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6:41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25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2001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
  (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
  (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
  (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
  (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 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
  (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
  (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第八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利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的观点来否定他人的商品,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商品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标志为自己的商品作陪衬宣传;
  (四)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贬低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条 广告使用科研成果或统计、调查、文摘、引用语等资料的,应当准确、恰当并标明出处,不得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市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定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先征得建设(市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机动车的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广告的,应当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第十九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
  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布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刷时间、工商登记号;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明“广告”字样。
  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编印、发送报纸形式(有固定报头、开版、连续出版)的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禁止发布有关组织“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出国考察移民”等内容的移民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当事人报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法国


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8日)
             (一)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贯彻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主动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组织对植物产品、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动、植物的防疫检疫;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定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初级养植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开展可食林产品产地、投入品和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制定可食林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检测管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食品标准,开展食品标准备案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实施食品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农副产品市场食品的定性检测及质量检查;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抓好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设;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原粮质量监管以及政策性粮油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粮油经营者执行国家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以及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规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综合发布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网”建设。
市法制办:负责对我市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组织联合攻关。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维护执法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经费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经营运输过程中的食品质量监管。
市文化局:负责食品外包装印制的审批和食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监管。
市环保局:依法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对其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管,配合其他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金华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出口食品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
金华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建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单位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金华日报社、市广电总台:负责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状况,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1、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本区域及本部门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3、组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组织实施本区域及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本区域及本部门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定期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区域及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实施本区域及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本区域及本部门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负责部署和检查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五)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一)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年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每年年底应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同时,视情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抽)查,并将检(抽)查情况报市政府审定。检(抽)查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5、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并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与其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与其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8、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1、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四)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等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处(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五)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