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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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努力实现技改投入“三年翻一番”目标,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
  二、市区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一)技改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的技改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2、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单体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鼓励“专、优、特、新”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投资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体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技改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改项目资助资金按每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或列入市政府搬迁计划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3、一般技改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4%给予资助。
  4、列为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年度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除享受上述资助外,重点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一般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资助率。
  6、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三)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的标准
  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期完工投产并产生显著效益的,进行择优评定,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资助。
  1、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3、完成总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奖励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奖励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资助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助资金。
  (四)技改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2、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列出季度技改项目资助计划,重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在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
  (五)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
  三、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市政府鼓励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工业企业积极向省争取技改项目的资助。同时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对上述地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资助。
  (一)上述区、县(市)申报的项目应是当年或上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酌情予以考虑),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
  (二)上述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上报推荐的项目。
  (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企业。
  四、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助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贴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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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国务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第三条 基金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已经大部或者全部实行基金有偿使用的地方,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应当全部纳入基金。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六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各企业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与银行签定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
银行按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千分之二点四,二年期为千分之二点七,三年期为千分之三点零。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一般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额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自有资金: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自留自用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上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期偿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点零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千分之一点五加快收罚息。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点零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零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施州政发[2003]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建评标专家库。州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州政府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州政府评标专家库设置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室内装饰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药品采购及其他货物、服务等不同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专家不得少于50名。根据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州境外专家入库。
第四条 州综合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州招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二)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为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负责被抽取专家的通知及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个人档案;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专家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条件及产生程序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健康状况良好;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保守秘密。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产生程序:
(一)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或州招投标中心邀请,填写报名申请表和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州招投标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审,并提出聘用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四)州招投标中心将入选专家录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州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办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对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时参加评标,服从监督和管理,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因故确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通知单位请假;
(三)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全过程的秘密。
(四)参加项目评标工作,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抽取人数控制在正选专家人数以内:
(一)专家的抽取时间应为评标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内;
(二)按照招标人提出的专业要求,由州招投标中心指定专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抽取;
(三)同一个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
(四)每位专家每月或在同一项目中参加评标不超过两次;
(五)同一个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时不得超过两名;
(六)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人、抽取人、监选人应签字确认,然后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可以自行聘请经济、技术人员,或者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如评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招标人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1:3的比例推荐候选专家,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批后,在州招投标中心按第十一条规定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由备选专家按抽取顺序替补。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二)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如调动工作或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州招投标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州招投标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专家在每个项目中的评标情况,由州招投标中心评标见证人员收集相关方面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存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违反一次,停止三个月评标资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报到时间前4小时向通知人请假,否则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身不得再进入州政府评标专家库:
(一)未请假,连续三次接到通知而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评标,报州人民政府在年审时予以解聘:
(一)担任现职国家公务员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三)出国定居的;
(四)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告知州招投标中心的;失去联络半年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州招投标中心的要求及填报有关资料的;
(六)自愿向州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每人每次酬金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