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8:52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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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我行在会计岗位上连续发生多起重大案件(部分案件已通报各行),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或内外勾结作案,或单独作案,其作案方法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
行在财会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忽视了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岗位用人不当,管人失察;二是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三是管理松懈,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为进一步加强内部防范,消除隐患,现就加强会计
管理和案件防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行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廉洁自律,抑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坚决将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自律性较差的人员调离会计出纳岗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考试及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二是要结合本行实际及案例分析,经常性地组织财会人员重点学习、讨论有关案件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增强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完善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合理的分工,严格交接制度,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和收付款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会计核算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实行会计出纳岗位的内部轮岗制度。各行应根据会计出纳人员配备及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对经办具体业务的会计出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或业务分工调整。重要印章、空白凭证的管理人员,在加强检查监督的前提下,轮岗时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加强对各种往来类业务的管理
(一)内部往来报单按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严格管理,内部往来报单的签发严格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核制度,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的内部往来报单一律不得入帐,报单的传递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完成,不得交由客户自带。今后如发现内部往来报单仍交由客户自带的,将按严重违
章查处,追究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辖内往来类业务,包括内部往来、调拨资金、预拨(拨入)费用、系统内往来等要按下述要求办理帐务核对工作:
会计帐务已集中的行,由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等帐务的按日配对核对,对超过正常在途时间未入帐的帐务以及其他有疑问的帐务,要及时查询,查询要有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报告。
会计帐务未集中的行,由各经办行换人逐笔核对。具体核对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是往来类业务的凭证与帐簿必须由会计事后稽核人员(或会计主管)按日勾对。二是每旬末,要办理对帐签证工作,对帐签证方法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系统内往来的对帐签证,由管辖行向辖属行签
开对帐单一式三份(用“内部往来”对帐签证单代),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编号,逐联加盖业务公章,一并寄辖属行。辖属行收到后应在2日内核对完毕,在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回二联,其中一联由管辖行留存,一联送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如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
及时冲正。三是要勾对副本帐页,各行处(包括储蓄所)的副本帐页满页后应及时打印,送管辖行会计部门指定专人逐笔勾对,月末未满页的帐页也应打印后送管辖行逐笔勾对,并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帐页上签章确认。
(三)支行辖外的各种往来业务,不得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资金拆借等支行辖外往来类业务,由支行会计部门(帐务未集中的行)或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帐务集中的行)在每月终了抄列清单,经会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确认。
(四)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其它往来类业务的帐务,要按现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每月进行帐务核对及副本帐页的勾对,防止不法分子作案。
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冲突的,在执行中以上述规定为准。为保证后续帐务核对的顺利进行,各行在4月初要对3月底往来类帐务,按以上规定的核对方法作一次全面的核对。
三、加强对票据交换的管理
有条件的行应积极推行票据的集中交换,系统内跨行票据,由管辖行组织交换;跨系统票据,由管辖行集中提出或提入。票据交换无论是实行集中交换,还是由各网点直接交换,都要严格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各票据交换单位应保证票据交换岗位的人员得到合理的配备,该岗位人员应设一名票据交换员(由投递公司投递的行除外)、两名票据清算员(可兼职),交换专用印章作为重要印章,应指定除票据交换员、清算人员外的专人保管使用。
(二)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员之间必须严格分工。票据交换员专司票据交换所与本行之间的票据传递之职,不得兼管空白凭证及票据专用印章;清算人员负责提出票据的审核、整理、提出清单的填制及提入票据的清点复核等,不得顶替交换员之职。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必须由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未经清算人员复核清点的票据,不得提出。
(四)票据交换提入的凭证要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应正确加盖他行提出票据专用印章;大小写金额、帐号、收、付款单位等不能涂改;提入票据的笔数、金额应与提入票据交换清单上的数额一致。对提入应由本行付款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五)票据清算员根据票据交换收、付轧差清单编制资金清算凭证,经换人复核后才能入帐。
四、严把支付关,加强银行对支付环节的审查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各行要根据总行建总发字〔1997〕第5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印鉴卡的管理,4月初对前后台印鉴卡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确保正副卡一致。票据印鉴要实行双人审核制度。验印人员必须分别
凭正卡、副卡进行初审和复审,不得用同一份印鉴卡进行印鉴的审核。
(二)建立大额支付的银行内部签批制度。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汇款、内外部转帐等大额支付凭证必须交由会计主管分别在其借、贷方记帐凭证上审核签字(因各地差异较大,在100万元以下的支付业务是否实行内部签批制度,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未经
审核签字的记帐凭证,会计人员不得入帐、不得提出交换或办理电子汇划。
(三)建立大额付款的单位确认制度。对达到一定额度(具体数额由各经办行确定)或超出该帐户正常收支额度的付款业务,在办理款项划款前,要指定专人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付款单位联系确认,并作出书面记录。派出行会计柜台受理所属储蓄所或储蓄专柜转来的个人电汇、信汇
或汇票等业务时,除按要求对内部往来报单由银行内部传递并进行折角验印外,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必须由会计经办人员通过电话与储蓄所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并由其在留存的会计记帐凭证上签字说明。如达到前述签批制度中规定的会计主管签批额度的,还必须交由会
计主管签字确认。
(四)禁止公款私存。对个人汇票及现金汇票等所有转存储蓄的资金,必须按提取现金的规定审查,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确认。
五、加强印章(包括个人名章)的管理及柜台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的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印章管理坚持谁保管谁使用的原则;操作员代码及密码必须按照“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保管。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管辖行和泄密人员的责
任。
六、会计人员离岗或机构撤销等,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其经管的帐目、凭证进行全面审核,其保管的印章、密码或其它重要物品要向有关接交方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在机构撤并、人员变动过程中出现新的风险。
七、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金库管理制度
(一)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入帐。特别是开办上门收款业务的行,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双人上门收款、双人封箱上锁、双人交款的基本原则。收款人员、现金出纳人员及会计人员之间必须建立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后及节假日
的收款必须双人清点后封箱入库,寄库保管,次日营业开始时,应及时整点入帐,不许压单压款。会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将会计帐面的现金收付发生额及余额与现金出纳部门核对一致,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必须经会计人员签章确认。
(二)出纳尾箱必须坚持双人负责制。营业终了,出纳尾箱入库前必须经双人盘点。
(三)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处,必须强化对临柜人员的制约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事后监控稽核人员。现金交款单的客户回单联必须由计算机打印产生,并经出纳员鉴章后交客户,不得继续使用预先印制的交款回单。未实行电算化或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出纳监控设备的行不得实
行出纳柜员制。
(四)基层行领导及出纳负责人要按现行出纳制度的要求检查金库,认真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必须根据金库管理规定,凭出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查库。查库时,要检查金库的安全设施情况。在核对帐款、帐实等具体操作方法上,只准以钱碰帐,不得以帐碰钱,不得仅以出纳部门
的登记簿核对现金余额。帐实如有不符,应立即组织查找原因。
(五)实行集中库管理的行,集中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属行处现金收支的分析与监控,从严核定其尾箱现金限额。对超过限额的现金,要督其办理交库。对辖属行请领现金,应在核定的限额之内掌握,在特殊情况下需超限额请领现金的,要经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行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一线临柜人员,并结合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各级会计人员进行认真的自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要立即纠正,彻底消除案件隐患。各行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总行财会部。总行将制定有关检查监督制度,明确各方
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99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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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日)
深农通〔2006〕158号

  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市农林渔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由市农林渔业局业务处提出年度支出计划,办公室综合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安排。
  第四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办公经费,包括宣传、通告、公示、培训、调研、法规制订等;
  (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规模确认经费,包括考察认定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伙食费、聘请专家补贴费等;
  (三)市外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供应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确认经费,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办公费、专家核实费、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及设备购置费等;
  (四)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会议、专家评审经费,包括食宿、会议场租、资料印刷、专家补贴等;
  (五)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经费。
  第五条 聘请专家的补贴、临工的工资,工作人员差旅费、野外作业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500元,专家项目考察、验收等每人每天补贴最高限额300元;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按月最高限额2000元,按天最高限额100元。进行项目考察、检查、验收,基地认定工作,伙食费按市二类会议标准报销。
  委托其他单位确认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产品回深圳市场销售数量的经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六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按《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市审计局、财政局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8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1995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殷国光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规范化,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参照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起草、审核、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都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市政府、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设定义务,界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职权、职责,明确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奖惩、法律责任等内容,形式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且适用时间较长的文件均属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㈠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㈡由市政府直接起草或由政府部门代起草,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㈢市政府批准或批转,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㈣由市政府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㈠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的决定;
  ㈡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反复、普遍适用;
  ㈢行文要求例体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未申报或经审核不予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研究出台。确需当年出台但未能列入制定计划的,由有关部门书面提请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九条 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起草,重要的或涉及面较广的也可由市政府组织专门班子起草。
  市政府各部门在草拟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指导。
  第十条 草拟规范性文件前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组织适当的业务考察,对与之相同或相关的现有文件要进行清理,并在草案中说明它们的存废情况。
  第十一条 草拟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时,应反复协商,力求达到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起草说明书中写明情况。
  第十二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随文附上起草说明书、制定依据、实施方案等。
  ㈠“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以及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㈡“制定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㈢“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机关(机构)、实施计划、实施步骤和预期效果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制定目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管机关(机构)、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单位、生效时间等。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后,由草拟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多部门会同起草的必须会签),连同送审报告和附件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送份数,由市政府法制局根据论证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及进行法律技术规范,并向市政府提出论证报告。对符合规定的交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签出意见后作退回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政府令”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行政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需经市政府批准或批转的,应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发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并在《景德镇日报》全文刊登,市电台、电视台发布简要消息,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备案及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报送3份);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报送3份),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时,必须附上备案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审查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可视情况提出限期修改、撤销等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㈠不符合宪法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及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㈡不利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
  ㈢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
  ㈣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予以撤销和限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作出决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局分别制作《撤销决定书》或《修改通知书》,加盖市政府印章后发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书或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局审定。逾期不报的,市人民政府宣布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时间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1995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