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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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    │                  │             │├────┼──────────────────┼─────────────┤│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区发改局     │├────┼──────────────────┼─────────────┤│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     区发改局     ││    │权                 │             │├────┼──────────────────┼─────────────┤│  3  │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4  │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5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    区规划建设局    │├────┼──────────────────┼─────────────┤│  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区规划建设局    ││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             │├────┼──────────────────┼─────────────┤│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区规划建设局    ││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             │├────┼──────────────────┼─────────────┤│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             ││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区规划建设局    ││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0  │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局    │├────┼──────────────────┼─────────────┤│  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区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 │             │├────┼──────────────────┼─────────────┤│  12  │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3  │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4  │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     区园林局     │├────┼──────────────────┼─────────────┤│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区园林局     ││    │的收缴               │             │├────┼──────────────────┼─────────────┤│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区商务局     ││    │业网点管理             │             │├────┼──────────────────┼─────────────┤│  17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     区商务局     │├────┼──────────────────┼─────────────┤│  1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局     │├────┼──────────────────┼─────────────┤│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区文体局     ││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             ││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             │├────┼──────────────────┼─────────────┤│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体局     ││    │审批管理              │             │├────┼──────────────────┼─────────────┤│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区文体局     ││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             │├────┼──────────────────┼─────────────┤│  22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3  │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4  │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5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    (已下放)    │├────┼──────────────────┼─────────────┤│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除外)               │             │├────┼──────────────────┼─────────────┤│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  29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30  │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             ││    │件的规定执行)           │             │├────┼──────────────────┼─────────────┤│  32  │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3  │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     区水务局     │├────┼──────────────────┼─────────────┤│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区政府、区农林局   ││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             │├────┼──────────────────┼─────────────┤│  35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区环卫局     │├────┼──────────────────┼─────────────┤│  36  │公厕管理              │     区环卫局     │├────┼──────────────────┼─────────────┤│  37  │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     区环卫局     │├────┼──────────────────┼─────────────┤│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区海洋和渔业局   ││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    │批                 │             │├────┼──────────────────┼─────────────┤│  39  │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   区海洋和渔业局   │├────┼──────────────────┼─────────────┤│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区农林局     ││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    │审批                │             │├────┼──────────────────┼─────────────┤│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区农林局     ││    │火许可证的审批           │             │├────┼──────────────────┼─────────────┤│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区教科局     ││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    │构的审批管理            │             │├────┼──────────────────┼─────────────┤│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区教科局     ││    │认定                │             │├────┼──────────────────┼─────────────┤│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区教科局     ││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    │外)、幼儿园的管理         │             │├────┼──────────────────┼─────────────┤│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卫生局     ││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             │├────┼──────────────────┼─────────────┤│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区卫生局     ││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    │理                 │             │└────┴──────────────────┴─────────────┘┌──┬──────────┬───────┬────────────────────┐│序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                    ││ 号 │          │       ├────────────────────┤│  │          │       │                    │├──┼──────────┼───────┼────────────────────┤│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区卫生局  │                    ││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 │       │                    │├──┼──────────┼───────┼────────────────────┤│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  区卫生局  │                    ││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                    ││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                    ││  │以外),三星级(含三│       │                    ││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                    ││  │店、饭店,500个客座 │       │                    ││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       │                    ││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                    ││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       │                    ││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                    ││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                    ││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                    ││  │可         │       │                    │├──┼──────────┼───────┼────────────────────┤│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区卫生局  │                    ││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       │                    ││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       │                    ││  │商场、影剧院、舞厅、│       │                    ││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                    ││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       │                    ││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                    ││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  区卫生局  │                    ││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                    ││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                    ││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                    ││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                    ││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                    ││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                    ││  │(管网末梢水),农村│       │                    ││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                    ││  │水卫生许可     │       │                    │├──┼──────────┼───────┼────────────────────┤│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区政府  │                    ││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                    ││  │批         │       │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区民政局  │                    ││  │管理        │       │                    │├──┼──────────┼───────┼────────────────────┤│ 5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                    │├──┼──────────┼───────┼────────────────────┤│ 54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区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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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情况;



  (六)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七)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的情况。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二)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决策权限是否明确;



  (三)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四)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对下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在依法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机关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依法行政的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



  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清事实。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检查组、督察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向派出检查组、督察组的机关报告检查、督察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将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调查结果报告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应当对调查组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决定;超出本机关处理权限的,报有权机关决定。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设计、发放、收集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对下级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由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受理和审查。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纳入本级政府和本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统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考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或经过法定程序的;



  (二)行政职权争议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执法秩序混乱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四)没有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下级行政机关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三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监督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监督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5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黑甲山雅玛里克山蜘蛛山旧城改造开发优惠办法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及青峰路、新市区蜘蛛山(以下简称“三山”)旧城改造开发,是市人民政府为民造福,提高我市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和各民族居住条件,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保障改造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开发企业、驻区单位和个人拆迁安置、综合开发的积极性,凡参与“三山”片区旧城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住宅用地按划拨土地供应。
二、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业及商品房用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出让金通过市财政全额返还,可用于该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参与“三山”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改革费、工程造价定额编制测定费;减半收取拆迁管理费、消防集资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对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地下管(道)线接(开)口费、土地测绘费,垃圾处置费,规划选址、规划设计、规划测图等方面的费用予以优惠。
四、凡参与“三山”改造开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工程启动三年之内依法征缴的税收,可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予以部分返还。
五、三山改造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予以支持。项目启动一年内投资额应达到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否则该项目予以收回。
六、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参与荒山绿化开发建设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均享受市政府2002年2月5日发布的《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凡在“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 凡有合法手续、证据齐全的,按国家及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二)具有部分手续或无手续的,参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日《关于雅玛里克山宝山路段绿化拆迁区部分群众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精神执行。
(三) 对“三山”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居民,根据城市规划统一要求,原则上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三山”改造范围内常住外来人员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并支持“三山”改造的,由各区改造指挥部提供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的落户程序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审核办理落户相关手续,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残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五保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入住的人员,一律免缴城市增容费;
(二)1988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5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三)1993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10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入住的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增容费3000元,方可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九、本办法只适用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确定的“三山”规划范围。
十、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三山”改造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三山”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