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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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8.11.11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1998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速度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50公里的二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四条 轻便摩托车应当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第五条 申领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出示下列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第六条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持有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轻便摩托车。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由申领人向居住地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第八条 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 轻便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市区内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按所限速度行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无号牌或者行驶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无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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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京经贸管字〈1996〉00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定的《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景泰兰、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景泰兰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景泰兰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景泰兰是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正本签注后退企业,副本由发证机关存档)、出口商品明细单两份(明细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
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苯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联苯双脂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及程序
(一)首次领证时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发的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或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影印件)。
(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医保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出口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正副本各一份。
(六)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七)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单位若需变更许可证内容,可在原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有效期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新证,旧证退回发证机关。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