产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和沿江、沿海地区的有关市县,都要建立鳗鱼苗产销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在鳗鱼苗捕捞季节,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并协调解决产销工作中的矛盾。
十三、以上规定于一九九0年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0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为了充分保护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精神,我局对首批申请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100026
11003 水利电力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德外六铺炕水电部情报所 100011
11004 建设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100044
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100037
11006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100037
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100037
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100029
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100013
11010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 100039
内(北京750信箱)
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100081
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煤炭 100713
部科技情报所)
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七区十六楼石油 100013
部情报所
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100081
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100083
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灯市口74号 100730
11021 中国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2号中国 100864
科学院内
11024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专 北京市永定路50号 100854
利代理事务所
11025 国家气象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 100081
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10008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路甲1号 100029
服务部
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100083
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 北京市丰台路75号 100071
服务中心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100860
代理部
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100035
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5楼 100020
11114 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100044
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 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北 102500
理事务所 京10041信箱)
11121 北京市第九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00083
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11127 三友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东13楼1单 100088
元201号
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100051
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 100036
层(公主坟)
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7号 100088
东一楼111室
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 100871
102号
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100084
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东郊九龙山 100022
11204 北京化工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 100029
路15号)
11205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农工大 100083
图书馆楼内
11206 北京林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肖庄 100083
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 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100009
事务所
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300051
12110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专利代理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 300193
事务所
12200 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内 30007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2203 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高层2号 300074
楼104-08
13100 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号 050011
13101 石家庄市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路10号 050011
13103 唐山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唐山市歌舞团院内 063000
13104 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66号 056014
14001 中国科学院山西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165信箱 030001
14100 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60号 030001
14101 太原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桃园一巷西口 030002
14102 长治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长治市大庆路8号 036011
15100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 010010
西街五号楼701室
15101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014030
铁大街BCC楼院内
21002 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三好街一段二号 110003
21100 辽宁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 110003
21101 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110011
21102 抚顺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3号 113008
21103 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一号 116011
(东1-4号)
21104 鞍山钢铁公司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 114001
31号
21106 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 124010
科技处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 124010
街市科委
21110 鞍山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8号 114001
21112 丹东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5号 118000
21113 辽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中华大街82号 111000
21114 朝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2段81号 122000
21115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北大街79号 110003
利代理部
21116 沈阳市和平区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 110003
24号
21117 本溪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市 117000
科技情报所内
21118 锦州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路二 121000
段40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21119 大连科技专利事务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116012
22001 中国科学院长春专利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34号 130022
22100 吉林省专利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08 130021
23100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204号 150001
23101 哈尔滨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 150010
街11号2门3楼
23115 大庆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63001
31001 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200233
31002 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岳阳路319号 200031
31100 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2650号34-35楼 200063
31101 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襄阳南路100弄8号 200031
31102 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卫上海石油化工总 200540
厂技术开发部内
31104 上海化工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思南路30号 200020
31107 上海航天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局机 200002
关2楼)
31113 上海市川沙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川沙县城厢镇临园弄 201200
31号
31117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 上海市虎丘路27号106室 200002
务所
31121 上海水产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共青路486号 200090
31127 上海第二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930号 200030
31201 上海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200030
32001 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210008
32101 连云港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委院内 222001
32102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祁家桥1号 210009
32104 无锡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49号 214001
32114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专利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十村本公 210048
事务所 司大楼三层314、315房间
32200 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 210018
32202 中国矿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中国矿 221008
业大学内
32203 华东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210014
33100 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环城北路47号 310003
33101 杭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 310001
33102 宁波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2号楼 315000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33103 浙江省金华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166号 321000
33104 温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号 325005
33200 浙江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17号6楼 310013
浙江大学内
33201 浙江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朝晖6区浙江工学院内 310014
34001 中国科学院合肥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33号十楼 230061
34100 马鞍山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31号 243000
34101 安徽省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145号 230001
34102 蚌埠市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85号 233000
3410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事务所 合肥市金寨路96号 230026
35100 福建省专利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一南路34号 350009
35202 三明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科委大楼 365000
36100 江西省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东 330046
36102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东南侧科 333000
技馆内三楼
36111 南昌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44号 330003
37200 山东大学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250100
37202 威海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0号 264200
37203 潍坊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大街86号 261041
37204 青岛化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 266042
41101 河南省南阳地区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阳市七一 473068
路140号)科委院
41102 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73号楼四楼 450003
41105 开封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西坡北街8号情报 475000
中心楼2楼
41106 安阳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友 455000
谊路1号
41107 新乡市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42号 453003
42001 中国科学院武汉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中科 430071
院武汉分院
42002 第二汽车制造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二汽厂 442001
科委大楼
42100 襄樊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西路2号情 441003
报所院内
42101 沙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沙市航空路45号 434000
42102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原 430071
武汉军区大院1号楼)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42103 宜昌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星火路22号 443000
42104 武汉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87号 430010
42106 湖北省咸宁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镇南昌路1号 437100
42109 黄石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44号 435000
42110 湖北省十堰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5号市科 442000
委大楼六楼
42201 华中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喻路151号 430074
42203 武汉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马房山武汉 430070
工学院
42206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430072
42207 武汉钢铁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任家路 430081
42208 湖北省机电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4号 430070
42210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余家头 430063
43113 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西路27号 410001
44001 中国科学院广州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510070
44100 广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87号 510030
44101 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8号 518031
44102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510080
44103 汕头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汕头市市府海旁一巷5号 515031
44104 广东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科学馆院内 510033
44200 中山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510275
44201 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院内 510641
44202 中山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510089
44206 佛山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14号 528000
51001 中国科学院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 610015
51100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一段三 610016
十二号
51101 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河沿街 610015
51103 绵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中路177号 621000
51106 德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号 618000
5112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 610092
51200 四川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川大内老 610064
滨江楼59号
51202 成都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磨子桥 610065
51203 电子科技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610054
51208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西南交通 610031
大学1号教学楼1334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53100 云南省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10号 650051
53101 昆明市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大桥科技大楼 650021
12楼
53200 云南省高校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云南 650051
工学院)
61001 中国科学院西安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3号 710061
61100 陕西省发明专利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710054
61101 陕西省石油化工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八里村 710061
61103 陕西专利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21号 710003
(莲湖饭店内)
61104 咸阳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咸阳市西兰路6号 712000
61105 西安电力机械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段 710077
61106 宝鸡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宝鸡市广元路科技馆 721000
61107 安康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安康市金州路55号地区 725000
科委
61110 陕西煤炭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2号 710054
61113 汉中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汉中南环西路市科委院 723000
61114 西安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31号 710068
61200 西安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路28号 710049
61201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 710062
61204 航空工业部西北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710072
61205 陕西电子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路2号 710071
65001 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
65100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自治区科委院
65103 乌鲁木齐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02
新民路59号602室
66001 海南省专利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科技 570003
大楼207室
72001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2字楼
72002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永安广场103室

注:变更地址
11017 交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100081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府小区
32112 南京市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 210003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