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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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发展我省食品工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应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地、市、县各级设立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办公室和食品工业技术开发公司(省为总公司),三个牌子一套机构。省总公司归省经委领导,地、市、县配五至七人(小县配三人)。食品工业协会是行业管理组织,负责食品工业全行业的统筹、规划、协调,运用行政、经济等
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食品工业。
二、全省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计、财政、银行、物资、科研、教育、外贸等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工业单立户头,安排计划,纳入渠道。
三、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中对商办食品工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也适用于轻工、农牧系统和乡镇、集体企业中的同类食品工业。
四、为搞好偏远和新建工矿区的食品供应,对在平朔、峨口、轩岗、汾西、山西化肥厂、潞安、中条山、二峰山、西安里、塔儿山、河津铝厂、古交高山镇、贵石沟、霍县等十五个工矿区所在地的食品工业企业(包括现有的和新建的),进一步放宽政策,税收按国务院〔1984〕104号? 募娑ǖ募趺馑胺段В偌醢胝魇铡T谏鲜龅厍墓た笃笠底猿镒式鸢斓氖称饭ひ灯笠担恫笠荒昴诿庹鞑匪埃昴诿庹魉盟啊I鲜鏊笆占趺猓胗善笠迪虻钡厮拔癫棵盘岢錾昵耄松笈己螅ㄊ∷拔窬直赴浮? 五、为鼓励发展传统名特食品,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后恢复的专门生产名特食品的企业和车间(需省食品工业协会批准),三至五年内可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专门生产婴儿食品和直接供应职工食堂食品,以及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出厂价格,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对食品工业企业自筹资金引进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增产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因利用加价、议价原料生产食品而发生亏损或微利的食品工业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对治理污染的项目和新的综合利用项目所实现的利润,五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治理污染或开展综合利用。
六、在食品价格上,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除对居民计划定量供应的食品以外,允许随行就市,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
七、发展食品工业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广泛集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多方面开辟资金来源。允许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外)投资入股。同时,要尽可能地利用外资,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等多种形式。
八、要逐步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资,以加速食品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省“七五”期间每年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拿出二千万元,从技术改造费中拿出二千万元,从山区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千万元(主要用于山区)发展食品工业。从一九八五年起,连续五年每年由财政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
,扶持食品工业。
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拨一部分贴息和低息贷款,用于扶持中、小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中国银行太原分行在外汇使用上也要给予支持。
九、食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所占比例,由现行的百分之二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机、样品、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以列入成本开支。
十、鼓励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对于城市工厂到外地联合办厂分得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
对于国内外来我省投资兴办食品工业的企业和个人,我省将依照合同向客方提供场所、能源、劳务和各种服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客户独资企业由客方自主经营,利润和产品由客方自行支配。客户同我省的联合企业,可由双方共同管理,也可由客方一方管
理,产品、利润按合同分成。外省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我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可以用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本付息。对于提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帮助我省食品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增加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从新增
产品和利润中按比例分成,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或酬谢。
十一、抓紧人才培训,迅速改变食品工业技术和管理落后的状况。从一九八五年起,逐步在山西医学院设立食品卫生营养专业,在山西农业大学设立农产品加工专业。省食品工业协会筹建一所食品中专学校。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都要因地制宜,积极举办各种进修班,进行短期培训。我
省现有的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四个研究所要从人力、财力各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了及时掌握信息,了解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动向,要积极同国外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并组织出国考察。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食品工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全省食品工业的发展。各级食品工业协会都要尽快建立健全起来。要注意选拔开拓型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同时,还要注意选择有经验、有威望的老同志来参与这项工作。





198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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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2002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依法治市和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实行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二、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以及相关的制度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改进的措施,健全制度。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制定并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审批、预算收支、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国有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等公务活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措施。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共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八、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专家咨询机制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


  (四)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五)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九、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结合查处和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督促整改,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督促整改,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十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十三、新闻、文化、出版单位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营造社会预防氛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检查监督,采取听取汇报、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实施本决定。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凡邀请来华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或自费。对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般只提供在我国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在华期间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
外宾日常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2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160元;正、副部长120元;其他人员100元。
餐桌饮料费可在外宾日常伙食费开支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掌握。
二、宴请管理及费用开支标准
(一)外宾在华期间,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在一地由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一次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宴请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可采用宴会、冷餐会、酒会、茶会等不同形式。
(二)我方参加人数,除国宴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在1∶2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适当增加。
(三)宴请举办单位及宾馆、饭店等不得以厅堂费、花草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四)宴请费用开支标准
1.宴会标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00元;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80元;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60元;正、副部长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3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100元。
2.冷餐、酒会、茶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80元、60元、40元。
宴会、冷餐会所用酒水、饮料费用,不得超过其标准的三分之一。
三、外宾住房标准
对我方付费的外宾,正部长级以上(含正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在地方访问时若当地没有五星级宾馆,可安排在当地最好宾馆;副部长级以下(含副部长)官员率领的代表团,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其他一般外宾安排在三星级以下宾馆。
四、外宾的其他费用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型轿车或大型轿车。
(二)外宾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访问时,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安排专机或专列;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座位。外宾途中伙食费按第一条规定的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三)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五、对外赠送礼品
(一)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级人员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对随团来访的司局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二)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一)中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六、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
(一)服装补助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直属机构的外事部门常年从事外宾接待工作的翻译和迎送人员以及到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人员可享受一定的服装补助费,标准为每年每人300元。
(二)差旅费
陪同外宾赴各地访问的工作人员,其食、宿、交通费用开支办法及标准按财政部现行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办理。确需与外宾同行、同住、同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个人不得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误餐补助费
举办宴请活动或外宾日常活动时,我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为参加宴请人员开车的司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可由举办宴请单位或外宾接待单位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公安警卫人员发生误餐由所在单位按其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单位不发给误餐补助费。
七、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办法
(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现职为部长以上的官员(含部长)和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二)中央单位邀请的除(一)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到地方访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但属于技术交流、经贸洽谈、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性质的,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三)地方邀请的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地方邀请单位负担。
(四)中央、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接待单位负担。
八、国有企业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