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人员申报户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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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人员申报户口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人员申报户口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推动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共同利用和发挥厦门特区的对外“窗口”作用。各省、市、自治区及所属省辖市(地区)一级政府,原则上可在厦门市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县一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

二、各地政府驻厦办事人员可由各地派来,也可在厦门聘请或招收解决。
三、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可申请若干常住户口的指标。省一级政府驻厦办申报4-7户;地、市政府驻厦办申报2-5户,县一级政府已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的申报1-2户,余只申报临时户口。
四、申报常住户口的手续由各省、市(地区)政府驻厦办确定名单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转市公安局批准。
五、中央各部所属局以上行政单位驻厦办事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六、申报常住户口的原则:
1、申报常住户口的对象主要是办事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业务专业骨干。
2、凡申报常住户口的应具备自有居住条件。
3、各地政府驻厦办任用或聘请外地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不能申报进厦常住户口。
4、驻厦办事处非专职人员不列入办事处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5、驻厦办所属经济实体的干部不列入办事处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6、各地政府驻厦办申报进厦常住户口的总户数,包括其后办事处的干部离、退休等人员更动情况在内,人员进出不能超过上述第三条核定的申报总户数限额。
7、凡经批准进厦常住户口者,其家属随迁问题按市人民政府厦府(84)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七、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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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分  类
科学技术

法规名称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通过日期
1996年6月20日

修正(订)情况
2010年9月17日

废止情况
未被废止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平台的功能,汇总相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情况。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对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创业投资企业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与政府匹配的资金组成,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失败的部分损失。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市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财务、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培训和推介服务。

  市和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者拓展运用成熟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第二十条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继续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培养、引进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产业化提供便利。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人才交流。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企业,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的情况,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权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  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审批相关机构和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章 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科学技术资源,应当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数额、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事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科学技术资源。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实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等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适合科学技术普及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普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技术普及监测工作网络,定期对市民的科学素质进行测评,对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运行情况、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

  本市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为国家在本市实施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三)为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运行保障;

  (四)支持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购置科学技术仪器设备以及建设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五)支持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六)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七)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八)其他与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财政、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办法,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其评审结果;

  (四)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立项结果和项目承担者;

  (五)实施项目执行中的全过程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六)对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法律、法规规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保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科研项目共享信息系统。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立项前,使用前款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核对,避免重复立项,并将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资格条件、项目承担者、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对于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完善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浅谈永嘉县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财政供给体制问题

董伟斌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执法体制上的问题最为突出。永嘉县的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体制问题,而体制问题的关键是财政供给保障机制设置的非理性。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作为永嘉县依法设立的唯一一支全县性水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担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能,却采取差额补助性质的财政供给保障机制。本文通过历史与现状、横向对比,发现该问题在浙江省的水利系统,尤其是浙南地区的县级水利系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执法”和“生存”成为困扰水行政执法的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为此,本文对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论述,阐明这种体制的非理性与国家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严重阻碍了水行政执法与管理活动的开展,也阻碍了依法治水的建设,亟需从上到下,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尽快予以纠正,从而在根本上完善水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以打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突破口,开创依法治水的新局面。
关键词: 水利 行政执法 体制 问题 对策

随着依法治水进程的加快,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水利工作的重心已逐步从过去的工程建设走向建管并举。加强管理与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在政府体制改革中的必由之路。从1988年1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迄今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为基础的“三法五条例”,有省级的实施“三法”的法规及专门的管理条例和办法等配套法规,有水利部及流域机构的部门规章。再有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讼诉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为前提,为水行政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还要依靠执法机构和人员才能得到贯彻与落实。 水行政执法作为实施依法治水的中心环节,要搞好该项工作,首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为搞好水行政执法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而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水行政执法队伍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已日益凸现,其中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供给保障机制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永嘉县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供给体制现状
永嘉县地广人多,山多地少、溪流众多,水行政执法管理工作量多面广,违法案件频频发生,水事纠纷此起彼伏。为了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适应“执法队伍专职化”要求,1995年10月,经永嘉县编委批准,1996年3月永嘉县正式挂牌成立了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编制12人,事业单位;1999年4月,根据建设生态县和贯彻《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在水政监察大队基础上,又批准建立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实行了“两个牌子、一套人马”。1998、1999、2001、2005年又相继安置6人,增编2人(累计差额编制共14人),增加了水行政执法机构人员配备,为水行政执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作为县水利局依法设立的唯一一支全县性水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担负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水行政许可、水事案件和纠纷调处等重要职能,由于差额性质,在执法中难免从侧重收费的角度考虑生存问题,以河养人向与水争地妥协,执法经费难以得到确实保障,在体制上严重背离了法治的要求,管理力度有时难以到位,执法工作步履维艰。的确,水行政执法队伍从无到有,在队伍建设初期由于政府财政资金短缺与全社会水法意识的薄弱,为了争取编制,实行差额补助性质的财政供给保障机制也是政府不得已而为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当时,不仅是永嘉县,就是温州市其他区县的水利执法队伍自身也存在着体制上的问题。
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1990年水利部发布1号令《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我市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纷纷组建水政机构,截止1998年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验收时,市、县(市、区)二级共建有水政监察队伍12支,其中水政监察支队1支,水政监察大队11支。共有水政监察员450多名。虽然在数量上看上去较多,但实际专职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到100名,占20%,而且基本上都是采取差额补助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但是,这一局面在近几年已经有所好转,部分执法队伍都转为了全额编制。到目前为止,温州市现有专职水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如下:市水政监察支队全额编制8人;鹿城、乐清两个区县全额编制,从机关内部调剂;龙湾全额编制6 人;瓯海全额编制3 人;洞头全额编制4 人;泰顺全额编制2人,自收自支5人;瑞安差额编制10人,自收自支13人;苍南差额编制15人;平阳自收自支12人;文成自收自支9人。但人员编制情况还是不尽合理,水行政执法缺少预算经费,导致了执法装备较为落后,缺乏执法巡查用车、影像设备等,执法巡查、办案、清障拆违、人员经费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永嘉在水行政执法财政供给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温州地区乃至浙江省都是滞后的。
与本县其他部门比较,水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也没能够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在2005年对永嘉县各部门执法队伍进行了一次现状调查,省略公安、税务、工商等为公务员编制人员较多队伍庞大的部门不计,其他13支部门执法队伍中,编制结构如下:县发展计划局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公务员14名,事业全额10名;县林业局公安科公务员17名,林政科公务员3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科公务员、依照公务员共6名;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公务员2名,事业全额6名,同时下设4个中队,事业全额编制54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事业全额15名(参照公务员);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稽查大队事业全额17名(参照公务员);县旅游局监察大队事业全额16名(原为中队差额性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事业全额7名(原为差额),同时下设7个中队,事业全额编制20名;县民政局殡葬管理大队事业全额16名;县土地局监察大队事业全额6名;县规划建设局监察大队事业全额15名,为规划、城建监察大队(原为差额)合并;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事业全额60名(原称卫生监督大队、差额);县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管理大队事业全额10名(原为差额)。
根据目前政府行政改革的要求及永嘉县的实际情况,要破解永嘉县面临的防洪抗旱、水土流失防治等严峻形势,解决永嘉县水事纠纷、涉水权益上访趋多,自然与人为灾害加剧等社会现象,建立人水和谐的平安永嘉,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作为全县一支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权衡轻重,其财政供给的差额性质非变不可。特别是新《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都对水行政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差额问题也引起县人大、政协的重视,连续多年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解决。2005年9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中更明确要求“水行政执法机构纳入监督管理类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实行全额拨款。”遗憾的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迄今未得到坚决执行。从永嘉县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长远眼光考虑,应当尽快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水政监察大队改为全额编制,并逐步向公务员过渡。使水政执法走上键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有利稳步实现永嘉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依法治县的进程。

二、永嘉县现行的水利执法队伍财政供给体制存在的缺陷
多年的水政监察实践证明,实行差额体制下的水利执法工作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一是严重影响执法力度,存在以收费求生存,以河养人,以费代拆现象,形成执法与违法共生并存的局面,导致违章占河、妨碍行洪的行为屡禁不止;二是导致水政执法队伍不稳,人心不定,“好人”争着当,“坏人”不愿做。影响水政执法的威严和水利部门的形象。不少单位早就呼吁对水政监察队伍进行转型。
(一)水行政执法队伍现行财政供给体制与政府法治建设与依法治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当前,河道水域被人为侵占与吞噬、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引发水事纠纷增多已成为制约永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对水行政执法管理越来越重视,一再强调依法治水,加强管理。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们水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水行政执法。 我们必须坚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个大趋势,依法治水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制化的进程越要加强,因此,不论到什么时候,依法行政都要推进,依法治水都要加强。2000年5月水利部颁布了13号令,即新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对水政监察队伍的设置、职责、职权、执法装备、执法津贴、执法经费保障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对水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行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06年,全国人大颁布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为主的水法规体系。同时,2006年,全国人大就《水土保持法》修编进行调研,由于幅域面积广阔、水土流失严重与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加大,加上位于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区的敏感性,永嘉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也是一个重点。因此,我们必须引起充分、高度的重视,持之以恒、按部就班地做好各项水行政执法工作。那么,什么才叫做重视呢?一个首当其冲的事情就是解决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保障问题。
(二)水行政执法队伍现行财政供给体制与《公务员法》与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不相符合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中,把公务员的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水行政执法是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的一线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而且是在基层直接行使行政执法的职位类别。公务员分类对社会最大影响莫过于对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类岗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包括水利、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城管、物价、卫生等等。如何有效管理这支队伍仍然是最头疼的问题。而现行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的约束不足,激励功能不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原有的传统计划管理体制下,各部门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作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以罚代管”,捞取经费。同时,政策制定与执法没有分开,执法队伍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公务员法》将行政执法公务员单独分类,统一实行专门管理,有助弱化“部门行政”,将决策与执法分开,中断部门利益的链条,推行公共行政。 对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差额财政供给体制与这一法律的精神是相悖的。
事实上,各级政府与部门的有识之士对该问题一直保持着清醒的认识。2006年5月12日,新任的永嘉县县委书记卢春中到永嘉县水利局调研水利工作,听取了水利局汇报时,了解到永嘉水政监察队伍体制情况后,指出:“永嘉县有90多万人口,有1.8万吃财政饭,水行政执法队伍与其肩负的任务来说,这个问题应该尽早得到解决。”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强调,中国要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备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的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凡与公务员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而永嘉县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供给差额体制问题,就是与《公务员法》的立法精神与条文背道而驰的。
实际上,永嘉县水利局就永嘉水政监察大队成立伊始就一直就该问题行文向上级要求解决财政供给体制的问题,一直无果。永嘉水政监察大队靠收费维持生存,一年财政补助经费只有6万,在当地一些政府部门,这笔经费还解决不了一个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还谈何执法保障?尤其是永嘉县因历史问题留下大量涉河违章建筑亟需拆除,和规划城建部门不同,水行政执法人员拆了违章还要组织弃渣清运,按照案件执行的实际成本来测算,违法成本低与执法成本高,比重竟是一比六。涉河违章建筑的拆除要不要进行,谁来投入?从远的来说,自传说的大禹时代开始,中华民族的历史从来就一部与水斗争的历史,史料证明历朝历代为了治水是都不惜耗费举国之力。从近的来看,永嘉县近十年来社会投入治水资金也不少于数十亿,但对永嘉的区区十几个人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几届政府竟然没有一个领导能正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实在是匪夷所思。而2004、2005几个台风给永嘉带来的洪灾,永嘉县就蒙受损失数十亿,这个教训是十分惨重的。永嘉县却能承受这个代价,政府的治水思路又体现在哪里?要巩固农业基础与命脉,要减少洪涝灾害,要保持水生态环境,就要重视水利;要重视水利,就要切实履行依法治水的方针;要履行依法治水的方针,就要从解决执法人员的财政供给体制问题开始。
(三)水行政执法队伍现行财政供给体制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随着近年来永嘉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重点工程在2006年纷纷上马或加紧施工建设,2006年,政府工作提出了“大建设年”的号召,水行政执法的作用就进一步凸现出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效能建设,如在技术论证与水行政许可方面可以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我们不能顾此失彼,因为开发建设而加剧水土流失、水域被侵占等现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大案件预防和查处力度,科学合理保护和开发水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护航能力。然而,由于水政执法办案经费短缺,水行政执法缺乏最基本的工作经费。水法宣传、执法巡查、办案、清障拆违等各项水政工件都需要经费,永嘉县水行政执法队伍和全国各级水政机构一样,都缺乏专项的水政工作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来源渠道,缺乏必要的执法办案装备、工具,甚至连工资都保障不了。近年来,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就是暂时靠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水土设施补偿费、砂石管理费解决大部分支出的,经费来源没有保障,更有很多执法机构因经费没有出处而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 这不但违背了政府部门收取这些费用最初的意图,也是当前政府财政体制改革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一大失败。
水利是基础设施,水行政执法是为老百姓提供防灾减灾、人居生态环境等一系列公共品的保证,是创建“平安水利”的法律屏障,是水利走人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保障,是“兴水利、除水害”的民生所依,水行政执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目前一些地方水事案件频发,涉河违章居高不下,一些地方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单是对防洪造成影响,还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群众性事件。以2001年8月7日晚,永嘉黄田电镀二厂22间厂房坍塌造成13死11伤例子 分析如下:1996年,永嘉县水利局已裁定这些厂房违法占用河道,影响汛期泻洪,由于水政监察大队是差额单位,当时水利局对此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以罚代管”。2001年5月份,当这些厂房出现裂缝,被县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之后,水利部门发出通知要求19号到20号厂房10天内自行拆除,结果10天后,业主只将3层楼房拆去2层,留1层继续生产,并在1层上又搭顶棚。由于缺乏拆除经费,水政监察大队没能够在10天内将其强制拆除。这一事故还导致12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30多人受到各级处分。教训不可谓不惨痛。由此可见,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管理,不但难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建设,难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各方面错综复杂的水事关系,也难以根治水害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关水法规的各项规定就无法落实。 作为行使这一职权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它的重要性由此就可见一斑。但如果连自身的生存和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都无法落实,那么,还谈何执法?这就要求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尽快改变水利部门面对的这一窘迫局面。

三、建议和措施
为切实规范水政监察行为,加强水利执法力度,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水事秩序,让水利工作者真正做上江湖河流的代言人,树立水利执法威严和水利行业形象,建议将水行政执法队伍均转全额事业单位,今后还要逐步纳入公务员管理体制。为此,永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结合实际,从提高认识入手,引起各级领导在思想上的高度重视,拿出切实解决体制问题的决心
过去,由于政府对水行政执法财政供给差额体制存在的弊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少数水利部门的领导也认为全额有全额的难处,差额也有其好处,如目前行政事业收费金额日益增多,财政供给差额体制下,经费来源渠道多,资金使用宽松、灵活。没有把思想统一到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上来,把认识提高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上来。没有树立抛弃“鸡肋”,放眼长远的思想。结果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体制上的硬伤。还有些领导认为既然是上几届政府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纠正,提倡“无为而治”。其实从财力上分析,1995年,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成立时,永嘉尚没有跨过年财政总收入亿元县的门槛,还戴着贫困县的帽子,当时对大多数部门执法队伍都采取差额和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模式,还是情有可原的。而2005年,永嘉县的年财政总收入已经达到12.33亿元,是十年前的十几倍,如果说是财力不允许解决永嘉县水政监察大队这十几个人的财政供给问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究其原因,要么是有关决策部门对水利根本不重视,要么对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缺乏实在的了解。需要各级领导从思想根源上引起足够重视,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
(二)以积极的姿态争取社会各界的共识,要求人事与财政决策部门作出有力的呼应
近二、三年来,永嘉县水利局为“差转全”问题而主动争取,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取得了一些进展,市水政监察支队、部分区县的水政监察大队已为全额事业。建议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在向上级政府积极争取的同时,可以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位反映,今年没解决,明年继续提。作为从事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人员,也一定要站在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的高度,站在建设平安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规范水事秩序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 水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水行政许可等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维护取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切实实地落实在水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利益。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赢得全社会的支持,达成社会各界的共识。从而要求人事与决策部门对解决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供给差额体制问题做出有力的呼应。
(三)抓住当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契机,着力解决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财政供给体制问题
当前,要紧紧抓住水管体制改革机遇,把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改制纳入水管体制改革之中,同步进行。水政监察目前应该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今后还要向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转轨。在当前工作中,要切实根据温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把水政监察队伍纳入“监督管理类”的事业单位,真正实行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议水利部或浙江省水利厅就水政监察队伍财政供给保障体制与机制做硬性规定,同时对全省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进行复查,在复核标准中增加对监察队伍性质与水政监察队伍财政供给保障体制的要求,并纳入省、市水利部门 “十一五”工作目标任务与考核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体系,重点解决目前水政监察队伍财政供给体制不顺、执法力度不够和执法保障不力等问题。

四、结束语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趋势。 水政监察财政体制存在的非理性因素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与政策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严重阻碍了水行政执法与管理活动的开展,也阻碍了依法治水的进程,亟需从上到下,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尽快予以纠正,从而在根本上完善水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必须尽快将水行政执法队伍从差额补助的财政供给体制改为全额拨款的财政供给体制。在财政资金安排上,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办案等各项经费予以制度上的保障,从而切实解决永嘉县水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打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突破口,开创依法治水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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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磊 王胜利:《当前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huizheng.chinawater.com.cn,200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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