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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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2]247号

 
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要求

 
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

 
(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方案,举办土地变更调查培训班,将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和土地分类实施方案培训到市、县。

 
(三)各地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方法,逐步提高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科技水平,减轻工作量,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

 
(四)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自查本辖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进行抽查。

 
(五)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便函[2001]65号)文件要求,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支持。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工作,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省(区、市)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上报我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变更表;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急需,结合当前全国土地调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但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还没有全面完成,尚难一步到位,因此,需要过渡。过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结合土地变更调查,通过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简称原分类,下同)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简称过渡分类,见附件1,下同)。过渡分类与原分类对照表见附件2。

 
(二)将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年度变更部分调绘上图。有条件的地方,按过渡分类全面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新设地类指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和管道运输用地。

 
可调整地类指可调整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人工草地和养殖水面。

 
(三)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按过渡分类、原分类分别汇总上报。

 
(四)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的编写,应增加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及过渡分类与原分类转换等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作业流程



 
(二)外业调查

 
1、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变更调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调绘航片,外业调查手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表格准备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实地调查

 
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清新设地类:按照过渡分类要求,对新设地类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属2002年度地类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查清可调整地类: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规定, 2000年1月1日以后,将耕地变更为可调整的地类图斑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表(表一);属于2002年度内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查清本年度地类和权属变化: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按照过渡分类,将本年度权属和地类变更的图斑调绘上图,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图斑编号

 
图斑分割与合并,新图斑号统一采取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但不能出现重复号,也不能连续支号。如12号图斑分割成3个图斑,则用12-1、12-2、12-3表示,二次分割时,则在其后续编号,如12-1又分成2个图斑,则为12-4、12-5。多图斑合并时,也按此办法编号。

 
(三)表格填写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变更年度以前产生的新设地类及可调整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变更前图斑”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 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年度实际发生变更的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

 
(1)“变更前图斑”栏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栏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图斑变更部分”栏的变更前地类代码按原分类填写,变更后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填写。凡变更后图斑地类为新设地类的,应同时填写该地类相对应的原分类代码,并用“/”分隔表示;

 
(3)变更后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应分清当年批准、往年批准或未批先建,在“新增建设用地状况”栏填写清楚。

 
3、一个图斑既有年度地类变更调查又涉及往年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应根据情况分别填写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和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四)2002年过渡分类年初数据的生成

 
1、数据生成的原则:

 
(1)以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为基础;

 

(2)各行政单位控制面积不变;

(3)耕地面积由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直接过录,不得改变。凡属于耕地转换为新设地类的,一律作为2002年度变更数;

(4)2002年年初可调整地类面积不得大于2000年度与2001年度由耕地转为该地类的面积之和。

 
2、数据生成的方法:

 
(1)将2001年年末土地变更调查分类面积数转为过渡分类中名称相同的地类面积数(含沟渠面积数转为农田水利用地面积数),此时新设地类面积数为零;

 
(2)将2002年度以前的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数据(即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中调查数据)录入国家统一研制下发的汇总数据库;

 
(3)由计算机根据(1)和(2)的数据生成过渡分类各地类的2002年年初面积数据。

 
(五)统计汇总

 
1、可调整地类的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

 
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按过渡分类和原分类分别汇总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

以上表格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四、上交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现状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调查表(表四);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方案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与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3、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4、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5、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6、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表四);

7、2002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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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现将《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 1、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评定试行办法

    2、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评定申报、审批表

    3、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评定申报、审批表 

   4、南京市职业介绍诚信机构评定申报、审批表 

   5、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诚信机构评定申报、审批表 

   6、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诚信机构评定申报、审批表 

  7、南京市定点医疗诚信机构评定申报、审批表 

    二ОО五年六月六日



南京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南京”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诚信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相关要求进行诚信评定,并实行分类监管和服务的措施。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诚信评定,评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评定,评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诚信评定,评出职业介绍诚信机构;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诚信评定,评出职业技能培训诚信机构;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诚信评定,评出职业技能鉴定诚信机构;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诚信评定,评出定点医疗诚信机构。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工作实行统一规范指导和综合评定。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服务机构的创建、申报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评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生产正常;

  (二)依法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主动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参加相关劳动保障年度检查、申报、审核,并依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令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四)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工资支付等主要评定指标均需达到下列要求: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组织健全;

   2、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无欠缴社会保险费;

   3、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4、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没有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七条 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工作,主动足额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的确认率达100%;

(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好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建立健全职工收入台帐,主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检查,整改措施到位,社会保险补缴基金到帐率达100%;

(四)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发放工作,清单发放手续符合规定,清单发放率达100%。

  第八条 评定职业介绍诚信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下列条件:

  (一)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有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赁合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制度和相应的计算机等服务设施;

  (二)从业人员50%以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通过职业介绍资格年审,合法经营,无经查实的违法行为,每年推荐就业1000人以上。

  第九条 评定职业技能培训诚信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下列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不少于每年200人,关心、尊重学员,积极推荐就业,学员和用人单位满意率达70%以上;

(二)具备满足办学需要的培训、实习场所和设施设备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培训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认真按计划组织教学培训;

(三)办学负责人和管理、工作人员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培训及考试业务,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每个专业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四)管理制度健全,诚信规范办学,广告和招生简章真实,收费合理,公平竞争,没有超审批范围办学,没有损害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评定职业技能鉴定诚信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鉴定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鉴定场所,鉴定设备与检测仪器数量、性能满足要求,理论鉴定场所不少于4个标准教室,实际操作鉴定场地设施能容纳30人同时鉴定,考评员配备人数满足鉴定职业(工种)要求;

(二)连续两年完成鉴定工作目标任务,年度目标考核达到优秀等次,年鉴定量在1000人以上,鉴定质量抽查合格率在98%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公示有关制度、考务规则、收费标准和工作流程,能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制定鉴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考务管理严格规范,考务系统数据准确,鉴定资料保存完好、存档规范;

(四)无超规定职业(工种)鉴定,无违规收费,无质量管理方面的有效投诉。

第十一条 评定定点医疗诚信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及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内控机制,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二)经办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和业务,三个目录库和数据信息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三门”准入规范、准确,及时、完整提供医保病人基础资料和医疗文书等;

(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对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及诊疗主动征求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四)建立完善的价格公示、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上传数据真实、准确,无分解收费、自定收费、增加收费、重复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和诚信服务机构评定每年评定一次,按诚信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诚信确认的程序进行。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负责对受理、上报的诚信单位进行评定,对通过评定的申报单位向社会公示。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授予相应诚信单位称号。

  (一)申报评定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市或区、县(含两个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二)申报评定社会保险费缴纳诚信单位的,按属地管辖原则,分别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三)申报评定职业介绍诚信机构的,由所在区、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四)申报评定职业技能培训诚信机构的,由批准成立的市或区、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五)申报评定职业技能鉴定诚信机构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六)申报评定定点医疗诚信机构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经审核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小组评定、公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获得的诚信单位称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公告一次,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获得诚信单位称号后三年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提供公共职业介绍服务、免费提供劳动人事干部培训、免费赠阅《南京劳动》和相关政策法规汇编;除有举报投诉或上级规定的专项检查外,免于常规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在获得诚信单位称号后三年内,如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未完成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消其诚信单位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各级劳动部门的积极努力,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995年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达到80%的工作目标。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已达9155.2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
5%。
山西、山东、江苏、吉林、福建、浙江、河南、广东、北京、上海、海南、河北、四川等13省、直辖市基本上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陕西、江西、湖南、辽宁、黑龙江、天津、宁夏、广西、云南、湖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超过了80%,顺利
实现了本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开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目前已有新闻出版、石化、船舶、航空、农业、化工、邮电等部门基本完成了既定目标。
在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北京、天津、四川、辽宁、陕西、黑龙江、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克服了经济环境不宽松、困难企业多等困难,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企业指导并帮助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建立劳
动合同制度的任务。对此,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更是付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国各类企业要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继续努力,扎实工作,尤其要抓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
,在199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有关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使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
1996年,我们将按季通报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附: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
|省 份 | 已签订劳动合同 | 占职工总数 |
| | 职工人数(万人) | 的比例(%) |
|-----|------------|-------------|
|山西 | 354.3 | 99.2 |
|山东 | 550.1 | 98 |
|江苏 | 700 | 98 |
|吉林 | 378 | 97 |
|福建 | 217.8 | 96.8 |
|浙江 | 300 | 95.4 |
|河南 | 567.7 | 95.1 |
|广东 | 720.5 | 95 |
|北京 | 208 | 95 |
|上海 | 310 | 95 |
|海南 | 80.4 | 94.7 |
|(含农垦)| | |
|河北 | 472 | 94.6 |
|四川 | 633 | 90.3 |
|陕西 | 195 | 86.7 |
|江西 | 257.2 | 86 |
|湖南 | 349.3 | 85.9 |
|辽宁 | 681.6 | 85.2 |
|黑龙江 | 564.5 | 84.7 |
|天津 | 182.4 | 84.5 |
|宁夏 | 42.3 | 82 |
|广西 | 184.1 | 81 |
|云南 | 159.5 | 80.9 |
|湖北 | 438.9 | 80.7 |
|甘肃 | 127.2 | 70.4 |
|安徽 | 218.4 | 62 |
|新疆 | 101 | 43 |
|(含兵团)| | |
|青海 | 14.3 | 33 |
|贵州 | 39.5 | 32 |
|西藏 | 1.8 | 27 |
|内蒙 | 62.2 | 21 |
----------------------------------





19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