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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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3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现将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6年二季度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两会”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胡锦涛总书记 “八荣八耻” 的重要论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结合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尤其是大力宣传保险业在积极拓展“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年金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宣传保险业“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报道保险业改革开放和保险监管工作的新成果,全面介绍保险业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情况,宣传保险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努力方向,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一个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活动。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的通知,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业诚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关注保险市场的热点焦点,深入挖掘诚信建设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结合保险业实际,进一步创新诚信宣传的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树立保险行业正面的社会形象;同时要加强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精心策划宣传方案,注意把握舆论导向,不断提高保险业品牌意识。

  三、积极推动保险业制度建设,配合业务监管领域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产险方面将出台《大型商业险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人身险方面将出台《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保险中介方面将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资金运用方面将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风险管理通知》等文件;财务会计方面将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风险资本(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征求意见稿)》。针对以上业务监管制度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区别不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四、做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意见》的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配合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努力营造保监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利舆论氛围。

  五、做好有关会议的新闻宣传。二季度将举行保险中介机构座谈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座谈会和保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国际研讨会,同时举办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专题研讨会。要针对不同会议的内容,精心提炼新闻报道点,组织有计划、有效果的宣传方案,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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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2007年5月28日



《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第十七条 园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情况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纠正、查处,并将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园林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孕育而生,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当然也是如此。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自己的权利自己管理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者无法直接行使权利,也无法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孕育而生。在信息时代,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个人实施和管理著作权权利越来越不现实,著作权集体管理则越来越必要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的权利,代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并为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侵权者进行打击。这种制度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并有效监控作品的使用状况。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作用
1851年法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组织至今,国外一百五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桥梁作用
作品使用的范围极广,譬如一篇文章发表后,其他的报、刊、网站想转载,出版社想收录进专辑出版……出版一本多人的辑子,一一找到作者获得许可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作者有的使用的可能是笔名,有的地址、电话多有变化。这么多单位找作者,作者也是应接不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解决了作者与使用者沟通的难题,使用者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家基本可以获得所有作者的许可,而作者更是不用操心,将一定的著作权许可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等待分取许可费用就行。

2、著作权权利的守护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具有各地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及其他专业人才。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高的监控能力,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打击能力。

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不过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运做能力,这个问题还得留待以后再完善。

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运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有的权利都来自作者的授权,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将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行使,作者一般将两个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一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一是代表作者以诉讼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作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并将许可费用,以及侵权赔偿费用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作者。
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份协议,其他所有的事情由集体管理组织来运作,作者就直接等着分许可费用及侵权赔偿费用就可以了。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
我国直到2001年10月才在新修正的《著作权法》中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上1992年12月17日就已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更象行政机关,要么半死不活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要么缺乏基本运做规范,以致受到广泛的质疑,可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行体制下暂行解决途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不久以前我国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按该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只能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按该条例的规定,其实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是有相当的难度。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他们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具有分支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有能力发挥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作用。那么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取得一定作者的授权,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效。
按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集体管理机构与法律规定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律师事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问题完全可以根据作者的授权来解决。

※:关于律师事务所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请见作者的另文详述。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箱: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