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1:59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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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公用电话计费器周期检定问题。
《计量法》第九条一款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目录》所列55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中
没有电子收费计时器,公用电话计费器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九条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公用电话计费器进行检测和检查,与《计量法》所规定的“检定”含义不同,是指校对计费器是否准确,检查代办户有无不使用计费器的行为,或计费器是否损坏等等,属于对自己的代办户的业务检查。对公用电话计费器的检定工作,应当按《
计量法》执行。
二、关于公用电话安装计费器问题。
公用电话的经营单位是电信企业。代办户受电信企业委托承担代办业务,不是独立经营者,因此,电信企业向受委托方提供包括电话计费器在内的某些设备,不存在与谁竞争问题。
三、关于违反《计量法》的处罚问题。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你们在执法中应当执行上述规定。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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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


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100%
业人员比例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 =---------------×100%
待业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
企业年所得税=------------×100%
负 担 率 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享受超过35%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35%)
税负部分应征税款 =---------------------------
的减半征收金额 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98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98年11月)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曹刚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