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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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文化部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1984年4月1日,文化部

一、总 则
(一)图书发运工作,是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出版后,必须经过发运才能实现销售。做好图书发运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图书发行任务,发挥图书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十分重视图书发运工作。
(二)图书发运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为销售服务。
(三)图书发运工作包括发运、中转、二级分发和收货各环节,新华书店图书发运网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发运店:指办理图书发运工作的书店,包括自办发运工作的发货店、专业的图书储运公司和受发货店委托代发的书店(印刷厂)。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退书,也属发运工作,均需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2.二级分发店:指担负一定地区市县书店图书分发工作的书店,一般为这一地区铁路线上的地市书店。
3.中转店:指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地区担负图书转运工作的书店。
4.收货店:指直接进货收书的市县书店(市县的建制、撤并,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发运店原则上只办理对市县书店发货。
(四)对图书发运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图书发运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行经营责任制,提高发运工作质量,加快发运速度,合理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图书发运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加强全局观点。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并与交通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二、包装发运
(六)图书出版收进时,发运店应按照有关领导部门制订的图书印刷质量和出厂包装标准及出版社签发的样书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收书。
(七)发运店发运图书要按照新华书店总店制订的《新华书店图书运输包装规格标准》的要求:数量准确,包装牢固,运输标志和包装单据清楚完备。发运的图书与同批书的各种票据相关项目,必须货票一致。发运图书应有完整记录。
(八)发运配合政治学习、宣传用书和教材、年画、历书等时间性、季节性很强的图书,要作内部急件,优先包装发运;必要时作特急件处理,突击包装,交“客运”发出。
(九)二级分发图书,需要转运的图书,和收货店距离取书的车站超过20公里的,发运店要分别开具费用结算凭证,随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运单带交或寄交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
不通铁路的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向发运店退货,可以通过所在地区的中转店、二级分发店转运;如调入店也不能铁路直达,除省、自治区内的调剂外,应用邮寄(贵重图书应挂号),不得通过二级分发店、中转店转运。
(十)发货店必须在图书交运后向销货店划收货款,如果货未交运而提前划收货款,销货店可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十一)发运店必须按照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编印的《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所列的收货店名、店址和中转路线、中转范围,对各地发运图书。收到《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应及时修改《手册》,按变更后的路线发运图书。
发运店因故需临时将中转范围以外的收货店的图书通过中转店转运时,必须事先征得中转店同意。

三、二级分发
(十二)二级分发店分发的地区范围,按照合理运输和加速发运的原则,由省级店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根据交通情况确定,可以为本地市全部县店或部分县店,也可以跨地市、跨省区分发。一般城市店和不宜二级分发的边远地区书店,以及经过二级分发延长运输时间较长的个别县店,仍直接发货。
(十三)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发运店将分发范围内各店的图书合并发给二级分发店,二级分发店再分发给各收货店(货款仍由发货店与收货店直接结算)。二级分发店要设专门机构,认真负责,迅速准确地进行分发工作。具体事项按照《新华书店图书二级分发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十四)原来办理中转图书的地区店实行二级分发店,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承担起全国各地发货的二级分发工作。发运店发给该地区各店的图书,二级分发店能承担分发工作的,原则上应逐步减少中转(本省、自治区课本发货和市县店调剂发货除外),改按二级分发办法办理。发运店暂时不能实行二级分发的,是否暂按中转办理,由发运店与有关省级店协商处理。

四、中 转
(十五)发运店至收货店除邮寄外不能一次托运直达,又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由中转店转运。中转店一般为转运地点的书店,视情况需要也可以委托外单位代转(由当地书店负责联系、督促和垫付运费)。转运点要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倒流运输和减少转运层次。除省内大宗课本发货外,一般图书最多限两次转运,需要三次转运的应用邮寄。
(十六)中转店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或以转运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办理转运工作,并力求稳定。中转店计算人均销售量时,可不包括转运工作人员。有关转运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和必需的设备等费用开支,列入本店财务、基建计划内。总结评比应将转运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十七)中转店转运图书应尽量以零担和客车运输,不够整车的不得压货凑整车。收到转运图书后一般最迟在5天内转出,急件力争当天或到书后第一班车船转出。收货店同一调拨单号的包件必须一次转出。整车转运的应开列清单随运单带交收货店。收到和转出图书应有提转记录。收货店查询要在7天内答复。
如遇运输紧张,图书积压转不出去,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汇报,请求帮助解决,或请省级书店和收货店协助解决。
(十八)中转店遇有标签脱落、字迹不清的转运包件,不能判明收货店时,可拆包查看包装单,重新包装妥善补贴标签后转出;查不到包装单时,尽量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函询发运店。遇有破损松散的转运包件,应将包装加固,加固费由发运店负担。
中转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留、拆卖转运的图书。
(十九)需要再转的图书,中转店应将发运店附来的二转中转单,随运单带交下一中转店。如再转中转单遗失或漏附,应补开中转单,发运店名等项目要填写齐全,注明代开单位。

五、收货和差错损失处理
(二十)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向运输部门提货时,应按运单验明点收。如发现收货店名件数不符、破包短书、污损受潮等情况,应当场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集装箱装运图书,如箱体破损或铅封脱落应会同到站运输部门开箱检验,箱内图书如有损失,亦应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损失的图书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向运输部门的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在当地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委托车站、轮埠搬运组代提的,应要求代提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提回时书店仍应检查点收。
挂号邮件同上处理。虽未挂号,但邮件明显被拆过或邮运途中保管不善而发生图书短少、污损等情况,应在收取邮件时要求邮局查明处理,改进邮递工作。
(二十一)收货店、二级分发店取回图书包件后,应有专人核对包件、登记、拆包、按包装单点收图书,做好收货记录。箱内、包内图书如有差错,填写《发货差错查询单》,经负责人复查签字盖章后,向发运店查询,原包装纸保存备查。经过二级分发的向二级分发店查询。经过转运的,收货总件数相符,调拨单件数不符的向中转店查询。印刷(装订)厂小包(捆)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向发运店要求补换,要将包(捆)上封签撕下,在封签上注明差错情况,随同《发货差错查询单》寄发运店。
(二十二)收货店划付书款后未收到货的,最迟应在划款后90天内向发运店查询,收到货后发现包内有差错最迟应在到货后三十天内向发运店查询。逾期对方可不受理,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负担。
发运店收到查询单后,应及时认真查复,拖延不复的,收货店可向发运店划收未到或少收图书的货款。未到图书数额较大和时间较长的,可加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二十三)图书有倒装、缺页等印装质量问题,原则上作退货处理(门市部对读者则应有书换书,无书的应尽量按读者意见办理),不受上条时间限制。如还需要书,另行添货(在添单中注明情况,供应紧张的书优先发给。成套发售的图书,无法补齐时,整套书作退货处理)。
(二十四)发运工作各环节发生差错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生差错的责任单位负担。包装不善和发运店未加检查的集装箱进水而造成的图书损失,由发运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未按手续办事,记录不全,单据混乱,因而不能查明差错事故责任时,由造成这一情况的单位负担经济损失。运输途中不能防止的自然灾害和运输部门不能承担责任的损失,由发运店负担。
(二十五)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到错发、多发的图书,不得留卖、私分,应判明情况分别处理:属交通运输部门差错,交运输部门退转,函告有关店;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错发、错分、错转的,转运给原收货店(费用由造成差错的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多发的,应与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联系,退回或补做进发货,退回的运费由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负担。
(二十六)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不按规定办事或弄虚作假,省级店应严肃处理,并可规定罚则。

六、运费负担
(二十七)由发运地到收货店县、市境内(在县市境内不转换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发到离收货店最近的车站、轮埠)的运输费用,由发运店负担。收货店向车站、轮埠提取运回和境内转发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收货店距取书的车站、轮埠超过20公里的,超过的里程运费,由发运店给予补助。一般订添货,收货店要求用客运或航空运输的,增加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
(二十八)经过二级分发或经过中转店转运的,二级分发和转运的费用由发运店负担,并由发运店付给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九)销货店之间调剂图书的发货运费,一般由调出店负担;应调入店要求,支援性质的调剂,运费经协商同意也可由调入店负担。

七、领导管理
(三十)新华书店总店:进行图书发运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研究储运技术的改革;与中央交通运输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图书运输工作中的问题;起草必须在全国统一的有关图书发运的规章制度;协调本系统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指导各地做好图书发运工作。
(三十一)各省级店:领导管理本省、自治区发货的图书包装发运工作,审查确定代发店(厂),对代发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管理本省、区、市二级分发工作、中转工作和收货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定期评比;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员;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解决本省、市、自治区运输上的问题;了解掌握本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发展变化情况,与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联系调整收货网点、发运路线(确定后由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通报各地执行)。
(三十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和上海发行所:对全国图书运输路线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改进意见;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图书发运、中转工作进行业务辅导;定期编发《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及时印发《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北片(北三区加山东、河南);上海发行所负责南片(南三区除山东、河南)。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全国二级分发工作的管理和业务辅导。

八、附 则
(三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新华书店总店作具体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作补充规定。
(三十四)过去颁发的图书发运工作办法和其他发行工作章程中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新华书店图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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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图书 |运 输| 包 装 材 料 |
| | | |------------------------------------|
|类别| 类别 |方 式| 外 皮 | 内 衬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灰 板 纸1张 |
| | 一 |担| | | |
| | |、|----|----------------|------------------|
|纸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裹| | | |
| | 书 |--|----|----------------|------------------|
| | |集|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籍 |装|----|----------------|------------------|
| | |箱|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一 |担| | | |
| | |、|----|----------------|------------------|
|包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内包装拆散的 |
| | |裹| | | 衬灰板纸1张 |
| | 图 |--|----|----------------|------------------|
| | |集|直达| | 内包装拆散的 |
| | 片 |装|----| 牛 皮 纸2张| |
| | |箱|中转| | 衬灰板纸1张 |
|----|--------|--------|----------------|------------------|
| |精装书 |各 种| 瓦 楞 纸 箱| |
|纸 |台 历 |运输方式| | |
| |--------|--------|----------------|------------------|
|箱 |挂 历|各 种| 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各 衬 |
| |贵重图片|运输方式| | 灰 板 纸1张 |
|邮 |--------|--------|----------------|------------------|
| |轴 画|各 种|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和 两 端|
|包 | |运输方式| |衬 灰 板 纸1张|
| |------------------|----------------|------------------|
| | 各 类 书 籍 | 牛 皮 纸2张| 贵重书籍、图片 |
| | 各 类 图 片 |(边远地区3张)|衬 瓦 楞 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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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规 格 标 准 198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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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装 操 作 | 包 装 单 据、标 志 | 其 他 规 定 |
|------------------------------|--------------------------------|--------------------|
| 1.包内图书码正放平靠 | 1.包(箱)内须附包装单(调 | 1.本规格标准所 |
|紧,上下层书脊朝里,最上 |拨单随书同行联),放在包(箱) |称的运输包装,指 |
|层图书封面朝下,最下层图 |内易发现处。包装单上所列各 |的是外包装。包装 |
|书封面朝上。 |项与同批书的品种、数量等完 |用纸张数不包括内 |
| 2.包紧裹严,包装纸边叠 |全一致。 |包装(出厂小包)。 |
|接处不少于10厘米。包件两 | 2.集装箱装运图书,一箱多 |打包、装箱时内包 |
|端纸边折平压实。 |种图书或内装图书转运几店 |装一般应保持完 |
| 3.用塑料带、绳,视包件大 |的,附集装箱发货清单,放在箱 |整。如内包装拆 |
|小捆“井”或“@”字形。绳与 |内易发现处。 |散,应予加固。 |
|绳、绳与边间距相等。横竖 | 3.包(箱)上运输标签上的到 | 2.每件重量:纸 |
|道绕扣捆紧,绳头结死,塞 |站、收转店名等一一填写清楚, |包、纸箱为10—20|
|牢。 |不漏无误。铁路运件两端各贴 |公斤,平均不超过 |
| |内容完全相同的标签一张。邮 |15公斤;邮包不超 |
| |卷标签贴在纸缝上。 |过5公斤。 |
|------------------------------| 4.大中小学教材够件的单独 | 3.包装材料中的 |
| 1.装满填实,箱面平整,不 |包装,在标签上加盖“教材”字 |牛皮纸,以佳木斯 |
|得凸凹不平。 |样。大中专教材一种在10件以 |厂80克牛皮纸为标 |
| 2.塑料带、绳捆“井”字形,|上的,在运件外标明书名和数 |准,质量低于此的 |
|长度超过60厘米的加捆一横 |量。不够一件而与一般书并 |相应增加纸层。 |
|道。其他捆扎要求同纸包。 |包,在标签上盖“内有教材”字 | 4.并装的图书, |
| 3.精装书籍暂无条件用纸 |样。 |一种书全数并入一 |
|箱装运的,可用纸包发运,包 | 5.放置包装单的运件,在标 |件,不得散乱混包、 |
|装时,上下层书脊朝外,书口 |签上加盖“发单在内”字样。特 |混装。 |
|朝里,书口相对处夹瓦楞纸 |急件在标签上加盖红色醒目的 | 5.出口运件尽可 |
|一层。包装按一般书规格内 |“急”字样。 |能用纸箱装运。用 |
|衬一层瓦楞纸。 | 6.经中转的运件,标签一律 |纸包运输的,最少 |
|------------------------------|印绿色;其他可视需要印其他 |用3张佳木斯80克 |
| 1.方形包视邮包大小捆 |不同颜色。 |牛皮纸,内衬一层 |
|“@”或“十”字形。其他捆扎 | 7.随运件带交中转店的中转 |瓦楞纸。 |
|要求同一般书籍纸包。 |单,装入小纸袋拴挂运件外,塞 | |
| 2.邮卷裹紧贴牢,可不捆 |入隐蔽处,在运件上标明“中转 | |
|扎,两端裹严,纸头折平压 |单在此件”字样。 | |
|实。少量图片加衬硬纸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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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调剂功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各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以市级统筹前的统筹地区为预算单位。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七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每年工伤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工伤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相应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

  第九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各预算单位按照年初征缴预算进行征缴,征收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各预算单位每年按上年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至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时,可暂停上解,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后,应恢复上解。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各预算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基金待遇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后,按2%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各预算单位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给予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

  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且在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补助;缺口在上解金额1-3倍之间的给予适当补助,超出3倍以上部分由预算单位动用历年结余或地方财政资金予以解决。

  没有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预算单位,当年出现收支缺口,且在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内的,按实际缺口补助;缺口大于该预算单位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可动用该预算单位历年结余或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预算单位遇有重特大事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用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预算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实行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后各地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市工伤认定标准。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使用。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监督与稽查相结合的办法。待遇审核与支付分别由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核,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考核体系;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与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保障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2日起施行。

浅谈隐私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这是隐私权理论研究的开端,这是一篇被称为具有‘开拓性’的论文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包括个人信息的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做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二、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分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三、隐私权与国际人权法保护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国际人权法的范围。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已全面进入了国际法领域,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其中涉及隐私权的国际法文件成为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法律渊源。这些国际法文件确立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有些已付诸实施。
  1.全球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这一条文是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该条文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其中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宣言确立的原则不断被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内法所采纳,这些原则可被看作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6编53条,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这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2.区域性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1)《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二、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国家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根据公约,公民隐私权在欧洲应得到有效保护,除非在某些合法的条件下,一般不得任意干预、限制和剥夺。
  (2)《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一、人人都有权使自己的荣誉受到尊重,自己的尊严受到承认。二、不得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当的干涉,或者对其荣誉或名誉进行非法攻击。三、人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上述干涉或攻击。”由此可见,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美洲国家承认的义务,其保护范围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基本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