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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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53号


转发《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财政局制订的《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资管〔2005〕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如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单项资产帐面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经同级政府(不包括乡镇级政府)做出决定以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根据日常工作需要,确需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必须报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只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直接监管的责任,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有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不受损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增、出售、股权转让、报废、报损、置换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帐面资产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必须成立由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三至五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帐面值100万元以下的单位,必须成立由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建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三至五人;并将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的情况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专家小组所鉴定资产范围只包括:凡和田地区不具备鉴定报废条件的专用仪器、办公设备的各类国有资产。不包括房屋、锅炉、汽车等类资产。
第七条 地区本级、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与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资料审查备案时,帐面资产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要出具资产评估咨询证明。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扣除资产的评估费、拍卖佣金)、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鉴于和田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各项制度不完善,因此暂不设置批准期限,待今后各级管理机构、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审批权限。所有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行使。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国有资产调拨、捐赠。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二、国有资产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或在纪检监察、财政、单位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采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1、资产帐面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下进行交易时,交易场所可以设在资产所在单位。由资产出售单位在和田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7天。交易时必须由纪检监察、财政、单位主管部门派专人参与监督。
2、资产帐面价值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进行交易时,交易场所必须设在有资质的社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社会拍卖机构在与行政事业单位签定委托协议时,必须核实标的物有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无批准文件的,不能进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如符合交易条件的,拍卖时必须由纪检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参与监督。
3、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1)资产价值凭证。含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
(3)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4)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资产评估咨询证明。
(5)提交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三、股权转让。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四、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同时在提交有关资料当中,一并提交经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鉴定证明,或由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建的国有资产报废鉴定专家评审小组出具的“专用仪器、设备国有资产鉴定表”。
五、国有资产置换。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作为国有资产置换的价值依据。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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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1966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66)国议字62号)

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提议对其中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五十七名战争罪犯予以特赦释放,对十五名表现良好的战争罪犯予以特赦减刑。国务院认为,对这部分战争罪犯实行特赦是适宜的,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
1966年3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

银发[2003]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目前,部分地区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在日常销户结清时的适用利率和计结息方式问题产生业务分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中“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的规定,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在日常销户结清时,应区分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分别结计利息,即:居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