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6:55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


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明电字[2004]第2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通过专项治理和加强日常监管,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由20万家以上压减到了11万家左右,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经营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不到位和日常监督不力,近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现象抬头,群众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黑网吧”反映强烈,上网浏览淫秽色情、恐怖暴力等有害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特别是春节和中小学生寒假期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可能会更为突出。为了坚决遏制违法经营回潮的势头,维护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文化部决定在春节和寒假期间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动员,严格执法,立即组织一次对网吧的全面细致的突击检查和整治行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以高度的责任感紧急动员起来,迅速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公布举报电话(文化部举报电话:010-65551010),随时处理群众举报。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假日期间联合办公和联合巡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加大对违法网吧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以解决未成年人禁入问题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整顿期间,对接纳未成年人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从快从重处罚。对设立以来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情节严重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要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面抄送工商和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擅自设立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和公安部门,促其依照《条例》予以相应处理。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停业整顿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送电信行政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请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提请电信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继续坚持严批、严管、严控、严打的原则,严格执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严禁突破规划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继续坚持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的方向,严格执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今后要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非连锁经营的单体网吧。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春节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开展一次普遍的教育警示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突击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形成突击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发动学校、家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学校、家庭文明上网。

各地对突击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月底前向文化部报送专题总结。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4]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60号)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不断扩大保障面,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不符合五保条件、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
根据省下达我市农村特困救助控制人数,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暂按3.6万人安排。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大投入,逐步扩大救助面。
农村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他常规救助方式解决。
三、救助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30元救助标准执行。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省分担70%,其余30%,各县自行承担,市辖各区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
市将根据统计、民政等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各县、区实际,下达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控制人数,所需资金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县、区财政专户。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对象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确定的分担比例纳入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可用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
五、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在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核定的救济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控制人数,结合调查摸排情况进行初审,再将初审符合特困救助的对象在乡(镇)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帐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该帐户。
各县、区特困救助的资金和使用情况按季度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六、有关要求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部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要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费用减免政策;农业等部门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要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
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十类。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补充、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各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省气象台与各设区市气象台、设区市气象台与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完整、准确地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
 预警信号播发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号的信息报告、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收到预警信号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预警信号电子显示牌。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电子显示牌,以及铁路、民航、交通、公安、建设、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设置的专业电子显示牌,应当及时接收、显示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收到预警信号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及时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