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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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深人发〔200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原《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三)增加“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增加“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增加“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六)增加“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此外,就原《细则》部分条款中个别文字作了技术性修改。
   四、根据修改,就《细则》的章、条的顺序及编号作了相应的调整。
   五、修改后的《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2日)
(2002年10月22日发布,2003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和用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者,市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市人事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对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二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行政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考试一般按照笔试在先,面试在后的顺序进行。面向重点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先面试后笔试。
   第十四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专业科目四种。根据招考对象的情况,由市人事部门决定每次招考采用的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也可根据需要分职位、分层次设置。
   第十五条 笔试命题、印卷、试卷运送及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试题机密和试卷安全。
   第十六条 笔试应加强考场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评卷工作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公正、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按拟录用人数一定比例(一般为1∶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公共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面试采取问答、模拟、实地操作、心理测试等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问答式面试采用结构化形式。试题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通用试题由市人事部门命制;专业试题(或技能操作考试)由市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命制。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和计分员须参加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取得考官证和计分员证。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出任面试考官和计分员。
   第二十二条 每个面试小组设考官5名以上,其中设主考官1名。另设计分员、监督员(兼复核、计时)各1名。面试小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的,用人单位应将面试组织方案(包括联系人、面试时间、地点、组织指导、考官组成、计分员、监督员及联系电话)在规定时间内送市人事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方案确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出考生的总成绩,并依总成绩高低排名,按职位拟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试总成绩和列入体检人员名单,按照笔试成绩的公布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部门组织进行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或委托招考单位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应当使用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表》。
   第二十八条 体检合格标准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
   (一)报考资格复审。主要确认有无不予考录情形和是否具备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主要了解是否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考核对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团结同志和与人合作共事的情况。
   (五)工作能力与实绩考核。主要了解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人员的资格条件为:政治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 录 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网站统一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
   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不得报?>>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录用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录用时,应当有本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笔试和评卷工作,由市人事部门商请市行政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考。
   对不按招考程序录用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拟定录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部门宣布该职位招考无效或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录工作人员和考官,取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组织不力,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应严肃查处,并暂停其录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者,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第四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如遇争议或对取消录用资格处理不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公务员按《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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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的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教育水平和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工作,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办法

一、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标准
(一)党政重视
1、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把教育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本乡(镇)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示范乡(镇)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有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工作落实,有检查,有考核。
2、建立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将教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定期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建立教育示范乡(镇)建设自我评价制度,接受市、县(区)教育督导评估。
3、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重视解决“留守学生”的教育问题;“三残”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用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4、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发挥好。组织村民帮助维修校舍,改善办学条件;帮助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帮助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5、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无D级危房,并及时清除新增危房;合理调整村小布局,乡(镇)学校布局合理。
6、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无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7、建立每年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尊重教师,不断地提高教师待遇,为教师办实事。
8、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在校学生辍学率控制在0.5%以内,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100%,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
2、三类残疾(即视力、听力语言及智力)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
3、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98%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90%以上。
4、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学前三年入园率达70%以上,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0%以上。
(三)成人教育
1、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全乡镇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2%以下。
2、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
3、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乡(镇)新增劳动力和在业人员普遍受到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民年培训率达30%以上,各类实用人才基本满足乡(镇)经济建设需要。
4、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校舍、有教师、有教学计划、有实习实作场地、有考核,教学活动落实,效果明显。
(四)乡(镇)中小学办学条件
1、师资水平
(1)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和职工按规定编制配备。初中的学科教师结构合理。所有教师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为人师表。
(2)小学和幼儿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科以上学历不低于30%;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本科以上学历不低于20%。
2、校舍条件
(1)学校布局合理,校址选择适当,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学校无危房,学校主要教学用房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学校有规范的校门、校牌、有较规范的旗台、旗杆、时事政策宣传栏等。
(3)学校普通教室每班一个,最低为三合土地坪,门窗油漆,装齐玻璃,通风采光好,生均占有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0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8平方米,且班额不超过60人。
(4)学校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值班室等。
(5)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以及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室等校舍达到《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
(6)学校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供水设施。学校食堂达到C级标准(见附件3)。住校学生有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条件(见附件4)。教职工宿舍解决较好,住房成套率达到70%。
(7)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标准的男女厕所。
(8)乡(镇)有中心幼儿园,独立建园,且园舍达到市一级幼儿园标准。
(五)乡(镇)中小学校管理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严格实施考核奖惩,竞争激励机制初步形成。
2、德育工作有计划,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德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学校校风正,学风好。
3、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制度落实。
4、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视对“留守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成效明显。
5、严格按要求上好体育、音乐、美术课,认真组织开展课外体育锻炼,学校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有预防学生常见病、近视眼的措施,成效明显。
6、按要求开好上好实验课,实验制度完善,实验报告记录完整,实验室管理规范。图书室定期开放,方便师生借阅,有学生阅读状况记载。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整洁美观,绿化美好化,环境布置体现知识性、教育性,学校道路畅通,无卫生死角。
8、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健全,经费支出结构合理,固定资产帐目清楚。
9、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无乱收费行为。

10、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无学校安全隐患,无安全责任事故。

二、评估办法
(一)各乡(镇)自评申报,县(区)初评合格者推荐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合格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授牌。
(二)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的评选不分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格按照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合格一个验收一个。
(三)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称号。
附件:1、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2、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3、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小学)

4、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中学)

5、巴中市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标准及卫生设施标准

6、巴中市农村中小学宿舍建设的基本要求



附件1

巴中市义务教育示范乡(镇)评分细则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政府依

法治教

(16分)
3分
乡(镇)村依法落实对教育的责任,且效果好得1.5分;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得1.5分




5分
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得1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得1分,有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并切实予以实施得1分,无薄弱村小存在得1分,无D级危房得1分。




3分
乡镇全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年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每少0.3年扣1分,直到3分扣完。




2分
全部脱盲得1分;未完成,则文盲率每高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农民年参培人数达到全乡镇劳动力总数的3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3分扣完。




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17分)
3分
学前三年幼儿园率达70%及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园率达90%及以上,得3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3分扣完。




5分
年满7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得1.5分,未完成,则入学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1.5分扣完;小学校年辍学率控制在0.5及以下,得1分,未完成,则每高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直到1分扣完。




7分
小学毕业率达到100%,得1.5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直至1.5分扣完;初中毕业率达到99%及以上,得1分,未完成,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直至1分扣完;初中年辍学率控制在1%及以下,得2分,未完成,则每高0.2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分扣完;初中毕业学生升学率达到85%及以上,得2.5分,未完成,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2.5分扣完。




2分
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完成则每低0.5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2分扣完。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办学

条件

(28分)
20分
乡(镇)中心幼儿园:设施设备达到中心幼儿园规定的类别标准得1分。乡(镇)中心校: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3分,信息技术装备2.5分,艺体图卫劳装备2分。村小:达到市规定办学条件得2分,其中校舍条件和教学设备各1分。农村乡(镇)初中:达到市规定的装备标准得7.5分,其中实验装备2.5分,图书装备1.5分,信息技术装备1.5分,艺体卫劳装备2分。成人教育学校:学校有专用教室得0.5分,有办公室、资料室得0.5分,有实习基地得1分。




5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备,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水冲式厕所,各得0.5分,若未做到,则不得分;中心校、乡(镇)初中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的、能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有安全、卫生、合适的宿舍各得1.5分,若食堂未做到,扣一半分,若宿舍未做到,扣一半分。




3分
中心校、乡(镇)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县(市)区及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受到相应的命名表彰,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师资

队伍

(14分)
4分
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标率达3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4分
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4分,直到2分扣完。初中专任教师本级以上学历达标率达20%及以上得2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2分扣完。




3分
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合格率达80%及以上得1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1分扣完。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合格率达75%及以上得0.5分,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合格率达70%及以上得0.5,未达到,则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直到0.5分扣完。




1分
配备有成人教育教师和专职干部,掌握1至2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及权重
评 分 标 准
自评


考评委

评 分
认定

得分

学校

管理规范化

(15分)
3分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且能较好实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无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分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无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情况发生得1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得0.5分,否则不得分;中小学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校风好,学风浓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0分
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一级幼儿园标准得2分;中心校、乡(镇)初中受到市、县(区)政府的命名表彰各得3分,中心校、乡(镇)初中被命名为市级及以上校风示范学校各得1分。




社会

效益

(10分)
4分
学校积极参与本地社区教育工作得1分;学校按社区教育需要,对外开放校园、设备、设施得1分;学校利用自身人才和知识的优势,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具体的措施得1分;学校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了表率作用得1分。




4分
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突出的促进作用,专人负责、工作落实、效果明显得4分。




2分
各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管理,效果明显,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得2分。若校内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该项不得分,且实行和“一票否决”。




合计














附件2



























巴中市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



































实验室
实验用房
教学仪器
实验设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






物理
化学
生物
仪器室(含准备室)
实验桌、凳
仪器柜
准备桌
物理
化学
生物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
一间实验室(含自然实验室
二间,各54㎡
中学达II类配备标准,逐步达I类标准,小学达I类配备标准
实验田桌二人一张,凳一人一张
30个
2张
1人
0.5人
0.5人






图书馆(室)
期刊种类(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种)
生均藏书量(册)
藏书结构(%)
藏书质量
馆舍
设备
*电子阅览室
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人)






AB类
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
综合性图书
省市必备书推荐书
新书所占比例
藏书室每平方米藏书册数
学生阅览室按学生数设座(每座1.2平米)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数设座(每座3平米)
借阅台(每平方米容纳学生数)
书架(每架容纳图书)
书柜(个)
期刊柜(架)
报架
目录柜(个)
*图书馆管理系统(套)
设座
软件(张)






50
60
20
4
54
38
4
全配
4%
500
1:15
1:3
60人/平米
600册
6
4
2
1
1
10座
80
1_2






信息技术教育
*校园网网管中心
外部信息接口
计算机网络教室
教学科研管理系统
多媒体演播系统
图书馆管理系统
*学校网站建设






面积不小于30平米,品牌服务器不少于3台,完成综合布线
光纤直接或DDN、ADSL、ISDN接入
不少于1间,每间不少于32台计算机
PH以上的计算机不低于6台
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等不少于2套
有图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借阅
学校有本校网站,并有专人管理维护






课堂演示系统
*摄录编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
校园广播系统
*语言实验室
*多媒体备课室
卫星远程教育资源信息站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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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
一、各级国营报社;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以及聘任通讯员费用;
二、报纸或其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委托外厂代印所发生的纸型航运、传真、印刷等费用;
四、因故发生的重制、重排、重印、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凭费和修理费;
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九、材料、书刊及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
十、报纸和其他产品退换的费用,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及管理费,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十一、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
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三、按规定支付的损耗报费、宣传推广费、自办发行费用(包括自办门市部费用),以及报纸代销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十四、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电报电话费、电传费、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外事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报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
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按规定支付的广告组稿费和报社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聘任通讯员等费用,应由报社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在成本中开支。
第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资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消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如印刷报纸用的自备纸张、油墨等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照像用的胶片、药液,装订用的铁丝及各类粘着胶等。报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
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第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及家具用具等。有些物品价值虽然高于(200元、500元、800元)规定限额,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的
,也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具体划分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
第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磨损,按规定的折旧率(或标准)提取,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
第九条 按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凭费,是指产权不属于本报社,按照国家有关租凭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报社成本中支付的各项租凭费用。凡已支付了租凭费的固定资产,租凭方不得提取折旧费,但不包括属于分期付款性质的购置费和租入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的租
凭项目中,用其他资金支付的租凭费部分。
第十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可按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并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
理费用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报社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
二、为进行技术开发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报社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列入成本;
三、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报社营业外列支,不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的报社编辑生产等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
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退休费、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专用基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报社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报社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报社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以及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报社生产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报社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金以外,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都不得列入成本,按同级财政机关批准的奖励标准在报社留利中开支。
第十五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报社职工工资总 额扣除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后的数额的2%提取,未成立工会的报社文体活动费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六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修复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
四、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要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尽可能追回损失,经过依法清理确属无法追回的部分
应在取得债务方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按损失净额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专用技术使用费以及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报社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报社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
有关费用,可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报社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第3年起,报社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报社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报社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报社的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按下列办法开支:
一、报社的报纸赠阅费,是指报社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留作内部用的工作报纸和赠送给作者及有关单位的样报费用。内部工作样报和赠送给有关单位的样报应严格控制,经社长批准,按报纸定价扣除发行折扣后转帐;
二、内部刊物费,是指报社为编辑、发行业务出版的内部刊物所发生的纸张材料、稿酬和印刷等费用,有收入的应将收入抵支出后的净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报社留用的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
三、应由报社自有专用基金中开支的建筑税、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应交的奖金税;
四、报社认购的国库券支出;
五、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的部分,又未按规定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的各项费用;
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七、应在报社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应在销售收入中列支的锐金和支付给发行部门的发行费用;
九、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
十、与本报社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报社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报社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报社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报社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但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报纸成本的核算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计算对象:
一、报纸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二、报纸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分步法。
第二十四条 报社所属印刷厂是按照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费用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方法可根据情况采取品种法(简单法)作为成本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报纸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报纸总印张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报社,月终结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3%的损耗计算摊销数。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报社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并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
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报社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报纸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报社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
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
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一、报纸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报纸印刷完毕可供发行部门发行的数量。
二、印刷厂其他产品的在产品与产成品的划分界限规定为:
(一)各类印刷排版产品以付型为产成品,未付型的为在产品。
(二)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以打样签证为产成品,未签证的为在产品。
(三)各类印刷产品,以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者为产成品,在此以前作在产品。
(四)各类装订产品以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为产成品,在此以前的为在产品。
(五)其他产品以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者作为产成品,在此以前均作为在产品。
(六)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三、报社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印刷厂要根据设备生产能力,通过制定纸耗及其他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和车间经费计划,制定可比成本下降率和计划生产成本指标。
四、报社年度成本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考核报社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报社不得突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指标时,应及时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五、报社季度、月份成本计划,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要求编制,由报社领导批准后执行,季度成本计划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六、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报社按财政部的要求,根据本报社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一条 报社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报社在社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报社编制的成本计划是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报社在每年年终前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执行情况,通过对下一年报纸发行的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计划。
二、报社的编辑部门和经理部门应按当年各项费用情况,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编辑费和管理费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报社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都必须把报社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按月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折,按年、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报社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报社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报纸发行情况,读者对报纸的意见,以及印刷质量和纸张等材料的资源及价格情况,并据以制定降低成本,提高报纸质量和时效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报社在社长、总会计师领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如下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对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
二、计量验收。建立健全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和计价制度,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计量、验收,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都要配备齐全,并须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
三、财产、物资盘存。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原始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物资收发和领退、零部件、在产品、半成品的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与发出,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做好完整、真实、清楚、准确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报社的社长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和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成本任务,对报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督促财会部门将成本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完成各自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报社的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报社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社长组织领导报社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报社的经济效益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研究解决。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报社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报社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报社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定额和社内计划价格;
三、编制报社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四、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 按规定报社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下列各项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执行:
一、编辑部门加强编辑审查,认真审稿,减少拆版损失,防止由于编辑差错造成废品损失,严格控制组稿采访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内部刊物,负责制订稿费发放标准,控制稿费发放范围,节约各项编辑费用;
二、发行部门负责与邮局等发行单位联系,了解报纸发行情况,编制各种报纸发行计划,降低宣传推广等费用;
三、广告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广告,编制广告计划,精心设计,合理利用版面,降低广告业务费用,积极催收广告费,减少坏帐损失;
四、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高度,提高工时利用率,减少停工、窝工损失,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在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流失;
五、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的数据;
六、技术、工艺部门负责搞好产品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和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七、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对产品的检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八、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检查纸张等各项物资消耗定额,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订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费用;
九、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保证各项设备正常运转,组织设备维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保养费用;
十、动力部门负责制定水、电、气、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
十一、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订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控制工资、福利和奖金的支出,编制临时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和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
动保护费用开支;
十二、经管部门要加强报社管理费的管理和控制,节约经费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如下:
一、审批报社的年度成本计划;
二、审查报社的成本报表;
三、总结和推广交流成本管理的经验,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四、督促报社认真执行财经纪律,财政、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成本监督与制裁
第四十二条 报社社长、总会计师负责对报社的成本进行下 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报社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执行;
四、执行财政、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惩的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报社成本管理进行下列检查和监督: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并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社,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报社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报社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1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
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报社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和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报社领导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五十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但没有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报社和个人,由上级和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政府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实施。过去有关国营报社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同时作废,相抵触的部分,以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报社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印刷厂等企业的成本管理,按《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报社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出版社、印刷厂,除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外,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8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