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件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OO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IO95万吨。
二、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O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计价检[2001]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行使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法情节复杂是指违法环节多,涉及的单位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手段隐蔽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是指多收价款数额较大,违法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等情形。
可能给予较重处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可能给予经营者为单位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罚款一万元以上;可能给予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罚款一千元以上;以及责令停止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是指价格主管部门采取《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项措施而不能保证查明经营者违法事实的。
第五条 暂停相关营业,必须严格限制在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第六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应当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负责人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第七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期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消除了《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价格主管部门)
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价检停[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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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地址
本机关对
一案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 的违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停
营业。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联,一联送达,二联附卷,三联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