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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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我部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有效控制我国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本报卫生部疾控司。
联系方式: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传防处 刘海涛
010-68792556(0)、68792554(fax)
yiqing-moh@126.com


二○○六年三月 日
附件:

附件:《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征求意见稿)》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2006 - 2010年)
(征求意见稿)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名,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每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落后,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治愈存活的麻风病人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残老的治愈病人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病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政府对麻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实现以省级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继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8%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下降到20%以内;
5、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6、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7、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8、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的,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把麻风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断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与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得有力支持,以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各级政府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地(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三)稳定防治队伍,落实相关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问题,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已是当务之急。由于麻风病防治需要长期在基层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实际待遇较低,人员流失和转岗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急需提高。各级政府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精神和其他工资、职称晋升等国家有关政策,创造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五)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对其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六)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七)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预防和治”愈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建设出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同时,要特别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八)改建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病院(村)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重点在于麻风病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并制定可行的建设方案。利用国债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完成对我国现有麻风院(村)合并及新、改建任务。协调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九)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加强应用性研究,如麻风病耐药监测,麻风病人延迟就医行为干预,神经炎早期诊断和处理等。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他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鼓励其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
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麻风病的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控制目标,加强防治网络能力建设,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主,筹集各方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使用。
(三)积极协调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制定新的政策和措施,解决麻风病人的医疗、康复等问题,促使麻风病人早日回归社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四)提高和落实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稳定防治队伍;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高水平的防治队伍。
(五)广泛开展大众的健康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国家政策和防治知识,逐步消除社会歧视和偏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逐步消除麻风病的危害。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 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消除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云南 69 20 49
贵州 45 15 30
四川 54 18 36
湖南 23 8 15
西藏 13 5 8
广西 21 8 13
江西 12 6 6
福建 11 6 5
海南 9 5 4
湖北 10 6 4
重庆 7 7 0
陕西 13 13 0
广东 5 5 0
青海 1 1 0
安徽 1 1 0
浙江 2 2 0
山东 2 2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
(2006 - 2010年)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在我国部分地区仍是一个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推进我国麻风病防治进程,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麻风病的流行特点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规划。
一、控制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五十多年来,共计免费查治麻风病人约50万例,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已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但近年来,在全国整体疫情保持平稳的同时,部分地区疫情仍无明显改善,甚至呈上升趋势,与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在省级水平,89.6%的县(市)以县(市)为单位,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4个省份在省级水平,298个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尚未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其中43个县(市)(约占全国1.5%)的患病率仍大于1/万。山东、浙江省作为历史上麻风病流行严重的地区,虽已通过基本消灭麻风病的国家级验收,但其个别县(市)疫情出现了波动。
目前,全国尚有现症病人6300余例,其中需要治疗的3100余例。年新发现麻风病人1600余例,年复发病人约160例。 新发现病人中,儿童约占2.1%,Ⅱ级畸残者约占21%,病人发现平均延迟在3年左右。
在疫情分布上,全国现症病人的62%、新发现病人的61%,尚未达标县(市)的69%及患病率大于1/万的43个县(市),位于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和西藏5个省份;海南、广西、江西、福建、湖北等省份基本消灭麻风病的达标工作进展缓慢,防治任务仍很艰巨。上述地区大多是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的边远和民族地区。据专家预测,在这些地区仍有相当数量的现症病人尚未被发现。
在我国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病人发现等策略和措施的开展,对麻风病防治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务工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动,麻风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我国现有麻风病治愈存活者约21万名,其中约10万名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约2万名治愈残老者滞留在麻风院(村)内。麻风院(村)的建设和麻风病人及其治愈者的医疗、康复、生活等问题,迫切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防治、巩固成果、持续发展、力争消灭的原则。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充分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合理使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保持麻风病防治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早日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三、规划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规划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现新、复发病人,规划期内新发现病人总数不少于8000名。
2、全国所有县(市)的患病率均控制在1/万以下(指县、市人口在3万以上者);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总数量控制在170个(约占全国6%)以内(见附表):
2008年,安徽、青海省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重庆、广东、陕西3省份实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
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和西藏4省份应在省级水平上将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2010年,以县(市)为单位未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的县(市)数量,湖北省控制在全省县(市)数的4% 以内(不超过4个),福建省控制在6% 以内(不超过5个),江西省控制在6%以内(不超过6个),西藏自治区控制在11%以内(不超过8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3个),湖南省控制在12%以内(不超过15个),海南省控制在20% 以内(不超过4个),四川省控制在20%以内(不超过36个),贵州省控制在34%以内(不超过30个),云南省控制在38%以内(不超过49个)。
截至2005年底,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河南、河北、新疆、甘肃等省份已经达到以县(市)为单位基本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尚未接受国家级的考核验收,规划期间要保持疫情的稳定,并做好验收准备。已经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省份,要巩固防治成果,提高病例发现、畸残预防等防治工作水平,探索适合当地的麻风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出现疫情反复的山东、浙江省个别地区,要在规划期间重新达标。
(二)工作指标
1、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覆盖率达到100%;
2、麻风病联合化疗的规则率达到95%以上;
3、麻风病联合化疗治愈率达到95%以上;
4、新发现麻风病人中Ⅱ级畸残率控制在20%以内;
5、现症病人完成治疗时新发生的畸残率控制在10%以内;
6、完成治疗的现症病人每年随访监测率达到95%以上;
7、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每年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皮肤科医生接受麻风病诊疗培训率达到90%以上;
9、乡村医生麻风病防治培训率达到80%以上;
10、公众麻风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11、完成麻风院(村)的改造建设任务,并投入正常运转。
四、对策与措施
(一)健全防治体系,落实各级职责
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将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强化和健全麻风病防治体系,明确各级防治业务负责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是麻风病健康教育、病例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病人畸残预防等工作的基本单位,负责督导检查乡镇级麻风病防治情况。市(地)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对所辖县(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工作。国家和省级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麻风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督导监测、健康教育、规划评估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有麻风病疫情的县(市)级及以上地区,要明确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配备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兼职人员,负责落实病例发现、随访等具体防治措施。
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明晰、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麻风病人早期发现和诊断的水平。要积极发挥综合性或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麻风病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开展疫情监测、疑难病例诊断、合并症治疗、神经炎和麻风反应处理等工作,为畸残病人提供医疗及康复的规范服务。
(二)完善监测系统,准确掌握疫情
按照《全国麻风病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疫情监测系统,做到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掌握我国麻风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分析流行因素。及早发现麻风反应和神经炎病例,减少畸残的发生。做好麻风病流行趋势的预测,为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三)早期发现病人,给予规则治疗
要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根据不同流行地区和防治阶段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线索调查、接触者检查、疫点调查、团体和中小学生检查等工作。通过广泛的健康教育,鼓励病人主动就诊和发动群众报告病例。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麻风病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推动各级综合性及专科医疗机构参与麻风病诊断。健全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病人发现、报告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流动人群的特点,强化麻风病人发现和治疗的属地管理。对于新发现的麻风病人,按照国家统一的治疗方案免费提供联合化疗药物,给予及时、全程、规则的治疗,并及时处理麻风反应及并发症。同时,做好抗麻风病药物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及早预防畸残,积极促进康复
将预防麻风病人畸残作为麻风病防治日常工作的内容,并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纳入到残联康复的总体规划中。通过对病人预防畸残的健康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加强对麻风病人的周围神经炎及眼部损害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加以正确处理。要密切关注现症病人和青壮年病人,保护劳动力,提高其生命质量。
(五)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要把麻风病防治知识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纪念活动和多种大众媒体,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在群众中树立“麻风病可以防治”的观念。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医务人员等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人的社会风尚,为病人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制定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麻风病防治策略、技术、方法等培训,突出重点、保证效果,努力培养一批防治骨干,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同时,要特别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麻风病症状的认识,促进及早发现病人,开展积极的治疗。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医学院校中,要安排相关课程,使学生掌握麻风防治的基本知识。
(六)改造建设麻风院(村),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国麻风院(村)现状进行调查,重点研究解决麻风院(村)的功能定位、日常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制定可行的改造建设规划,争取以中央专项投入为主,对现有麻风院(村)进行改造建设,改善居留者居住条件。各级卫生部门要协调发改、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可行的配套政策,确保建成后的麻风院(村)正常运转,提高现有麻风院(村)残老病人的医疗、生活和康复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麻风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改、财政、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的职责,建立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麻风病防治的立法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共同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规划实施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麻风病防治的投入力度,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根据麻风病防治工作形势与任务,统筹规划、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执行。卫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发改、财政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麻风病院(村)改造建设工作要与落实配套政策和加强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调整后麻风病院村的作用。
(三)稳定防治队伍,提高人员待遇
高水平的防治队伍是做好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麻风病防治队伍正处于新老交替时期,面临人才断层、人员流失和转岗等严峻形势。各地要提高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待遇,积极落实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等国家有关工资、职称晋升政策,建立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麻风病防治骨干的比例,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
(四)开展科学研究,增进国际合作
要坚持科学研究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开展应用性研究。加强与医学院校及其它科研单位的联系,鼓励参与防治相关课题的研究,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开展一些基础性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要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促进我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六、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各地对实施效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部会同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积极推动全国的麻风病防治工作。





附表:
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细化表
(单位:个)
省份 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
2005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减少未达标县(市)数 2010年底前未达标县(市)数
浙江 2 2 0
安徽 1 1 0
福建 11 6 5
江西 12 6 6
山东 2 2 0
湖北 10 6 4
湖南 23 8 15
广东 5 5 0
广西 21 8 13
海南 9 5 4
重庆 7 7 0
四川 54 18 36
贵州 45 15 30
云南 69 20 49
西藏 13 5 8
陕西 13 13 0
青海 1 1 0
合计 298 128 170

注: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基本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万;控制麻风病标准:患病率≤0.5/万;基本消灭麻风病标准:患病率≤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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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1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联、上海清算所、支付清算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需要,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中国支付体系发展(2011-2015年)的指导意见

  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不仅有利于密切各金融市场有机联系,改善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而且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坚定社会公众对货币及其转移机制的信心。本指导意见主要阐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发展的政策取向,明确支付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引导支付服务市场的主体行为,是为促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适应经济金融发展而发布的第一个支付体系中期发展指导性文件,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现状
  (一)支付体系建设成就。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形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组织格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稳步落实。非现金支付工具广泛应用,形成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为补充的工具系列。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建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骨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主体,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架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建立了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确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监管目标,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广度不断拓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持续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投资有序开展,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初步形成。
  (二)支付体系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未来一段时期,支付体系建设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支付服务需求旺盛。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外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持续提升。国际社会愈加关注利用支付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积极制定和出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标准和准则。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强化了监督管理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必要性。这些因素一方面对我国支付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支付体系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同时,我国支付清算结算法规制度亟待更新完善、支付系统与证券和外汇结算系统需进一步协调发展、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支付体系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支付服务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推动各种业务不断创新;支付工具电子化趋势明显,电子商业汇票应用方兴未艾,银行卡普及率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预付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发展迅猛;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支付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场丰富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基础的支付服务主体格局;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广泛应用,支付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愈发突出;支付结算系统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加深,支付体系复杂性增强,支付体系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化挑战为机遇,是当前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和实现支付体系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为宗旨,全面推动支付体系的科学发展,鼓励创新,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坚持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与法规制度建设同步推进,促进支付系统与外汇结算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协调发展。坚持支付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支付服务环境差距,推动境内支付与跨境支付统筹发展,实现支付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全面发挥市场机制在支付体系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优化支付服务市场安排,促进行业自律,优化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满足社会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充分重视政府在加快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推进支付产业信息标准制定、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中的推动作用,依法发展、依法监管。
  ——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积极支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各类业务创新。有效开展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引导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促进支付服务环境不断优化。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完善以服务社会公众为宗旨,以满足支付需求为导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各类清算组织、外汇结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支付体系服务主体多元化格局。建立健全有利于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体系。完善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中枢,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外汇结算系统等为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及其他零售支付系统并存的现代支付清算结算网络体系。完善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方式为发展方向,适应多种经济活动需要的支付工具体系。进一步健全以金融账户实名制度为基础,以不断优化的金融账户管理手段为支撑的金融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支付交易信息标准,促进支付清算结算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加强支付体系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结合农村地区不同支付服务需求,创新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引导因地制宜地布设各类配套设施,全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积极开展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支付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夯实支付体系发展的法律基础。
  研究制定支付系统管理法规制度。完善支付系统规则设计,明确支付指令、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提升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的法律层次,研究拟订《支付系统监管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制定重要支付系统判断标准,提高重要支付系统监管透明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系统参与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法规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推动出台《银行卡条例》,做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工作。制定与完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业务管理办法。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统一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完善外汇结算法规制度。明确外汇交易集中清算的法律地位,确保外汇交易的结算最终性,保障清算机构对担保品优先受偿权。理顺外汇交易、清算、结算机构及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间市场协议的法律地位,保障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法规制度。推动债券电子簿记法规建设,保障电子化证券的法律权利。研究明确债券结算机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落实保障证券结算优先原则,确保结算最终性。
  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根据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结算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倡导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定价策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调推动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服务优惠支持政策出台,有效降低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成本。
  (二)扎实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资金、证券结算系统网络。
  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整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成功能更完善、架构更合理、管理更先进的第二代支付系统,合理规划和部署现有应用系统迁移工作。推进支付体系灾备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基础性功能。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零售支付系统建设中发挥作用,推动零售支付系统服务功能的持续优化,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鼓励提供灵活多样的系统接入方式,广泛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各类支付清算系统,推进农村地区支付环境建设。
  提升外汇结算系统功能。研究推动外汇结算系统与境内外支付系统的衔接应用,提高外汇结算效率。进一步丰富外汇结算系统功能,支持外汇业务创新,努力推进外汇交易同步收付(PVP)的实施,有效防范外汇结算风险。
  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多币种证券清算结算及跨境交易的清算结算,推动实现债券市场净额结算。研究推动债券结算系统功能优化,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与创新,不断满足新业务、新产品的结算需求。提高利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证券资金结算的比重,发挥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联合运行的优势。
  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完善各系统的准入、退出标准,研究各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标准,实现各系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在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作用。完善各系统的危机处置预案和应急计划,健全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切实提高各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各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协调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之间的结算过程,有效防范跨系统风险。
  (三)鼓励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创新,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应用。
  继续推动票据业务创新。支持和推动票据影像业务和电子票据的发展,降低票据处理成本、提高票据支付效率,保障票据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效能,研究引入电子票据新品种,推动票据市场统一化、电子化进程。提升纸质票据防伪技术及核验水平,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规范银行卡发行。继续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不断改善受理环境,全面促进银行卡应用,提高支农、惠农卡普及率。规范收单市场秩序,强化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管理。推动金融IC卡(金融集成电路卡)与公共服务应用的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发展量化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完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推动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电子支付标准建设,鼓励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管理,规范支付机构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强化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和风险管理要求,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推广。加大支付结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配套设施布放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网络通信设施,推动切合农村实际的电子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和普及。鼓励和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以及果蔬、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的广泛应用。
  (四)优化账户服务和管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
  推进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加强落实账户实名制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落实账户实名制长效机制。加强身份识别手段,提高身份识别有效性,完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联网核查疑义信息反馈核实及争议处理机制。
  改进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研究拟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条例》。研究完善金融账户账号编码规则,建设全国集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不断完善银行账户司法、税务、审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制度,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普及率,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农村地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为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五)加强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明确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能及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定监管作用,加强对支撑金融市场运行的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等的监督管理。及时完整地获取金融市场的交易和风险敞口信息,加强监控同一金融机构作为多个系统参与者时所承受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早发现、预警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与稳定运行。
  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措施。合理设计支付体系统计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支付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手段。参照《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等国际标准,适时开展各类支付清算结算基础设施的评估工作。
  完善支付体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推动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支付体系监管透明度。
  健全支付机构监管机制。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明确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资质和要求,引导督促支付机构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支付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稳定运行。
  (六)加强支付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支付结算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支付清算结算国际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研究国际国内支付体系标准衔接机制,在支付结算国际规则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统筹研究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系统建设以及跨境债券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为跨境经贸往来和金融中介活动提供更加可靠的清算结算安排。研究加强跨境人民币支付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我国金融信息安全。
  推进支付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推动业务、机构不断向境外延伸。畅通人民币跨境支付渠道,完善人民币跨境清算体系。推动境内及跨境外币支付系统协调发展,提高外币支付效率。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实施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加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组织领导,牵头制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二)加强统筹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意见实施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强监测和评估,维护支付体系的稳定,共同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在城市和农村广泛宣传支付结算知识,培育社会公众的现代支付理念。切实加强对支付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支付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政策导向和重要意义,为指导意见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水电厅关于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水电厅关于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计委、省水电厅制定的《福建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产业政策》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除金门、马祖)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滩涂围垦、江海堤防以及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水利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增强
,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水利经济实现良性运行。
第四条 本方案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和木兰溪等“五江一溪”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和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排涝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骨干工程和跨地区引水及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水力发电、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工程;大中型灌区的续建
、配套和挖潜;大中型滩涂围垦工程;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水闸及堤防的除险加固;河道疏浚与整治工程;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防治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和水文基础建设工程;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水利建设提高到重要地位,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水利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制定规划,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
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要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组织农民投工投劳,落实劳动积累工制度,鼓励受益户、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
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争取国外赠款以及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在全省利用外资中的比例;积极引进省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鼓励水利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竞争。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确定价格,严格收费管理,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重视水利经济的内容,做到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技术力量,安排必要的前期经费,及时完成各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和管理本辖区的水利规划工作。水利规划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水利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在2000年以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完成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以及跨省、市(地)行政区域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其它河流的流域及
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流域综合规划要有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
本条所述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十条 加强河道岸线规划。依法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是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
列入省级管理的河道岸线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道岸线规划由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岸线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以公布,并树立界桩,由相应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流经城市的河道岸线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
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水规划、地下水开发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充分考虑防洪、防潮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防潮、供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分类:甲类项目是指以防洪除涝、防台风暴潮、农业滩涂围垦、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项目是指以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及垦区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并兼
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在其项目建议书中对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项目分类、投资分摊、资本金的筹集、公益性任务的补偿费用等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予以明确。效益单一的项目,应明确界定属甲类
或乙类;综合利用的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摊比例,明确公益性部分的效益和投资所占的份额。
现有水利工程(包括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规定在2000年前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分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小(一)型水利工程项目分类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小(二)型以下的水利
工程项目分类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和地方各级政府筹措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其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其资本金包括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受益单位集资的资金,以及乙类项目中公益性由国家投资的部分等,资本金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乙类项目给予必要
的政策扶持。鼓励各地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办法建设乙类项目。
第十七条 除中央项目外,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作用、受益范围和工程涉及区域,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五江一溪”综合治理骨干工程,大型及重要中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滩涂围垦工程,跨市(地)和跨流域引水
工程,重点水土保持工程,水文站队结合建设工程,省级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工程,以及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水利工程;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防台风暴潮、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工程及中小型滩涂围垦工程等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的投资除中央安排的资金外,由省和受益地区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省给予适当补助。地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对地方项目,尤其是
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中央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发〔1997〕7号)和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97〕32号
)的规定,建立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完善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是洪涝灾害频发的省份,我省“五江一溪”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县级以上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其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社会资金。筹集社会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票据。审计、监察部门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加大对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及除险加固、河道疏浚、小流域综合治理、灌区配套改造、现代农业水利配套建设等项目的扶持力度。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应按一定的比例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要按国家的规定用足用好农村义务
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纳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甲类项目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乙类项目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项目法人自筹及争取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设江河堤防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其土地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可用于江河堤防工程建设的造地支出。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整治河道,投资者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新增可利用土地30~50年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水资源费。鼓励“优水优用”,限制“优水劣用”。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在国务院发布之前,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及省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
的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省配套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江海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文有偿服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机关已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
依规组织征收;还未制定收费标准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提出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后组织征收。
第二十八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已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
200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依据供水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水利工程采取政府定价方式,实行统一原则、分级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价可适当提高。具体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工程排水费,其标准由排水成本、费用构成。灌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排水费标准应按上述原则单独核定,与供水水价合并计收。水利工程排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农业用水要积极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比例按照当地水资源丰歉情况和水利工程的调节能力确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其计量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
建水利工程,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二条 在水价调整到位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省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确保水利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确保安全、发挥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效的资产经营方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吸引增量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水电工程可实行联合、兼并、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具体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第五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取用水管理制度,大力开发和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三十八条 要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先进的灌溉模式,重点解决渠道防渗和灌区配套建设,提高水利用系数。积极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在缺水地区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的种
植面积。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水灌溉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并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银行要优先安排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的贷款。
第三十九条 缺水区域要适度控制城市规模,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申请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用水定额计算的取水总量。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否则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水单位应当安置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并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超定额取用水的,应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负责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生活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在生活供水水库、渠道内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由原批准机关责令其限期拆迁。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发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科技兴水”战略,逐年增加对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使其达到年度水利总投入的1.5%以上。积极扩大水利科技投入渠道,应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专项经费、水利专项事业费和水利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技推
广项目,形成我省水利技术优势。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重点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不断提高水利的科技含量。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河道整治的工程与非工程技术;水利和围垦工程的关键性技术;农业和工业节水设备和技术;量水设备和技术;水利枢纽工程综合利用技术;水工程安全检
测鉴定及除险加固技术;缺水地区的饮水和改水工程技术;水质监测与水污染处理技术;水土保持技术;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技术;水文数据自动采集仪器及设备;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0年。



199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