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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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昌公司:
你公司〔1991〕南色法函字003号“关于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人大法工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
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将你公司的请示移交我部处理。现我部就请示中的问题解答如下:
《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矿产品,是指矿山企业或勘查单位通过实施一系列勘探、开拓、采矿、选矿等生产工程,将天然的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后,脱离了自然状态的产品,如块矿、粉矿、矿石等。矿山企业或勘查单位经选矿厂选出的精矿也是矿产品中的一部分。你公司在请示中所
谈的矿山企业采掘区的块矿和矿石(块钨和高品位的原矿)属于矿产品。因此,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块矿和矿石的,均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矿产品者,视情节轻重,应当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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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集中供热收费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暖收费和集中供热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市区集中供热区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没有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按实际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已实行供热计量改造的热用户逐步按实际供热量收费,采暖费价格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房屋建筑层高在2.6—3米(含2.6米、3米)之间的按正常标准收取。
  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超高高度差(米)×1?3]
  房屋建筑层高不足2.6米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算收费面积:
  建筑面积(平方米)×[1-不足高度差(米)×1?2.6]
  第四条 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标准按《关于做好城市供热采暖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08〕17号)执行。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市区的集中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六条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单位统一办理集中供热手续的住宅楼,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维修及时。
  第九条 对应交供热费而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追缴欠费,直至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开口偷接用热设施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稽查,执法部门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制和调度会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确保本系统资金及时到位,共同做好冬季供热收费工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在核销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有关财务、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中国光大银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可以用为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提取的144亿元专项准备金核销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呆账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 在上述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其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准予按实际损失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从2002年4季度起,光大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