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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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月十日 






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应当邀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应当报有关领导同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十六条 制定或者代市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或者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查或者审核时间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重大问题急需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或者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 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核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二)依据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三)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
  (四)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重复、不抵触;
  (五)其他内容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报送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门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召集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在要求时限内进行反馈;超过要求时限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或经审查后未获得“同意” 意见的,不得公布。

  未在《晋城政务》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在《晋城政务》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后,由制定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晋城政务》公布。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同意”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晋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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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办艺函〔201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全国声乐比赛于2010年8月6日——13日在哈尔滨举行。现将获奖名单公布如下:



美声项目组:

一等奖(1名):谢 天  中央音乐学院  

二等奖(3名):白慧迪  天津歌舞剧院

        冯国栋  中央音乐学院歌剧中心

        费琪芳  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文工团

三等奖(6名):王 凯  中国音乐学院

        李 石  上海音乐学院

        宋沣润  中国交响乐团

        吴志峰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曲伟青  中央音乐学院

        牛莎莎  中央歌剧院

优秀演唱奖(13名):陈佩鑫  中央歌剧院

          周 楠  中央音乐学院

          阿依古丽吾拉木 新疆艺术学院

          王珠峰  武汉音乐学院

          金 今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李晶晶  中央歌剧院

          杨丹旎  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

          李宜轩  星海音乐学院

          郭芷伊  哈尔滨歌剧院

          曾睿娟  武汉音乐学院

          汪 浩  四川师范大学

          陈 雪  广西艺术学院

          蔡俊军  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音乐学院

民族项目组:

一等奖(1名):吴 静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二等奖(2名):伊泓远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黄训国  中国音乐学院

三等奖(3名):方鹂鹂  江苏省演艺集团

        侯赛男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兰 天  解放军总政歌剧团

优秀演唱奖(16名):曲 丹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

          尉金莹  中央民族乐团

          陈 阳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马 征  武汉音乐学院

          张 辛  中国音乐学院

          沈德鹏  沈阳音乐学院

          吴琍智  中国音乐学院

          龚 爽  中国音乐学院

          杨 瑾  西安音乐学院

          席燕娟  上海市歌舞团

          郑海兵  武警福建总队政治部文工团

          范双燕  星海音乐学院

          宋阿依姆 四川省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原四川省歌舞剧院)

          孙 博  中国歌剧舞剧院

          廖鸿飞  南宁市艺术剧院

          白洁琼  济南军区政治部文工团

流行音乐项目组:

一等奖(1名):曹芙嘉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二等奖(2名):金美儿  北京百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么多多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

三等奖(3名):周 鹏  武警政治部文工团

        黄琦雯  中国歌剧舞剧院

        陈 燕  贵州省民族歌舞剧院

优秀演唱奖(4名):陈真军  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原浙江歌舞剧院)

          陈 韬  杭州市歌舞剧院

          赵媛媛  南京艺术学院

          李炜铃  上海音乐学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3号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的《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外经贸公平发〔2001〕22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161200。日本、美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率如下:
日本: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49%
日本出光兴产株氏会社(IDEMITSU Kosan Co.Ltd.,):49%
日本触媒株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31%
日本三菱化学株氏会社(MITSUBISH Chemical Corporation):35%
日本东亚合成株氏会社(TOAGOSEI Co,Ltd.,):60%
其他日本公司:60%
美国:
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USA):67%
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60%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31%
其他美国公司:69%
二、对自2000年11月23日起至接到本通知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通知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三、由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已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德国的丙烯酸酯的进口经营者自2000年11月23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本决定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


20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