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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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4〕2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综合征或因并发症死亡的受害婴儿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第三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工商、卫生、质监、药监、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资金、对违法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变现的资金。
第五条 对市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已死亡的受害婴儿,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受害婴儿家庭一次性发放1万元慰问金,并支付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医院治疗的受害婴儿,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害婴儿家庭在本市购买劣质奶粉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受害婴儿食用劣质奶粉质量检验报告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以及医药费、治疗费凭证;
(四)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所致营养不良综合征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受害婴儿的救助,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放给已死亡受害婴儿家庭的慰问金,由民政部门直接送给受害婴儿近亲属。
受害婴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治疗医院。
第八条 因销售劣质奶粉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说明劣质奶粉生产者,也不能说明劣质奶粉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通过司法途径对劣质奶粉销售者、生产者进行索赔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派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对劣质奶粉案件的查处实行综合执法,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当积极为受害婴儿维权收集证据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做好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
对受害婴儿拒绝救治的,依法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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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国务院对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民政部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对此作了批复。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关于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略)



1992年9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独立运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三)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自觉接受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

  (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区经济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5%。

  (七)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

  (八)担保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第九条 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4月底前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直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将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金融办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申 请 表




 担保机构名称:

 注册地点: 市 县(市、区)

 申请时间: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表(表一)

担保
机构
基本
情况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职工人数
股本构成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担保
业务
情况 当年累计完成担保额(万元)
当年完成担保业务笔数
当年日平均担保贷款金额(万元)
历年担保贷款累计金额(万元)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额(万元)
县(市)中
小企业管理
部门、金融
办、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金融办、财
政局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表(表二)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号 担保业务信息 被担保企业信息
金额
(万元) 担保生效
时间(年/月) 期限
(月) 贷款银行 名称 注册地 企业规模 所属行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