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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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0年11月25日东法编字第0504号报告一件已悉。关于回汉民族通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民族团结为原则,回汉民族间男女婚姻要求,应该服从这个原则,只有在个别场合,例如非少数民族聚居之处,个别回汉男女要求结婚,而回民家长及回教团体表示无异议者,始得为准予结婚的考虑。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现在各地均发现回女愿与男汉结婚,但回族并非家长(也可能是家长不愿意要阿訇出面反对)反对致涉讼。各地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许结婚,但涉及团结少数民族问题,似不应准许,可是又违反婚姻法自主自愿原则。婚姻法中对此问题,尚没明文规定,只是要各大行政区制定补充办法,但现也尚未颁布补充办法,如何办?
我们认为婚姻法的精神,是准许各民族间互相通婚的。因为婚姻法只规定男女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并未附有民族条件。但为了团结少数民族,婚姻法中又说明,要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了解,认为目前还是以巩固民族团结的重要方针为主,民族间的男女婚姻自由,要不违背民族团结为前提。基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不同,且因过去反动派实行大汉族主义,造成很深的隔膜,如机械地执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将造成恶果,影响团结,是很不好的。即在某些区域少数民族极少的情况下,亦应不妨碍民族团结前提条件下,慎重处理,即说服教育无效时,还应主动让步为宜,不应硬性判决,待将来他们觉悟提高了,彼此间隔阂消除了,再强调男女婚姻自由原则不迟。
是否有当?请示!
195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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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进口香烟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寄售进口香烟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根据《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和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烟草“寄售批发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统一经营管理寄售进口香烟的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辽宁、河南、山东、上海、湖南、湖北、福建、广东、云南、贵州、黑龙江进出口公司,以及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三、“烟草公司”系指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卷烟销售公司及其委托经营寄售业务的地、州、市烟草分公司。
四、烟草“寄售代销单位”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按规定领取了“经营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必收外汇券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所属省、市烟草专卖局发给的“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的单位。
五、烟草寄售批发单位可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合同所规定币种的“寄售香烟外汇专用帐户”;烟草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开立“寄售香烟外汇券专用帐户”。
六、烟草寄售批发单位、烟草公司、寄售代销单位之间结算寄售商品货款均不得以卖断方式进行。烟草公司只能向持有“三证”的寄售代销单位供货,结算时必须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和外币;寄售代销单位在零售时必须以外汇券标价,收取外汇券,不得收取人民币和外币。
七、寄售批发单位在收到烟草公司、寄售代销单位按合同支付的外汇券货款时,开户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现汇存入其“寄售香烟外汇专用帐户”。
八、寄售批发单位按寄售合同的规定向境外汇款时,可凭进口许可证、合同、发票经开户银行监督、审核后办理具体手续。寄售批发单位须于每季度终20天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上季度寄售商品外汇专用帐户的对帐单影印件及帐户收支明细表。
寄售批发单位经营所得的外汇利润,每季结汇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留成。
九、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每年度国家正式批准的香烟进口计划,以及与境外寄售商签订的寄售合同副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烟草寄售批发单位将每次批准进货的进口许可证影印件报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备案。
十、寄售批发单位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将上年经营寄售香烟的品种、数量、金额、利润和结汇、留成情况一并上报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并抄报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于每年4月末将上年经营寄售香烟的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寄售代销单位,其有关业务按本办法的第四、六、十四条执行。
十二、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和《寄售进口旅游商品外汇管理暂行规定》(〔91〕汇发字第30号文件)处罚。



1992年6月8日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


文/齐艳铭

内容摘要: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经济全球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 利弊 对策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 注释①,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在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中国如何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决定了在新的世纪里中国能否产生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能否真正地振兴并立于世界之林。在此,我将以“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为题展开讨论,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学术界对何谓经济全球化,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剥削的全球化,甚至认为经济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世界经济的美国化;二是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等经济技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中,第一种观点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因此我认为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种观点既全面又最接近实际情况,其表现就是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渐融入了全球化的经济浪潮。
我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应该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说,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注释②
二、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近代市场经济的建立,而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以致被人们所感知并为之震撼,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尤其是上世纪的最后20年,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全球化的浪潮更是汹涌澎湃。注释③
(一)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
1、 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发展扫清了体制上的障碍
在今天的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只有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本国经济的运转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封闭经济由于缺少外部资源、信息与竞争,而呈现出经济发展的静止状态。计划经济体制则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不充分、不对称和激励不足等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与使用的低效率。所以,不管是传统的封闭经济,还是起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由此而造成的各国在经济体制上的趋同,消除了商品、生产要素、资本以及技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流动的体制障碍,促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2、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作了物质基础
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3、 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基本动因
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4、 世界范围内商法体系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主导世界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近年来,两大法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相融合与趋同发展;另外,随着贸易一体化、投资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组织的统一立法活动深入开展,这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造了统一的法制环境。
(二) 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障碍逐步消除,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国际贸易手段、商品标准以及合同样式逐步统一和规范。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使得世界贸易进一步规范化。
2、 生产全球化
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宰力量,其商品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并因此使相关各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提高。
3、 资本流动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发展、各国对外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高速成长导致的国际游资的形成,使得资本流动性进一步加大。
4、 金融活动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各国相继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和退出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拆除了不同金融业务的隔离墙,加快了金融业的整合。自由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加上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从而形成了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连动的统一国际金融大市场。
5、 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当今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6、 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得益于两大法系的趋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世界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三、 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利是弊、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已为大家所公认,即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回避经济全球化只能带来更大程度上的落后。面对经济全球化,既要很好地把握它带来的机遇,又要趋利避害,规避它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利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因素
1、 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
大量外资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本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以中国为例,中国外资依存度(外资投资存量与GDP的比重)1985年仅为1.55%,从1995年起保持在20%左右(1997年为24.4%)。另据资料表明,截止到 2001年10月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84894个,合同外资7319.1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 3858.77亿美元,极大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2、 资本的进入带来了实用技术、管理经验和企业创新精神
以实用技术的进入为例,自1994年以来,加拿大北方电信、美国IBM、英特尔、太阳微、宝洁、杜邦、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等知名公司都相继在中国成立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或实验室。
3、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购并当地企业实现的外资进入有助于传统产业结构改造和促进产业竞争,对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4、 外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内配置生产要素资源。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存在劳动力超额供给和劳动力成本普遍偏低现象,外资进入得以安排大量的工资低廉的过剩劳动力从事有效就业,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具有国际分工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产业。
5、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完善,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
6、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