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保卫、财会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负责规划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对安全技术防范经费的投入效益负责,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财会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总行保卫部对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检查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建设及使用管理制度;
(3)为全行系统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财会、筹资、基建、计算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协
调各部门间的有关工作。二级分行(地市级行或相当的专业支行,下同)可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一级分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
(2)协调落实本行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
(3)为下属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情报资料和咨询服务;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审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组织审批项目竣工验收;
(6)对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检查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查处。
第八条 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设施投资规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划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级工程:投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行(以下简称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主要附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施工单位资信调查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项目预算等。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报告。
二级工程: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附件同一级工程)。一级分行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级工程:投资行向二级分行保卫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附件同一级工程),保卫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一级分行保卫处备案。
总行、一级分行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由总行保卫部门、财会部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核立项报告,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投资行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财会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有关设备和施工质量负责。
一级分行保卫处对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级分行保卫部门对三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参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性能价格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备及设计和施工单位,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招标的组织与方法,按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为规范分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一级分行要对施工企业进行考察,项目包括:注册证明、资信状况、技术力量、工程业绩、售后服务质量等。在此基础上,经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确定3~5家企业为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定点企业,
下属行只能在定点企业范围内,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定点企业资格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签署经济合同,结算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签署合同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40%;设备到位并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的30%;以不低于预算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
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四条 新建、翻建办公、营业用建筑,其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要设置在隐蔽安全部位,禁止设置在紧靠金库的部位。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使用操作与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守秘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不得脱岗或进行有碍值班的活动。值班情况和交接班要做文字记录。控制中心属重点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制度化。要定期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每次维修、检测要做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经技术检测鉴定,确已不堪使用或技术过时不能满足防范需求的设施,报请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主要材料包括:立项报告、合同副本、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料、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制作要一式二份,一份入档案室保存,一份留保卫部门备用,技术资料档案属机密级文件,须按规定保管、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7年4月1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2〕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
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结果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6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