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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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
(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向第一责任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人员;
(三)参与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评估,并监督其及时整改;
(四)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并协助现场抢救,参与事故调查;
(六)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生产场所和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实行《劳动安全许可证》和《劳动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无视职工安全、健康及违章指挥的单位负责人,职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施工图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通知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当根据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的
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审批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凡未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审查的生产建设性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时,必须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在确认符合国家标准,经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签章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上述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生产设备的,必须同时引进或者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有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参加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储运、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供排水、供电、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工棚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三)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必须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六条 从事高空、挖掘作业,攀登悬崖、陡坡,进入深坑、深井作业的,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开办矿山、石场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矿作业;矿长及专职安全员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生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禁止销售或者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条 职工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从事无毒无害作业的,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每年进行一次;有毒有害严重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四章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制造、安装和维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作业,并接受定期审查。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领证运行、定期检验、维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检测检验发证。
需要特种设备的,应当购买或者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等管理和监察,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下列范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电工;
(二)锅炉司炉;
(三)压力容器;
(四)起重机械;
(五)建筑登高架设;
(六)金属焊接(气割);
(七)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机械打桩;
(九)锅炉水质化验、化学清洗。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独立作业。
持外地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异地使用手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培训许可证。

第五章 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故事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于工艺、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和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事故隐患:未达到前两项危害程度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按事故隐患的等级,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分别上报并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四十条 事故隐患评估及整改的费用由被评估的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六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造成重伤的;
(二)重伤事故:重伤未造成死亡的;
(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
(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伤亡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成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意见应当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后,按事故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事故性质,确认为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领《劳动安全许可证》或者《劳动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注册安全主任的;
(三)未按规定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进行定期监测,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六)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有该证但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该证异地使用手续的;
(七)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办矿山、石场的;
(八)未按规定维修保养或者停用、拆除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
(九)锅炉、压办容器、起重机械、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无证运行,或者不定期检验的;
(十)对事故隐患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整改的;
(十一)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特种设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无《安装许可证》安装、维修特种设备的,或者经销无证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特种设备、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工程设计未按规定审查即进行施工的,或者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同意即强行投产的;
(十三)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十四)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五十条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对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十二项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项目总概算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对施工、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十三项行为的,按每中毒、重伤或者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因未采取有效措施,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或者接到《职业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而造成死亡、重伤事故或者急性中毒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六)有第十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划分,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职员、合同工、临时工。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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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活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培育人才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劳动保障、教育、财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人才中介行
业协会。
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第八条设立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在各县(市)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也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上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四章 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七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内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举办全市范围内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 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如实公布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或者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三)为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
第二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要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无许可证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擅自从事代理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的;
(二)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许可证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按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七日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0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53项)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19 Ⅰ-32 八达岭长城传说 北京市延庆县
520 Ⅰ-33 永定河传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
521 Ⅰ-34 杨家将传说 北京市房山区
(穆桂英传说、杨家将说唱) 山西省
522 Ⅰ-35 尧的传说 山西省绛县
523 Ⅰ-36 牛郎织女传说 山西省和顺县
山东省沂源县
524 Ⅰ-37 西湖传说 浙江省杭州市
525 Ⅰ-38 刘伯温传说 浙江省文成县、青田县
526 Ⅰ-39 黄初平(黄大仙)传说 浙江省金华市
527 Ⅰ-40 观音传说 浙江省舟山市
528 Ⅰ-41 徐福东渡传说 浙江省象山县、慈溪市
529 Ⅰ-42 陶朱公传说 山东省定陶县
530 Ⅰ-43 麒麟传说 山东省巨野县、嘉祥县
531 Ⅰ-44 鲁班传说 山东省曲阜市、滕州市
532 Ⅰ-45 八仙传说 山东省蓬莱市
533 Ⅰ-46 秃尾巴老李的传说 山东省即墨市、莒县、文登市、
诸城市
534 Ⅰ-47 屈原传说 湖北省秭归县
535 Ⅰ-48 王昭君传说 湖北省兴山县
536 Ⅰ-49 炎帝神农传说 湖北省随州市、神农架林区
537 Ⅰ-50 木兰传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河南省虞城县
538 Ⅰ-51 巴拉根仓的故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539 Ⅰ-52 北票民间故事 辽宁省北票市
540 Ⅰ-53 满族民间故事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541 Ⅰ-54 徐文长故事 浙江省绍兴市
542 Ⅰ-55 崂山民间故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543 Ⅰ-56 都镇湾故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544 Ⅰ-57 盘古神话 河南省桐柏县、泌阳县
545 Ⅰ-58 邵原神话群 河南省济源市
546 Ⅰ-59 嘎达梅林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
547 Ⅰ-60 科尔沁潮尔史诗 内蒙古自治区
548 Ⅰ-61 仰阿莎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49 Ⅰ-62 布依族盘歌 贵州省盘县
550 Ⅰ-63 梅葛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551 Ⅰ-64 查姆 云南省双柏县
552 Ⅰ-65 达古达楞格莱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53 Ⅰ-66 哈尼哈吧 云南省元阳县
554 Ⅰ-67 召树屯与喃木诺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55 Ⅰ-68 米拉尕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556 Ⅰ-69 康巴拉伊 青海省治多县
557 Ⅰ-70 汗青格勒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558 Ⅰ-71 维吾尔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59 Ⅰ-72 哈萨克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沙湾县、
福海县
560 Ⅰ-73 珠郎娘美 贵州省榕江县、从江县
561 Ⅰ-74 司岗里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562 Ⅰ-75 彝族克智 四川省美姑县
563 Ⅰ-76 苗族贾理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64 Ⅰ-77 藏族婚宴十八说 青海省
565 Ⅰ-78 童谣 北京市宣武区
(北京童谣、闽南童谣) 福建省厦门市
566 Ⅰ-79 桐城歌 安徽省桐城市
567 Ⅰ-80 土家族梯玛歌 湖南省龙山县
568 Ⅰ-81 雷州歌 广东省雷州市
569 Ⅰ-82 壮族嘹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570 Ⅰ-83 柯尔克孜约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新疆师范大学
571 Ⅰ-84 笑话 山西省万荣县
(万荣笑话)

二、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共计6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72 Ⅱ-73 陕北民歌 陕西省榆林市、延安市
573 Ⅱ-74 昌黎民歌 河北省昌黎县
574 Ⅱ-75 高邮民歌 江苏省高邮市
575 Ⅱ-76 五河民歌 安徽省五河县
576 Ⅱ-77 大别山民歌 安徽省六安市
577 Ⅱ-78 徽州民歌 安徽省黄山市
578 Ⅱ-79 信阳民歌 河南省信阳市
579 Ⅱ-80 西坪民歌 河南省西峡县
580 Ⅱ-81 马山民歌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581 Ⅱ-82 潜江民歌 湖北省潜江市
582 Ⅱ-83 吕家河民歌 湖北省丹江口市
583 Ⅱ-84 秀山民歌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4 Ⅱ-85 酉阳民歌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5 Ⅱ-86 镇巴民歌 陕西省镇巴县
586 Ⅱ-87 嘉善田歌 浙江省嘉善县
587 Ⅱ-88 南坪曲子 四川省九寨沟县
588 Ⅱ-89 茶山号子 湖南省辰溪县
589 Ⅱ-90 啰啰咚 湖北省监利县
590 Ⅱ-91 爬山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拉
特前旗
591 Ⅱ-92 漫瀚调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592 Ⅱ-93 惠东渔歌 广东省惠州市
593 Ⅱ-94 海门山歌 江苏省海门市
594 Ⅱ-95 新化山歌 湖南省娄底市
595 Ⅱ-96 姚安坝子腔 云南省姚安县
596 Ⅱ-97 海洋号子 浙江省岱山县
(舟山渔民号子、长岛渔号) 山东省长岛县
597 Ⅱ-98 江河号子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黄河号子、长江峡江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伍家岗
子、酉水船工号子) 区、巴东县、秭归县
湖南省保靖县
598 Ⅱ-99 码头号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浦区
(上海港码头号子)
599 Ⅱ-100 森林号子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间文
(长白山森林号子、兴安 艺家协会
岭森林号子) 黑龙江省伊春市
600 Ⅱ-101 搬运号子 重庆市梁平县、巫山县
(梁平抬儿调、龙骨坡抬
工号子)
601 Ⅱ-102 制作号子 四川省邛崃市
(竹麻号子)
602 Ⅱ-103 鲁南五大调 山东省郯城县、日照市
603 Ⅱ-104 老河口丝弦 湖北省老河口市
604 Ⅱ-105 蒙古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
(科尔沁叙事民歌、鄂尔多 市、杭锦旗
斯短调民歌、鄂尔多斯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如歌、阜新东蒙短调民歌、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郭尔罗斯蒙古族民歌)
605 Ⅱ-106 鄂温克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鄂温克叙事民歌)
606 Ⅱ-107 鄂伦春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鄂伦春族赞达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607 Ⅱ-108 达斡尔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达斡尔扎恩达勒、罕伯 自治旗
岱达斡尔族民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608 Ⅱ-109 苗族民歌 湖南省吉首市
(湘西苗族民歌、苗族飞歌) 贵州省雷山县
609 Ⅱ-110 瑶族民歌 湖南省隆回县
(花瑶呜哇山歌)
610 Ⅱ-111 黎族民歌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民歌)
611 Ⅱ-112 布依族民歌 贵州省惠水县
(好花红调)
612 Ⅱ-113 彝族民歌 云南省武定县
(彝族酒歌)
613 Ⅱ-114 布朗族民歌 云南省勐海县
(布朗族弹唱)
614 Ⅱ-115 藏族民歌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
(川西藏族山歌、玛达咪 族羌族自治州、炉霍县、九龙县
山歌、华锐藏族民歌、甘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
南藏族民歌、玉树民歌) 族自治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615 Ⅱ-116 维吾尔族民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罗布淖尔维吾尔族民歌)
616 Ⅱ-117 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
617 Ⅱ-118 回族宴席曲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618 Ⅱ-119 琵琶艺术 上海市崇明县、南汇区
(瀛洲古调派、浦东派、 浙江省平湖市
平湖派)
619 Ⅱ-120 古筝艺术 山东省菏泽市
(山东古筝乐)
620 Ⅱ-121 笙管乐 辽宁省瓦房店市、建平县
(复州双管乐、建平十王 河南省新密市
会、超化吹歌)
621 Ⅱ-122 津门法鼓 天津市河西区、北辰区
(挂甲寺庆音法鼓、杨家庄
永音法鼓、刘园祥音法鼓)
622 Ⅱ-123 锣鼓艺术 天津市汉沽区
(汉沽飞镲、常山战鼓、 河北省正定县
太原锣鼓、泗泾十锦细锣 山西省太原市
鼓、大铜器、开封盘鼓、 上海市松江区
宜昌堂调、韩城行鼓) 河南省西平县、郏县、开封市
湖北省宜昌市
陕西省韩城市
623 Ⅱ-124 朝鲜族洞箫音乐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624 Ⅱ-125 土家族咚咚喹 湖南省龙山县
625 Ⅱ-126 哈萨克六十二阔恩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26 Ⅱ-127 维吾尔族鼓吹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27 Ⅱ-128 洞经音乐 四川省梓潼县
(文昌洞经古乐、妙善学 云南省通海县
女子洞经音乐)
628 Ⅱ-129 芦笙音乐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侗族芦笙、苗族芒筒芦笙) 贵州省丹寨县
629 Ⅱ-130 布依族勒尤 贵州省贞丰县、兴义市、镇宁布
依族苗族自治县
630 Ⅱ-131 藏族扎木聂弹唱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631 Ⅱ-132 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32 Ⅱ-133 柯尔克孜族库姆孜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
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633 Ⅱ-134 蒙古族绰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634 Ⅱ-135 黎族竹木器乐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
指山市
635 Ⅱ-136 口弦音乐 四川省布拖县
636 Ⅱ-137 吟诵调 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吟诵)
637 Ⅱ-138 佛教音乐 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寺梵呗唱诵、鱼山 山东省东阿县
梵呗、大相国寺梵乐、直 河南省开封市
孔噶举派音乐、拉卜楞寺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
佛殿音乐道得尔、青海藏 甘肃省夏河县
族唱经调、北武当庙寺庙 青海省兴海县
音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638 Ⅱ-139 道教音乐 河北省广宗县
(广宗太平道乐、恒山道 山西省阳高县
乐、上海道教音乐、无锡 上海市道教协会
道教音乐、齐云山道场音 江苏省无锡市
乐、崂山道教音乐、泰山 安徽省休宁县
道教音乐、胶东全真道教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泰安市、
音乐、腊山道教音乐、海 烟台市、东平县
南斋醮科仪音乐、成都道 海南省定安县
教音乐、白云山道教音 四川省成都市
乐、清水道教音乐) 陕西省佳县
甘肃省清水县

三、传统舞蹈(民间舞蹈,共计5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39 Ⅲ-42 鼓舞 北京市昌平区
(花钹大鼓、隆尧招子鼓、 河北省隆尧县
平定武迓鼓、大奏鼓、陈 山西省平定县
官短穗花鼓、柳林花鼓、 浙江省温岭市
花鞭鼓舞、八卦鼓舞、横 山东省广饶县、冠县、商河县、
山老腰鼓、宜川胸鼓、凉 栖霞市
州攻鼓子、武山旋鼓舞) 陕西省横山县、宜川县
甘肃省武威市、武山县
640 Ⅲ-43 麒麟舞 河北省黄骅市
河南省兰考县
广东省海丰县
641 Ⅲ-44 竹马 江苏省高淳县、邳州市
(东坝大马灯、邳州跑竹马)
642 Ⅲ-45 灯舞 浙江省青田县
(青田鱼灯舞、莆田九鲤 福建省莆田市
灯舞、鲤鱼灯舞、沙头角 江西省吉安县
鱼灯舞、东至花灯舞、苏 广东省深圳市
家作龙凤灯舞) 安徽省东至县
河南省博爱县
643 Ⅲ-46 沧州落子 河北省南皮县
644 Ⅲ-47 十八蝴蝶 浙江省永康市
645 Ⅲ-48 火老虎 安徽省凤台县
646 Ⅲ-49 商羊舞 山东省鄄城县
647 Ⅲ-50 跑帷子 河南省汤阴县
648 Ⅲ-51 官会响锣 河南省项城市
649 Ⅲ-52 肉连响 湖北省利川市
650 Ⅲ-53 禾楼舞 广东省郁南县
651 Ⅲ-54 蜈蚣舞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652 Ⅲ-55 翻山铰子 四川省平昌县
653 Ⅲ-56 靖边跑驴 陕西省靖边县
654 Ⅲ-57 查玛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655 Ⅲ-58 朝鲜族鹤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656 Ⅲ-59 朝鲜族长鼓舞 吉林省图们市
657 Ⅲ-60 瑶族长鼓舞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658 Ⅲ-61 傣族象脚鼓舞 云南省潞西市、西双版纳傣族自
治州
659 Ⅲ-62 羌族羊皮鼓舞 四川省汶川县
660 Ⅲ-63 毛南族打猴鼓舞 贵州省平塘县
661 Ⅲ-64 瑶族猴鼓舞 贵州省荔波县
662 Ⅲ-65 高山族拉手舞 福建省华安县
663 Ⅲ-66 得荣学羌 四川省得荣县
664 Ⅲ-67 甲搓 四川省盐源县
665 Ⅲ-68 博巴森根 四川省理县
666 Ⅲ-69 彝族铃铛舞 贵州省赫章县
667 Ⅲ-70 彝族打歌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668 Ⅲ-71 彝族跳菜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669 Ⅲ-72 彝族老虎笙 云南省双柏县
670 Ⅲ-73 彝族左脚舞 云南省牟定县
671 Ⅲ-74 乐作舞 云南省红河县
672 Ⅲ-75 彝族三弦舞 云南省弥勒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阿细跳月、撒尼大三弦)
673 Ⅲ-76 纳西族热美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674 Ⅲ-77 布朗族蜂桶鼓舞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
族自治县
675 Ⅲ-78 普米族搓蹉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676 Ⅲ-79 拉祜族芦笙舞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677 Ⅲ-80 宣舞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墨竹工卡县
(古格宣舞、普堆巴宣舞)
678 Ⅲ-81 拉萨囊玛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679 Ⅲ-82 堆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拉孜堆谐)
680 Ⅲ-83 谐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南木
(拉萨纳如谐钦、南木林 林县
土布加谐钦)
681 Ⅲ-84 阿谐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
(达布阿谐)
682 Ⅲ-85 嘎尔 西藏自治区
683 Ⅲ-86 芒康三弦舞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
684 Ⅲ-87 定日洛谐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685 Ⅲ-88 旦嘎甲谐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
686 Ⅲ-89 廓孜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687 Ⅲ-90 多地舞 甘肃省舟曲县
688 Ⅲ-91 巴郎鼓舞 甘肃省卓尼县
689 Ⅲ-92 藏族螭鼓舞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690 Ⅲ-93 则柔 青海省贵德县
(尚尤则柔)
691 Ⅲ-94 蒙古族萨吾尔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692 Ⅲ-95 锡伯族贝伦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
自治县
693 Ⅲ-96 维吾尔族赛乃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莎
车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94 Ⅳ-93 老调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老调)
695 Ⅳ-94 四股弦 河北省巨鹿县、馆陶县、魏县、
(冀南四股弦) 肥乡县
696 Ⅳ-95 赛戏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涉县
山西省朔州市
697 Ⅳ-96 永年西调 河北省永年县
698 Ⅳ-97 坠子戏 河北省深泽县
安徽省宿州市
699 Ⅳ-98 上党落子 山西省潞城市、黎城县
700 Ⅳ-99 眉户 山西省运城市
(运城眉户、华阴迷胡、 陕西省华阴市
迷糊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01 Ⅳ-100 海城喇叭戏 辽宁省鞍山市
702 Ⅳ-101 黄龙戏 吉林省农安县
703 Ⅳ-102 淮剧 上海淮剧团
江苏省盐城市
704 Ⅳ-103 锡剧 江苏省演艺集团锡剧团、无锡
市、常州市
705 Ⅳ-104 淮海戏 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
706 Ⅳ-105 童子戏 江苏省通州市
707 Ⅳ-106 瓯剧 浙江省温州市
708 Ⅳ-107 甬剧 浙江省宁波市
709 Ⅳ-108 姚剧 浙江省余姚市
710 Ⅳ-109 绍剧 浙江省绍兴市
711 Ⅳ-110 婺剧 浙江省金华市、江山市
712 Ⅳ-111 文南词 安徽省宿松县
713 Ⅳ-112 花鼓戏 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宣城市
湖北省随州市、麻城市
湖南省岳阳县、邵阳市、常德市
714 Ⅳ-113 二夹弦 安徽省亳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滑县
山东省定陶县
715 Ⅳ-114 打城戏 福建省泉州市
716 Ⅳ-115 屏南平讲戏 福建省屏南县
717 Ⅳ-116 吕剧 山东省吕剧院、济南市、博兴
县、东营市东营区
718 Ⅳ-117 柳腔 山东省即墨市
719 Ⅳ-118 山东梆子 山东省菏泽市、泰安市、嘉祥县
720 Ⅳ-119 莱芜梆子 山东省莱芜市
721 Ⅳ-120 枣梆 山东省菏泽市
722 Ⅳ-121 徐州梆子 江苏省徐州市
723 Ⅳ-122 同州梆子 陕西省大荔县
724 Ⅳ-123 罗卷戏 河南省汝南县、范县
725 Ⅳ-124 二股弦 河南省武陟县
726 Ⅳ-125 南剧 湖北省来凤县、咸丰县
727 Ⅳ-126 提琴戏 湖北省崇阳县
728 Ⅳ-127 湘剧 湖南省湘剧院、长沙市、桂阳县
729 Ⅳ-128 祁剧 湖南省祁剧院、衡阳市、祁阳县
730 Ⅳ-129 广东汉剧 广东汉剧院
731 Ⅳ-130 琼剧 海南省琼剧院、海口市
732 Ⅳ-131 黔剧 贵州省黔剧团
733 Ⅳ-132 滇剧 云南省滇剧院、玉溪市滇剧团、
昆明市
734 Ⅳ-133 合阳跳戏 陕西省合阳县
735 Ⅳ-134 武都高山戏 甘肃省陇南市
736 Ⅳ-135 佤族清戏 云南省腾冲县
737 Ⅳ-136 彝剧 云南省大姚县
738 Ⅳ-137 白剧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739 Ⅳ-138 邕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五、曲艺(共计50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40 Ⅴ-47 相声 中国广播艺术团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741 Ⅴ-48 京韵大鼓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曲艺团
742 Ⅴ-49 单弦牌子曲(含岔曲)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743 Ⅴ-50 扬州弹词 江苏省扬州市
744 Ⅴ-51 长沙弹词 湖南省长沙市
745 Ⅴ-52 杭州评词 浙江省杭州市
746 Ⅴ-53 杭州评话 浙江省杭州市
747 Ⅴ-54 绍兴词调 浙江省绍兴市
748 Ⅴ-55 临海词调 浙江省临海市
749 Ⅴ-56 四明南词 浙江省宁波市
750 Ⅴ-57 北京评书 北京市宣武区
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
751 Ⅴ-58 湖北评书 湖北省武汉市
752 Ⅴ-59 浦东说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
753 Ⅴ-60 讲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754 Ⅴ-61 湖北大鼓 湖北省武汉市、团风县
755 Ⅴ-62 襄垣鼓书 山西省襄垣县
756 Ⅴ-63 萍乡春锣 江西省萍乡市
757 Ⅴ-64 三弦书 山西省沁县
(沁州三弦书、南阳三弦书) 河南省南阳市
758 Ⅴ-65 莺歌柳书 山东省菏泽市
759 Ⅴ-66 平湖钹子书 浙江省平湖市
760 Ⅴ-67 宁波走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奉化市
761 Ⅴ-68 独脚戏 上海市黄浦区
浙江省杭州市
762 Ⅴ-69 大调曲子 河南省南阳市
763 Ⅴ-70 湖北小曲 湖北省武汉市
764 Ⅴ-71 南曲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765 Ⅴ-72 秦安小曲 甘肃省秦安县
766 Ⅴ-73 徐州琴书 江苏省徐州市
767 Ⅴ-74 恩施扬琴 湖北省恩施市
768 Ⅴ-75 四川扬琴 四川省曲艺团、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
成都艺术剧院
769 Ⅴ-76 四川竹琴 重庆市三峡曲艺团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0 Ⅴ-77 四川清音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1 Ⅴ-78 金华道情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772 Ⅴ-79 陕北道情 陕西省延安市、清涧县
773 Ⅴ-80 朝鲜族三老人 吉林省和龙市
774 Ⅴ-81 南京白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775 Ⅴ-82 武林调 浙江省杭州市
776 Ⅴ-83 绍兴宣卷 浙江省绍兴县
777 Ⅴ-84 温州莲花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
778 Ⅴ-85 山东落子 山东省单县
779 Ⅴ-86 说鼓子 湖北省公安县、松滋市
780 Ⅴ-87 广西文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781 Ⅴ-88 车灯 重庆市曲艺团
782 Ⅴ-89 眉户曲子 陕西省户县
783 Ⅴ-90 韩城秧歌 陕西省韩城市
784 Ⅴ-91 金钱板 四川省成都市
785 Ⅴ-92 青海平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6 Ⅴ-93 青海越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7 Ⅴ-94 青海下弦 青海省
788 Ⅴ-95 好来宝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789 Ⅴ-96 哈萨克族铁尔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共计38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90 Ⅵ-18 围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1 Ⅵ-19 象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2 Ⅵ-20 蒙古族象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793 Ⅵ-21 天桥摔跤 北京市宣武区
794 Ⅵ-22 沙力搏尔式摔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795 Ⅵ-23 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山市
796 Ⅵ-24 红拳 陕西省
797 Ⅵ-25 八卦掌 河北省廊坊市
798 Ⅵ-26 形意拳 河北省深州市
799 Ⅵ-27 鹰爪翻子拳 河北省雄县
800 Ⅵ-28 八极拳 河南省博爱县
(月山八极拳)
801 Ⅵ-29 心意拳 山西省晋中市
802 Ⅵ-30 心意六合拳 河南省漯河市、周口市
803 Ⅵ-31 五祖拳 福建省泉州市
804 Ⅵ-32 查拳 山东省冠县
805 Ⅵ-33 螳螂拳 山东省莱阳市
806 Ⅵ-34 苌家拳 河南省荥阳市
807 Ⅵ-35 岳家拳 湖北省武穴市
808 Ⅵ-36 蔡李佛拳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809 Ⅵ-37 马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
(塔吉克族马球) 吉克自治县
810 Ⅵ-38 满族珍珠球 吉林省吉林市
811 Ⅵ-39 满族二贵摔跤 河北省隆化县
812 Ⅵ-40 鄂温克抢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813 Ⅵ-41 挠羊赛 山西省忻州市
814 Ⅵ-42 传统箭术 青海省乐都县
(南山射箭)
815 Ⅵ-43 赛马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当吉仁赛马会、玉树赛马会)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816 Ⅵ-44 叼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维吾尔族叼羊)
817 Ⅵ-45 土族轮子秋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818 Ⅵ-46 左各庄杆会 河北省文安县
819 Ⅵ-47 戏法 黑龙江省杂技团
(赵世魁戏法)
820 Ⅵ-48 建湖杂技 江苏省建湖县
821 Ⅵ-49 东北庄杂技 河南省濮阳市
822 Ⅵ-50 宁津杂技 山东省宁津县
823 Ⅵ-51 马戏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埇桥马戏)
824 Ⅵ-52 风火流星 山西省太原市
825 Ⅵ-53 翻九楼 浙江省杭州市、东阳市
826 Ⅵ-54 调吊 浙江省绍兴市
827 Ⅵ-55 苏桥飞叉会 河北省文安县

七、传统美术(民间美术,共计4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828 Ⅶ-52 面人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面人郎、上海面人赵、 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
曹州面人、曹县江米人) 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曹县
829 Ⅶ-53 面花 山西省阳城县、闻喜县、
定襄县、新绛县
(阳城焙面面塑、闻喜花馍、 山东省冠县
定襄面塑、新绛面塑、 陕西省黄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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