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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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 文化部等


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建设厅(委员会)、文化厅(局)、文物局:
  近年来,一些影视制作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存在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的倾向,有的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这既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影视拍摄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依法加强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在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中,应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对因认识不足、管理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危害性予以足够重视。各级环保、建设、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在限制类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和影响特征,提出保护文物资源的方案和措施,并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活动。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和要求,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五、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现场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 家 文 物 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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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实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从1998年起,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由财政部实施抽审(以下简称抽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财办字〔1998〕47号)的规定,抽审工作由财政监督司牵头,会同有关司按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抽审工作采取审核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和到企业实地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拟抽审的中央国有企业名单由财政部有关业务司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认为对名单之外的企业有必要进行抽审的,商有关司或报部领导批准后列入抽审范围。按循序渐进的原则,2000年以前暂按5%左右掌握抽审。
第五条 抽审工作原则上由被抽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承担。如个别专员办有特殊情况无力承担,报经财政监督司同意,由当地委员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审,也可由财政监督司商有关司后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审。对在京总公司一级企业,由财政监督司抽调专员办人员或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实施抽审。
第六条 专员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认为在财政部下达的名单之外应增加抽审对象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备案。专员办增加的抽审对象,由专员办承担抽审工作,不得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抽审工作,由财政部按规定标准付费,所需费用由财政监督司提出预算,预算司专项安排。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预算司和审计署的检查和审计。具体付费办法由预算司制定。
第八条 抽审工作结束后,由承担抽审任务的抽查组出具抽审报告提交组织抽审工作的部门。其中,由专员办组织抽审的,定期由专员办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备案。
第九条 对抽审中发现的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专员办责令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其中重大问题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审核后处理。
第十条对抽审中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行为,先由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告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审核后移交中注协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
第十一条 专员办每年10月底之前,就抽审事宜作出工作总结,报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每年12月底前对抽审工作作出全面总结。
第十二条 为便于专员办开展抽审工作,各地国有中央企业应将委托业务协议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抄送专员办备案。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中央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司对专员办执法质量实施监督。各有关业务司发现专员办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移送财政监督司处理。



1999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处理有关事务。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发布。
十九、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全市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某些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三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一、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四十二、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四十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出席一般性的接见、庆典、挂牌、开业、剪彩、书刊报章首发等活动;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