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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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2005-07-07 商务部 市场建设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 村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 乡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 连锁经营 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 经营管理
  3.2.1 经营设施设备
  3.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 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 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 商品质量管理
  3.2.5.1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 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 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以上;西部  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4.2 经营管理
  4.2.1 经营设施设备
  4.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4.2.1.2 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
  4.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
  4.2.1.4 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4.2.1.5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4.2.2 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2.2.1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2.2.2 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4.2.2.3 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4.2.3 售货方式
以批零兼营、开架自选、原包陈列为主,也可以采取完全开架自选,出入口分设。
  4.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4.2.5 商品质量管理
  4.2.5.1 满足3.2.5 的要求。
  4.2.5.2 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 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 满足3.2.6的要求。
  4.2.6.2 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 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 满足3.2.7的要求。
  4.2.7.2 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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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垦局、各国有农场:
  现将《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农垦系统现代农业建设,以项目形式投入并实施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年度随省级财力的增强而增加。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也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79号)规定,安排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农垦企业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对象:由省政府确定或省农垦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
  第五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
  1、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优质粮棉产业基地建设、名特优水产繁养基地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生态农业及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等;
  2、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良种良法引进与推广、新技术展示园区建设等;
  3、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农机装备更新、工厂化养殖机械更新、精准农业设施配套与更新等;
  4、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项目。重点支持引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适销对路的精深加工产品,建立市场型、科技型和效益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机构、人员经费;
  2、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 弥补企业亏损;
  4、 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 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七条项目申报。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建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均可按财务隶属关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本项资金。本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财政、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垦企业编制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由来、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预期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工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文本。
  第八条项目审批。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咨询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对中选项目,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中选项目转入以后年度的备选项目。
  第九条项目所在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作。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反馈上述信息。
  第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推进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可以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责任方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向该单位安排本项资金;责任方是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两年内不再向该地安排本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省财政、省农垦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编制绩效考评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决算工作,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资金的拨付性质,纳入相应的资产及权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答。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

  (一)促进本市与外地及外国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所组织(委托)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奖项进行初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或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及等次等评审结果由遵义市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数不超过2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 25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4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8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人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