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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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曲政发[199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15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财政预算分配,提高财政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编制零基预算的基本原则。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经费支出定额,努力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财政零基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

1、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曲靖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事业、行政单位“两则”和“两制”编制单位预算。

2、市财政局以当年财政预算内外财力和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财力为分配和核定基础,以当年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分配依据,以“零”为基数核定和分配各项支出,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内外收支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

3、成立市级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由分管财政的市长担任主任,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政局长担任委员。

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预算草案编制的评议意见。评议市财政局上报的当年财力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评议市级的专款项目和资金额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收支核定数;评议年度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支出预算草案评审意见。

第四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内容

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性收入预算,事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预算(财政拨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正常经费、专项经费。

1、正常经费预算是指用于个人开支(含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个人开支)的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教育经费预算(按生均定额计算的教学经费和人民助学金),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社会保障经费预算,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预算。

2、专项支出预算是当年确定的或以前年度确定仍需继续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经费。在年度执行中的一次性补助,列入专款预算,作为专款核定。

第五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基本编制方法

财政零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财政收入预测当年财力,确定具体的各项定额标准,进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进行逐级编制,具体是: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财政性收入预算的编制。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税收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到减收因素和增收潜力,进行认真测算,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编制。

(2)事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由事业、行政单位编制,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首先是由财政部门确定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印制统一的预算表格下发各单位,各用款单位应在认真核实预测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收入预算表》并附简要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

2、正常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采取“划分档次,确定定额,不留基数,逐年审核”的办法。市财政每年公布当年正常经费定额标准,各编制单位依照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编制,严格区分正常经费和专款,坚持正常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定额核定,不能纳入正常经费核定的项目一律纳入专款项目核定。

人员经费:指用于个人开支的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其它用于个人开支的各项补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比例核定。

公用经费:指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汽车燃修费、会议费。公用经费按市级确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教育经费:人员经费部分据实核定,公用经费部分按生均定额标准,分档次核定预算定额。

公费医疗经费,按定额标准和国家确定应负担的比例核定该项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个人经费据实核定,公用经费按级别分档次定额核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

3、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当年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预算内外统筹安排,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统筹安排,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首先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部门掌握的资金、存量资金。

(1)专款评审的依据及项目优选顺序:

一是与国家和省资金配套的项目;

二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

三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

四是全市长远规划(计划)确定的项目(包括纳入全市长远规划有市场、有效益的续建项目)。

(2)市级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制发的专项预算编制表格填报年度专款预算。按照本单位研究的意见,依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排列,同时报送分项目的评估文件,简要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和分配意向,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情况说明。

(3)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重新排序,报市本级支出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

4、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先用预算外可用资金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再考虑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时应将已在单位预算外安排的支出项目资金扣除后再进行安排。

市级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各项收入开支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报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批复与执行

1、财政性收支预算和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市级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批复下达预算。

2、各事业、行政单位按批复预算组织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正常经费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冲抵次年经费。

3、财政部门应督促各单位执行好预算,特别要加强对专款的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追加与调整

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需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但遇特殊情况(救灾、国家有关政策变动等)确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按《预算法》和《曲靖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次年预算的编制不再以上年数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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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域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等。

行政诉讼法管辖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管辖权问题是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瓶颈。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时,一般不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维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这么复杂的管辖权界定,二是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社会公信力不足。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笔者认为,交叉管辖并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在中级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一审行政案件应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不仅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同时也有利于摆脱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的干预,使人们增加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有人提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会造成基层老百姓的起诉难?对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中级法院尝试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庭可在区县基层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我市车辆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重庆保监局制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我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
第九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与地方税务机关逐步搭建车船税信息平台,健全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 注


车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每 辆12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排气量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
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
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
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
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
排气量4.0升以上的3600元
客 车中 型每 辆5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至20人以下
大 型60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货 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 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元
其他
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60元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每 辆36元



舶净吨位200吨(含)以下净吨位3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200吨至2000吨(含)4元
净吨位2000吨至10000吨(含)5元
净吨位10000吨以上6元

艇艇身长度10米(含)及其以下每 米600元
艇身长度10米至18米(含)900元
艇身长度18米至30米(含)1300元
艇身长度30米以上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