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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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386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鉴于地标升国标品种的特殊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修改。核对无误的,请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当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三、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尚未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继续使用原药品批准文号。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药品,原地方标准药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曾用名称在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使用,但必须加括号并注明为“曾用名称”,其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五、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第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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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6 号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 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 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保护环境 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 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 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 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贫开发等重大项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 施转化。
  第九条 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技术 创新开发机构,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 力。
  第十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 活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依法通过联 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与企业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 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推广和依法经营 农作物新品种、林牧良种、种畜(禽)、新农药和新肥料等科技成果产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依法申请领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 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 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也可以在 项目立项时或者成果取得后,通过签订的协议明确该项成果转化的时间、形式和利益分享。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 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 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兴办各种类型的技术交易机 构或者场所,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贸易等科技经营性服务。
  技术交易机构或者场所须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 照,其业务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 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挥其科技成 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并逐年提高投入比例。财政 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 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其资 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 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信贷政策,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 的贷款,对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 计入成本;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 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以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 享受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实行 独立核算的,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 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 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缩短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五条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办的科技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境外、区外单位和个人携带科学技术成果在自治区实施转化的,可以享受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由合同约定 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有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 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 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 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 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 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向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 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 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贫困和边远旗县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 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 之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贫困和边远 旗县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或者参照此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 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该 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 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 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 ,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 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以民 事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 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有本条上述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 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职工未经本单位允许,擅 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 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占为己有,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许可办收到书面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持证企业已取得符合性申明的编号并在许可办网站上公示编号。制造单位应将公示编号、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纳入产品出厂资料。符合性申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3。

  对于气瓶及气瓶用阀门类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应向许可办提交其所依据的标准,并由中国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评审备案。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评审备案后的标准进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并由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

  四、风险评估要求

  对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资料中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

  五、其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四章及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2.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3.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4.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1 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申明单位 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级别
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产品名称 总图号 压力容器
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Ⅰ类 □Ⅱ类 □Ⅲ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超高压容器 □非金属容器 □氧舱
□简单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主体尺寸 壳体材料
介质组别 □第一组介质 □第二组介质 设计制造标准

经过与(此处填写产品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名称)规定的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我公司按 (设计制造标准) 设计(制造)的 (产品名称) 符合中国对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特此申明,详细比照结果见 “压力容器产品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并承诺对本申明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栏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填写)
编号:



附件2 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固容规2.3】注1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固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固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固容规2.6,2.7】
铸铁或有色金属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固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试验设计方法 □可对比经验设计方法
□技术评审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应通过技术评审
6 【固容规3.3,3.5】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固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固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固容规3.20】
快开门容器 安全联锁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0 制造要求 【固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固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固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液组合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固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固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1:“固容规”指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3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移容规2.3】注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移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移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移容规2.8】
铝及铝合金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移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6 【移容规3.3,3.10】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移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移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移容规3.9、3.10.7、3.10.8】介质分类、危害性、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超出《移容规》表3-4范围的介质应通过技术评审
10 制造要求 【移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移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移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移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移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移容规”指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4
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2 容器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编制针对容器预期使用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
1.3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容器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包括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及在相应运输方式下各种工况条件*)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在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使用*、充装卸载*要求等方面提出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失效。
1.4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向容器用户提供制定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2 制定原则和程序
2.1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2.2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用户设计条件和其他设计输入信息,确定容器的各种使用工况(包括运输方式及其各种使用工况*);
b) 根据各使用工况的介质、操作条件、环境因素、装卸条件*、运输条件*等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c) 针对所有危害和相应的失效模式,说明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依据;
d) 对于可能发生的失效模式,给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e)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
a) 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料、介质性质和外载荷等;对于移动式应力容器还应考虑: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方式的联运等)、工作条件(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腐蚀环境等)、装卸条件(如装卸方式、装卸压力等)、基本结构(如单层罐、堆积绝热罐、真空绝热罐、气瓶等)等;
b) 所有可能工况条件的描述;
c) 所有操作、设计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如:爆炸、泄漏、破损、变形、真空失效*、侧翻*等;
d)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采用的条款;
e)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设计中载荷、安全系数和相应计算方法的选取依据;
f) 对介质少量泄漏、大量涌出、爆炸、交通事故*状况下如何处置的措施;
g)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情况,规定合适的随车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防护装备和措施*。
h) 风险评估报告应具有与设计图样总图一致的签署。

注:“*”为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着重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