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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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2001年12月,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半年多来,各单位依据管理办法,推动了各项工作,实现了"十五"863计划的良好开局。
"十五"863计划的管理将继续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各管理主体的职责,现将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在"十五"863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完善863计划的管理,根据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各司其职;
2.重大专项要突出国家目标,体现政府意志;
3.主题项目管理以专家为主,政府确定目标和方向;
4.加强863联办、领域办公室同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联系和沟通,加强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形成各管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5.具体项目(专项)可根据需要,参照对各管理主体职责的一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二、863计划主题项目的管理
863计划主题项目以鼓励原始性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课题评审、课题立项、课题经费预算和课题执行等五个方面。
1.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主题战略目标,编制主题项目的课题指南,并提出课题落实方式的建议(招标、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指南进行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依据主题战略目标和主题经费情况,负责对课题指南进行审核,并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落实方式建议提出意见。
课题指南经863联办会签、部领导审批后,由领域办公室发布,并同时在网上发布。
2.课题评审
主题专家组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协助领域办公室组织初审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汇总初审结果;参与复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监督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对非共识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确定初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名单,协调解决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非共识项目提出意见。
3.课题立项
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
领域专家委员会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审核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履行报批手续,办理课题立项批复。
4.课题经费预算
条件财务司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按照课题制管理要求,监督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课题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主题专家组负责指导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规范,确定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
5.课题执行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课题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滚动调整课题提出意见,并根据课题任务合同书对课题进行验收。
领域办公室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组织对主题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滚动调整。
三、863计划重大专项的管理
863计划重大专项是以重大产品、系统或工程为核心,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市场和应用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专项课题评审立项和专项执行等五个方面。
1.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领域办公室会同相关主题专家组负责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提出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由相关专业司颁发聘书。
2.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报批手续。
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确定的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具体指标、任务分解、控制节点、总体实施方案建议等。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从技术的角度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咨询审议,并对与相关主题项目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和协调提出建议。
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重大专项由863联办负责批复。
3.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
领域办公室依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实施方案和经费情况,以及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对专项课题指南及课题的落实方式进行审核,同时履行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对课题落实方式提出建议,并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对定向委托的课题依托单位提出建议。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标书和指南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4.专项课题评审与立项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课题的招标、评审等落实工作。同时办理课题立项批复,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
总体专家组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参与组织课题评审,提出课题立项建议。
条件财务司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监督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专项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5.专项执行
领域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聘请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监理工作,对课题进行滚动调整,并指导总体专家组的工作。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课题调整提出意见,进行总体集成,并负责组织各课题的验收。
科技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863联办具体负责。
四、工作时间要求
为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各管理主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后六周之内完成课题评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在一周内完成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领域办公室组织的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条件财务司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条件财务司组织的经费预算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
863联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科技部的审批在一周之内完成;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之内完成课题合同签定工作。
五、其它工作
1.保密课题
在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公室拟订密级,并按《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管理。
2.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
涉及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应成立由部门、地方共同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3.责任追究
在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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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对《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5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地价款,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成交价款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原协议出让价格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确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的标定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土地闲置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征收基数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应缴数额,向缴纳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缴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条土地闲置费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应缴闲置费区间,按月计征,按月缴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划拨决定或补充协议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未签定划拨决定的,其起征之日为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下发满一年之次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其起征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八条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应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的决定


(2004年4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管理环节,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管理手续,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再次取消其中的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并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项目。现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列入取消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一律按事后备案项目执行。

附1:2004年清理文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6项)

一、省教育厅(3项)

1.特聘教授、首席教授、主讲教授、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设置的审核。

2.高等学校省级优秀课程的初审。

3.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设置的审批。

二、省档案局(3项)

1.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发放《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2.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检查验收。

3.建立乡镇档案馆的批准。

三、省食品工业办(3项)

1.经营甜菜种子的批准。

2.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用于生产的批准。

3.甜菜新品种审定及发证。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

2.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学生范围、数量的审批。

五、省经济委员会(1项)

省优秀新产品评审审批。

六、省环保局(3项)

1.无氟单位的验收、发证及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

2.在用车加装密闭装置的认可。

3.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检查验收。

七、省工商局(1项)

企业法人从事一次性经营的审批。

八、省信息产业厅(1项)

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核准。

九、省公安厅(4项)

1.车身喷涂广告的审批。

2.从事保安装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

3.发放电动三轮车牌证。

4.办理《吉林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

十、省科技厅(2项)

1.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和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的批准。

2.省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的规模、实现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的审核。

十一、省粮食局(2项)

1.工业用盐大企业购进各类用盐、将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盐改变用途的批准。

2.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同意。

十二、省交通厅(7项)

1.客运经营者更换、转让(卖)车辆,增、减或更改客车坐椅及车内设施的批准。

2.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批准。

3.从事高速公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审批。

4.发放《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检查证》。

5.渡口设置的批准。

6.以公路通行费收费权作贷款质押的审批。

7.乡镇船舶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查。

十三、省旅游局(1项)

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批准。

十四、省农委(1项)

劳动积累工审核。

十五、省邮政局(1项)

制作集邮品的批准。

十六、省林业厅(5项)

1.进入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狩猎的批准。

2.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批准。

3.《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审核。

4.《林木种子标签》签发。

5.改变芦苇用地用途的审核同意。

十七、省水利厅(5项)

1.在边境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围栏养鱼等开发性生产的批准。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验收。

3.取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的同意。

5.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同意。

十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发放工业产品准产证。

附2:2004年清理文件中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2项)

一、省邮政局(1项)

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登记”调整为“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备案”。

二、省地震局(1项)

将“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调整为“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方案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