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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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交通部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1993年2月13日,

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实施《企业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重大措施。《条例》对加快交通企业改革步伐、推动交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交通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企业)必须同心协力坚决办好。按照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精神,现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
1.各级交通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积极推动和引导交通企业进入市场。各级党政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把主要精力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上来,做好转换经营机制工作。
2.转换交通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交通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权不折不扣地放还给交通企业,主要落实以下经营权:
(1)交通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开展道路和水路客货运输、装卸、仓储、工程施工、产品生产和从事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理货、燃物料及生活用品供应等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2)交通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3)交通企业可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及国际班轮航线上自主经营;自行决定租进、租出船舶,开展运输业务。
(4)经部批准,凡有远洋运输经营管理能力的船公司均可经营远洋运输,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公司也可经营沿海、内河市场物资运输,可对从事国际海运兼国内运输或从事国内运输兼国际海运的船舶相互调剂使用。经批准,汽车运输公司可经营国际间公路运输。
(5)水路运输企业在批准的规模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运力的增减,按规定报备。
(6)地方道路、水路客货运运价逐步放开,具体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商定。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汽车维修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7)运输企业是客货运输的承运人,拥有客票销售和货运的揽货、配载、结算等自主权,可以自主选择客票发售和船舶、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是港口业务的经营人,拥有装卸、仓储及为客货运集散服务等经营自主权。港航双方业务代理关系可以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确定。
(8)在统一规划下,交通企业可以结合公路工程、航道疏浚和港口建设,营造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
(9)交通企业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有利于引进交通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条件下,可以适度发展中外合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可以发展中外合资合营港口、工业、施工、旅游服务企业,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和公路(中外合资租赁码头,中方合营者可以实物形式〈包括水下基础设施〉入股)。可以经营货物装卸、仓储、拆装、包装,工业产品的开发、制造,工程设计、咨询,联合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和旅游服务业等。
(10)大中型交通企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保税区、保税仓库。
(11)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可以开辟国际市场,对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和扩大海员劳务输出,开办海外、境外企业。在一些周边国家,可以采用以实物补偿等形式,开展境外工程建设。
(12)交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展多种经营,打破行业界限,积极向房地产、信息、金融、旅游、租赁、物资、拆船、商业、饮食和实业开发等第三产业领域延伸。
3.进一步贯彻实施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1)下放边境口岸运输审批权限。国家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与对应口岸之间的道路、水路运输,授权由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
(2)下放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审批权限。开辟省内和邻省所属地方港口间的客运航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3)新增省际水运运力,部负责总额度的平衡下达和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额度分配、审批和发证管理(包括500载重吨以上船舶)。
(4)航行港、澳航线的1000载重吨以下货船(包括油船、危险品船)和客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专用航道、公路、独立大桥和隧道;允许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时,在开发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货运发展基金和节余的、暂时闲置的其他费收中集中一部分资金,通过银行以无息、低息借贷形式或合资建设、合作经营等参股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7)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公用型运输,发展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特种车和舒适型客车,部在分配车船贷款额度上,加大调整运力技术构成的比重。
(8)开发公路客运新开线路和新增运力公开招标经营的试点,以筹集资金用于发展交通公路旅客运输。
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主要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转移出去,坚决不管,可管可不管的不要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改变过去直接管理企业的格局,真正转到行业管理和宏观管理上来,切实做好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1)考核交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交通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拟定交通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交通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
(2)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生产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交通行业经济政策和法规,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交通企业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的政策和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
(4)运用交通计划、投资、价格、规费等政策,调控和引导交通企业的行为;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调控手段,做好总量和结构调控,力求供需平衡。
(5)大力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有序、规则健全的交通运输、交通建设以及其他要素市场,加强对这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打破地区分割和封锁,要以法规形式统一开业标准、统一经营规范、统一税费票证,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6)积极为交通企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和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计划财务、金融等各项制度的改革,为交通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7)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引导好交通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包括企业兼并、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试点。
(8)建立和完善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为交通企业提供服务。
(9)积极引导和支持交通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
(10)加强对交通企业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监督,保证运输生产安全优质,保护用户的利益。
(11)指导交通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主要包括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试点,进行劳动、人事、用工三项制度改革和推进管理现代化等。
(二)
5.贯彻落实《条例》,广大交通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不等不靠,从自身的改造做起,在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上下功夫。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开拓进取,自觉地走进市场,加快交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6.交通企业要强化自负盈亏的责任感,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的盈亏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必须建立和完善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挂盈不挂亏的问题,同时,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工资、奖金分配的规定。
7.交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促进企业的发展。
8.交通企业要通过兼并、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试点等形式,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9.交通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拓宽经营渠道,不断提高竞争意识,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0.交通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通过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不断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交通企业还要大胆引进外资,积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
11.交通企业要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从严要求,以法治厂;大胆吸收国外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2.交通企业要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3.交通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把转换经营机制工作做好。
14.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要首先带头学好《条例》,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还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条例》和报道贯彻《条例》的典型经验。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学习《条例》,对照检查,组织清理现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均应明文修改或废止。清理的重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颁布的各类文件。
16.交通系统总的目标,要求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实现占交通企业总数三分之二的企业实现经营机制转换。为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本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调查研究,了解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好有关问题,总结好的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17.加强《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1)部负责对落实贯彻意见进行指导;
(2)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的问题;
(3)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交通企业的申诉、举报,及时处理属于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对于超越权限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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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2]5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总工会、团委、广播影视局(厅),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了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和预防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最大限度地消除身边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为党的十六大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活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组委会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每年活动主题,安排若干集中行动。组织记者采访团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车队,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就安全生产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集中报道,表彰先进,弘扬科学,鞭策落后。

“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于2002年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正式启动。2002年“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主题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具体路线是:由北京出发,经天津、济南、南京到上海。时间一个半个月左右。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活动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加强针对性,狠抓落实,注重实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中要把好关、把好度。各级政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工作。

4、“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安全生产万里行”组委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邮编:100713

联系人:安元洁、杨庆生、赵歌今

电话:010—64463150、64463024









二○○二年二月八日



 

对内资保险公司诚信问题的深层思考

王忠辉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切企业依法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有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信为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众企业,诚实信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一起财产保险理赔案出发,指出内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分析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加强保险代理人素质培训、完善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内资保险 理赔 诚信 问题 应对
“理赔难”一直是困扰每一位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最大心理障碍,因此,“理赔难”也成为各保险公司进行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的切入点。随着保险市场的日趋活跃,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日渐增强,各保险公司无不使出浑身解数,试图破解“理赔难”难题,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无论各保险公司作出如何美丽的承诺,当真正遭遇消费者理赔时,“理赔难”问题又会再度浮出水面。长期以往,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不得不对各保险公司的诚信划个问号,投保热情受到了极大的抑制。伴随着中国保险业入世保护期的终结,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涌入国内市场,难以想象,内资保险公司不彻底解决诚信问题将如何应对汹涌而至的外资保险公司。
【案例回放】
2007年8月,韩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某在国内某知名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乘客座位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全套保险,合计花费保险费两万余元人民币。想到自己的爱车有了保障,韩女士并未在意高昂的保费。2008年4月的一天,韩女士驾驶爱车不小心发生剐蹭,造成车身出现划痕,韩女士随即按照规定报了案,之后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韩女士到该保险公司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了定损和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当韩女士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被理赔员告知系统显示韩女士的保险费尚未到账,无法理赔。韩女士当即提出其已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也已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及保险单交给韩女士的事实,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以公司未收到保费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无奈,韩女士只好选择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韩女士讨回了自己应得的保险赔款,但该保险公司视客户合约为儿戏的做法却使韩女士深感失望,紧接着,韩女士与这家保险公司解除了车辆保险合同。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上面的案例来看,韩女士作为投保人,就其购买的车辆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韩女士出具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至此,韩女士与保险公司依法建立了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现韩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费仍在保险代理人手中,公司未收到保费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且不说保险公司向韩女士开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依法已可证实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且已收取保险费这一事实,退一步讲,即便保险公司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实际并未收到保险费,但由于王某某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完全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韩女士向王某某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也应当认为韩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法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负面影响】
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事件发生后,无奈的韩女士最终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与这家保险公司解除了车辆保险合同,改投他家。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无理拒绝赔付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更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然而,更为可怕的是,甚至走到这个地步,也许保险公司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事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的,如果看到丢失的仅仅是一个消费者,那确实没有多大损失可言;但如果长期以往不守诚信,不顾及消费者的感情,保险公司将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无可估量的市场,这不得不说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损失。
众所周知,中国保险业的入世保护期已于2006年底终结,中国的保险市场已基本处于完全开放的状态。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进入国内市场,原有的外资保险也广泛开设机构,与内资保险公司抢夺市场。“分改子”后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大降低扩张成本,进一步加速了本地化进程,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圈地大战”已经开始上演。不可否认,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内资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经营理念、风险防范和品牌意识以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水平、加快保险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面对中国这块巨大的市场,在中国政府金融业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早已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形成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这将对内资金融机构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群雄并立的时代,竞争力的关键就是看谁的诚信度高。因此,诚信可以说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内资保险公司再不悬崖勒马,及时改善自己的工作作风,重塑良好的市场诚信度,拿什么与强大的外资抗衡?
【应对良策】
诚信问题是困扰保险业的一道难题,也是社会诚信问题在保险业的综合体现。近年来,虽然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在加强诚信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讲诚信的问题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理赔难”就是这些问题当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甚至无理拒赔,“承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严重。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军国内保险市场的今天,内资保险公司只有尽快改变以往不良陋习,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才能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作为国人,笔者建议,现阶段内资保险公司应有忧患意识,并着手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的思想。
任何一个公司都由无数个员工组成,员工的素质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公司的整体素质,也直接决定着这家公司的社会形象。与一般公司不同,由于当前各保险公司大都利用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又与其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实践中,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且流动性很大,保险公司大都拿业绩来对其进行考核,很少将精力投放在将这些代理人的素质培训上,造成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时为了实现业绩,经常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因各种原因离开了保险业。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却发现与保险代理人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由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产生纠纷。
鉴于保险代理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保险公司不应再继续置若罔闻,单纯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而应积极调整思路,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延伸的高度出发,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培训,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言行,将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中的忠诚和诚信列为考核的指标,一旦发现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中存在对公司不忠诚、对客户不诚信的行为,坚决将这类保险代理人清除出代理人队伍,并在业内建立黑名单。
二、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诚信体系建设,重塑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秩序。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对其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其他一般企业,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是最讲诚信的公司。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阐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为内资保险公司,应当顺势而为,进一步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美誉度,提高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相竞争的能力。具体来说,内资保险公司首先应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其次,内资保险公司应以制度为保证,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诚信评价机制,对每位员工实行动态考核,惩处失信的员工,褒奖诚信的员工,形成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最后,内资保险公司管理层应以大局为重,从战略高度出发处理与客户的关系,积极推动公司与客户的互动式交流,真正树立起“客户利益至上”服务理念。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业务操作流程是对某一业务整个工作过程的说明和讲解,不仅包括每一环节的基本操作、注意事项,而且包括在流程进行中出现状况后的请示、汇报、处理等事宜。由于业务操作流程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企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针对不同的业务设计了相适应的操作流程,但操作流程设计的好坏却相差较大,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流程设计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在少数。
保险公司作为开展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其自身也设计了相对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案例中这家保险公司设计的业务操作流程,笔者不想更多地妄加评价,仅针对案例中显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以下提示,希望能引起存在类似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注意。
(一)保费未到账而开具保险单、发票的法律风险
从案例来看,投保人将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在未将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为投保人开具了保险单、发票。大家都知道,保险单依法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法定凭证,发票则是证明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的法定凭证,投保人取得这两件凭证也就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了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除法定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然而,事实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实际并未收到保险费却仍须支付保险金,自然觉得冤枉,即使事后也可向保险代理人追索。尤其当出现保险代理人恶意代理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完善操作流程,严格在收到保费后才开具保险单、发票,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理赔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保险服务包括展业、承保、防灾、理赔、资金运用等等方面,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理赔。因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以稳定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理赔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根本所在,也是体现保险公司诚信度、提高美誉度、在竞争中生存并发展的根本所在。从上面的案例来看,当投保人按照正常程序持保险单、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理赔人员却以未收到保费无法理赔为由拒绝了投保人的理赔要求,导致投保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险公司不仅输了官司,也落下不诚信的名声。笔者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不健全有关,假如保险理赔人员在面对这起有别于一般理赔案件的特殊的理赔事件时,不是消极拖延,而是能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考虑,在作出正式答复前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反映此事,通晓法律且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务部或者律师通过法律上的预判,必然会作出给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也就避免了这场本无需发生的诉讼。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除制订正常情况下的理赔程序外,还应当同时制订非正常状态下理赔的特别程序,对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理赔,在保险理赔人员拿捏不准时,应在向客户作出正式答复前征求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应予赔偿的,在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及时给予理赔,专家意见认为不应赔偿的,再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也为时未晚。
四、进一步提高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积极应对保险业对外开放带来的冲击。
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依赖市场垄断与官方行政定价,对老百姓来说,根本没有太多实惠,更谈不上以客户为中心的全面的个性化服务。再加上内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致使内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市场竞争力。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由此带来的竞争必然会对国内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冲击。虽说外资保险公司还受到设立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地域方面的严格限制,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限制会逐步放宽,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然而,庆幸的是,经过近20年的反复讨论、修改,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内资保险公司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了保险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更主要的是,《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
事实证明,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培育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民族保险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因此,为了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胜利,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从现在做起,苦练内功,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险种,发展新的市场,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在这场竞争中,内资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打赢这场硬仗,保证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结束语】
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了深度开放期,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保险法制不断完善,体制不断深化,内资保险公司正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迎接保险业发展的新时期。相信不远的未来,内资保险公司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转变经营观念,完善诚信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全能够达到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内资保险公司面队激烈的竞争而浑然不觉,仍然我行我素,拒不纠正失信行为,那将是中国保险业最大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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