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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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乌克兰总统列·马·克拉夫丘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列·马·克拉夫丘克总统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乌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国与乌克兰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中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确认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意愿。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乌两国将就促进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直接保持同样的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互利的经贸联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将:
  --在经贸合作问题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对方领土上开设公司、银行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代表机构,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参加者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交换商品。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工作;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双方承认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从共同利益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具体情况,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实施共同行动和计划。

 七、双方将在防止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和航海的违法活动、走私,包括非法偷运文物出境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支持其人民统一的意愿。
  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十二、中乌两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列·马·克拉夫丘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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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5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庆祝2005年教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5年教师节是我国第21个教师节。做好庆祝2005年教师节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师德和业务水平,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庆祝第21个教师节的有关活动安排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

  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是“爱与责任”。全国教育系统要会同社会各界开展广泛深入的教师节主题活动,进一步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精神风貌,掀起崇尚师德、弘扬师德的学习宣传教育的新高潮;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教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崇高情感,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2005年教师节的主题活动

  (一)教师节期间,我部将隆重举行全国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颁奖大会;举行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表彰大会。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褒奖优秀教师。

  (二)开展以“爱与责任”为主题的师德教育宣传活动。教师节期间,我部将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教师节宣传教育活动。中央新闻媒体将以殷雪梅、顾元宪同志先进事迹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在教师节当晚,我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大型专题节目《2005奠基中国》;我部和科技部联合录制大型电视专题片《中国大学科技园》,作为教师节的献礼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新闻和文艺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同时,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组织广大教师集中观看、学习由中宣部和我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团”、“重庆开县抢险救灾、保护学生优秀教师群体先进事迹报告团”、“郑琦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报告集和光盘,并进行专题讨论。要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树立素质教育思想,确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和学生观,全面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

  三、教师节主题活动要求

  庆祝教师节,是我国教育界和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围绕教师节主题开展广泛深入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做好2005年教师节主题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本着 “隆重、热烈、简朴”的原则,突出时代感、社会性和广泛性,保证教师节主题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教师工作、生活、学习与职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教师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教师排忧解难。

  全国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庆祝教师节主题活动。要进一步学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牢固树立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的理念,弘扬师德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以实际行动庆祝自己的节日。

  各地组织教师节主题活动,以及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本省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各单位的残疾人原则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安排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交纳单位须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缴款数额和期限,交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交纳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在筑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向省残疾人联合会交纳;驻其他地、州、市、县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省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二)地、州(市)属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三)县(市、区、特区)及其所属单位向县(市、区、特区)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按前款(一)项规定,委托下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由被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按代征总额的10%上缴省残联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条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在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财政部门报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行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应填报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发的《单位职工情况表》,并按规定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