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诉讼积案的成因及对策/李光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6:05:54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当前基层法院“人少案多” 矛盾日益凸显、民事诉讼“积案”不断增加,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实践表明,民事“积案”增多、民事“积案”难以化解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积案的成因上分析,包括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司法工作欠缺、审判质效不高、执法环境较差等,是诱发民事诉讼“积案”发生的根本。为保障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基层法院应积极有效探索化解“积案”风险的路径,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商事“积案”发生的成因做深入的分析与总结,并在如何化解“积案”风险,降低“积案率”等方面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民商事“积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案工作不严

  1、立案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对案件有共同利害关系,从而以共同诉讼人身份即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比如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债务纠纷案件中的连带债务人、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共同继承人等都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不得缺漏,否则,审判程序属违法。实践中,立案法官如对上述等案件的诉讼主体审查不严,极有可能会遗漏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待办案法官审查发现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确遗漏了相关当事人,则案件不能如期开庭审判,办案法官只能延期或中止审理,等厦行有关程序手续及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到案件中来,才能决定第二次开庭,这样使新案不能如期审结,从而变成了“积案”。

  2、排期的审判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离婚原告基于经济上考虑而不愿意承担离婚公告费,在离婚诉状内容中只陈述了被告外出未归,却隐瞒了被告下落不明 的事实,立案工作人员因疏于审查不严,而在排期中将公告离婚案件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等办案法官在庭审中发现被告己在诉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这样,案件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而拉长了审限。

  3、送达马虎,影响排期开庭。当前基层法院的送达工作都划归于立案庭统一管理,由于送达任务十分繁重,而送达人员配备不够,加上一些送达人员业务素质不太强,送达技能又较差,导致送达工作运行极不规范,甚至乱送达行为也时有发生。实践中,因送达行为不规范而导致排了期的案件不能如期开庭,或开了庭的也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数也在逐年递升,原排期的“新案” 也就成了第二次开庭的“老案”。

  (二)程序利益需求不当

  1、当事人“一事多鉴”的原因。申请鉴定权利,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也是救济权益的一种方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为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实践中,因机制设计不合理,使举证期限普遍设置在庭审之中,一些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庭审中对一些损赔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异议往往不在庭前提出而在庭审中提出复鉴申请,人民法院又基于保障被告诉权而多半予以准许,或原告又以后鉴定结论有暇疵为由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样以来,“一事多鉴” 的现象屡屡发生,比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案件中的伤残鉴定的反复性也成了案件的争点,鉴定的不稳定性使赔偿案件进入无序状态,也成了无期限的“积案”。

  2、缘于当事人再次延期举证的原因。《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往往争议标的较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历来比较严格,也就是说,各方所持有的证据“量” 既要充分,证据“质” 也要真实。然而,当事人收集证据也并非一件容易事,现实中,有些证人因怕事而不愿作证的现象也极为常见,有些证人长时间外出,造成案件的关联证据也无法收集到位,因此,一些弱势当事人在庭审中以客观理由要求延期举证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又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实体利益,而一般准许延期举证,这样,案件势必会拉长了办案周期。

  3、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原因。反诉权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既是制约原告诉讼意图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救济被告权益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手段。实践中,反诉权的提出时限与举证期限是一致的,而被告又善于搞庭审“反诉突袭”, 弄得原告很“尴尬”,由于反诉的突起会涉及到反诉人的程序利益的实现与满足,比如要满足反诉人的反诉答辩期和反诉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选择及平等保障诉权的前提下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由此看出,反诉案件能否与本诉案件当庭合并审理,这取决了反诉人的程序利益选择,如反诉人坚持行使反诉程序中的应有的诉权时,人民法院只能将本诉案仵延期审理,使原案要经过二次或三次开庭才能了判。

  (三)案情复杂需提起研究或请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民商事活动日趋异常频繁,民事法律关系也趋于复杂多样化,由于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和民商事案件的复杂特殊性,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中,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而需要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也在大幅度递增,甚至有些“疑案”,审委会也难以定夺而需要向县人大、县政法委或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四)当庭宣判率不高。案件纠纷是社会矛盾及利益冲突的集中反映,必会触及到社会各种关系,在当今司法环境不够良好的大背景下,办案法官又很难完全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有时也要顾及内外关系,于是“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由然而生,加上法院内部审判机制不科学,如一些基层法院未能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办案责任追究制,案件审判仍按传统模式层层把关,个个要研究,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办案法官的审判质效,也导致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低下,案子一摆,打招呼的人就会接踵而来,使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糸趋于复杂化,为“积案”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二、化解“积案”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立案工作,预防“病案” 流入

  1、“严”审查。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立案工作的好坏同样会影响着审判质效,因此,严立案是把握住“诉讼质量关”的关键,立案法官要从严、从细做好立案这一核心环节。通过严格细微的审查:一看诉讼主体是否缺漏;二看程序事实是否清晰;三看必备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备。遇有遗漏情形的,立案法官应释明告知原告补上。

  2、“规”送达。送达工作是诉讼与审判的连节和结合点,送达不规范,既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也会影响排期开庭。实践表明,送达不规范是造成开庭不能或引发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送达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审判质量意识,不断提升送达工作水平,从而推动送达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上来,为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循环提供基础保障。

  3、“细”排期。立案庭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排期开庭的案件再做进一步细微审查,如发现原排期案件中的送达环节极不规范,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极有可能引发“错案” 的发生,必须严禁这类“病案”流入审判庭,原已排了期的应予以取消,待第二次送达行为符合要求后才允许流转。

  4、“巧”释明。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与经验明显存在差异,可能使法律上的平等演绎为司法实践中诉讼技艺的不平等,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会成为强者欺凌弱者的武器。而通过释明手段可以使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的实现,促成当事人平等地、公正地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释明工作:一要建立诉前导诉机制。立案庭的导诉员应做好诉讼引导工作,或向来诉群众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更为详细地了解诉讼规则,明白诉讼风险点,使其树立正确诉讼观念。二要做好庭审中的释明工作。诉讼的胜败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举证程度如何,审判法官应对当事人的举证技巧进行适度的指导,以防其偏离案件重心,或漏举重要证据。一言概之,就是要通过法官的适度释明职责,尽快促使当事人明白诉讼旨意,推动诉讼良性循环,进而达到和谐诉讼之目的。

  (二)提升司法能力,预防“积案”发生

  观念决定方向,素质铸就能力,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审判质效提升了,诉讼“积案”容量也会自然降低,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循环。基层法官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加强法官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众的道德素质,不仅要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司法理念,还要具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法官具备了应然素养后才能主动司法、公正司法。二要在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提高上下功夫。我们知道,审案、判案和写案不仅能反映出法官的司法智慧,更能反映出审判法官的业务能力,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的办案进度就会“提速”,审判质量也就有根本性保障。实践证明,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法官办案就会感觉到“吃力”、“积案”也就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诉讼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使案“结”而事“未了”。由此可以说,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素质是审“好案”,快“出案”的关键和基础,也是化险“积案”的最好良策。三要在不断加强法官责任心上下功夫。责任心强弱是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前提,责任心不强的法官,就算他业务能力再强,审判水平再高,案件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工作效率也难以得到实质性提升,更不能做到“快审快结”,使“老案”堆积如山。四要在工作创新上下功夫。当前,基层法官也面临着“积案多”、“积案难化解”的困扰,它也是严重影响法官身心健康不可忽略的客观因素之一。为了缓解法官工作压力,降低积案率,为此,法官要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思路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司法环境中理清工作头绪,才能办理好每一件诉讼案件。

  (三)提升调判结案率,快速有效疏通“案出渠道”

  快审快结是降低“积案”发生的最有效方法,提升调判结案率也是化解“积案”的极为重要的司法环节。而结案率的高低,又取决于审判机制的科学与否,或者说,审判机制决定着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然而,我国基层法院审判机制仍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严重制约着审判质效。为此,基层法院应在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建立审判长裁判案件奖罚机制。审判长按照规定,应对合议庭案件负全责,即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庭审与评议活动、权限文书签发等,如因审判长过错而导致案件错判,或造成后果的,按目标考核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二要推行独任审判员办案责任奖罚机制。独任审判员应对其承办的案件负总责,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定性、实体处理的恰当、法律的准确适用等方面承担起目标管理责任;如因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案件错判,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三要创新工作机制。实践表明,现行反诉时限设置在庭审中不科学合理,利小弊大,往往促成被告“反诉突袭”,打乱庭审部署,通过调研,反诉时限不宜与举证期限设计同步,应另行确定在被告的答辩期限内较为科学合理。四要建立治理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机制。实践证明,干扰法官办案,又多半来自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内部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以职权扦手过问案件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干扰因素己严重影响了法官公正办案, 也是影响办案质量、增大“积案”发生的一大主要因素。为营造良好的内部办案环境,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基层法院应尽快制定出《治理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按该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其它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亲属和身边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禁其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或者其它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凡违反该规定的,视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的勘查投资权益管理,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 ,现予发布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xxx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

公司 (以下称“乙方”)
共同签署。

鉴于:
A. 乙方已获得了勘查 地区(以下称为“合作区”)的勘查许可证(合作区的地理坐标位置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即拥有合作区的原探矿权。
B. 根据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资金,对乙方拥有原探矿权的合作区投资进行矿产资源找矿勘查活动(以下简称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区的原探矿权作价作为与甲方共同对合作区投资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享有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 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间不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活动成立合资企业,而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资企业,以针对合作区进行进一步合作勘查活动。
D.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取得了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 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没有取得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合作区的探矿权按本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处置。
甲方和乙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将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1 本合同的双方是∶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册事业法人, 其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乙方:XXX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 法定地址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讯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每一方应有权变更其登记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并有义务书面将其新地点、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权代表人的权限以及相关变更资料送达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时地将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料送达另一方,则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一方应偿付给另一方。

第二条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针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最后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届满时终止,除非按第2.3条或第9.1条的规定得到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个或若干个基本勘查阶段构成,每个基本勘查阶段通常约定为12个月,并在双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确。
2.2 双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间,合作项目的任何勘查技术方案和勘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和批准,均由甲方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并由甲方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负责批准。专家委员会应由甲方在国家范围内选聘行业内具有较高勘查专业水平和公正职业道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应给予乙方以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
2.3 双方同意,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视勘查进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规定确定:
2.3.1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确认已取得勘查成果、达到上一个基本勘查阶段预期目的、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双方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直至合作区的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工作程度,方可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2 第2.3.1项中涉及的普查或详查程度按照国家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确定,并由甲方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
2.3.3 经过上个基本勘查阶段的勘查,甲方认为勘查成果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或没有进一步投资勘查必要的,可以停止后续勘查投资,并认定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2.3.4 在任何一个基本勘查阶段中,如果甲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没有进一步勘查必要的,则甲方有权停止投资,合作期限因此届满。

第三条 委托勘查
3.1 [A选择]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勘查资金由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乙方同时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B选择] 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已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勘查X级资质的XXX勘探公司编制合作区的勘查设计,甲方负责按照第2.2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复;根据甲方批准的勘查设计,甲方单方投入或双方共同投入勘查资金,XXX勘探公司作为勘查单位一方执行勘查工作任务。
3.2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勘查单位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管理使用甲乙方共同投入的勘查资金,并建立专账管理。勘查单位的账户信息为:开户行XXX,账号:XXX。除非经双方同意,勘查单位不得变更上述账号。本合同授予双方有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该账户的权力和同等机会,以审查勘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符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合作勘查项目的预算规定。
3.3 甲方和勘查单位的责、权、利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勘查合同书约定(附件2)。

第四条 探矿权管理
4.1 本合同约定,乙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合同签订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
4.2 为了利于管理,合作探矿权不变更其原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仍由乙方持有,但是针对合作探矿权的任何变更及处置(包括转让、抵押、作价投资、坐标范围的变更、转为采矿权等)均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不得单方处置。
4.3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刻将本合同及其他文件送颁发合作区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双方对合作区的勘查投资和对合作探矿权拥有的权益。备案文件应附有在合作勘查期间,乙方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的书面承诺。
4.4 乙方按照国家关于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合作探矿权日常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合作投资勘查成本。

第五条 双方初始投资及确定权益
5.1 甲方承认乙方在合作区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进行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并同意该部分勘查工作投入、成果作为原探矿权价值评估的基本要件,并承认:
[A选择]:由具有国家认定矿业权评估资格的XXX评估公司对原探矿权的评估值折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原探矿权的评估值由本合同所附的XXX公司的评估报告(附件3-1 )证实;
[B 选择]:乙方在合作区域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原探矿权价值,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实际投资额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核实报告(附件3-2)证实;
[C 选择]:双方以协议方式估算原探矿权价值为XXX万元,并纳入乙方对合作区域的初始投资以计算初始投资权益。
5.2  根据甲方审定的每个基本勘查阶段勘查设计和勘查预算,甲方投入人民币XXX万元作为其对合作区的初始投资(以下称为“甲方初始投资”)并以此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
5.3 乙方在合作勘查期间的任何基本勘查阶段内,都有选择是否以资金方式投资和追加投资合作区勘查的权力,但是在一个或数个基本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资后,可以申请在下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投资,在追加投资前应对合作探矿权进行评估。
5.4 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甲方应完成第5 .2条约定的勘查资金投入XXX万元。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3.2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年度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勘查年度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5 根据第5.3条的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基本勘查阶段内,乙方除以原探矿权评估作价投资外,同时还选择以资金方式投入,乙方应根据第5 .2条约定的勘查预算,投入勘查资金XXX万元(以下称为“乙方初始投资”)。首期勘查资金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按第 3.2 条约定的勘查单位的银行账户,且不得低于本勘查阶段勘查总投入的80%,计人民币XXX 万元。以后每个基本勘查阶段追加资金投入的支付方式按此规定执行。
5.6 按照第5.1条、5 .2条和5 .5条的规定,甲方完成甲方初始投资后,获得合作探矿权j%的初始投资权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甲方初始投资权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甲方初始投资)。乙方完成第4.3条规定的事项和第5.5条规定的乙方初始投资后,乙方获得合作探矿权的y%的初始投资权益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初始投资权益比例=(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甲方初始投资)。按照本合同第5.3条的规定,乙方初始投资可以为零投入。
5.7 第5.4条 、第5.5条和第5.6条规定双方的勘查资金投入,以基本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实际投入的数额核定,并以此计算双方投资权益比例。
5.8 [A]选择:鉴于原探矿权的形成含有国家投资XXX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价款计XXX万元。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价款XXX万元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或转增国家资本金批复文件送甲方备案。
   [B]选择:鉴于原探矿权的形成含有国家投资XXX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价款计XXX万元。经征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双方约定,在合作区投资勘查结束并取得收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应向国家缴纳原探矿权价款并加计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缴纳的相关事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转增手续。

第六条 追加投资及调整权益
6.1 双方完成前一个基本勘查阶段投资后,经甲方审核勘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报告,认为有进一步勘查工作前景的,双方约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具体追加投资额度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在下一个勘查阶段由双方共同签署追加投资合同。同样在以后的每个勘查阶段都可以依照勘查计划需要,按照(附件4)规定的格式共同签署追加投资合同。如乙方在任何阶段不同意追加投资,甲方有权单独追加投资。在甲方做出单独追加投资的决定后,乙方应继续与甲方配合,保证勘查的顺利进行。
6.2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应按照第5.6条确定的双方初始权益比例追加勘查资金投资:
6.2.1 经协商,双方同意调整追加勘查投资比例;或
6.2.2 按照第5.3条和第6.1条的规定,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甲方承担下个勘查阶段勘查预算全额投资责任。在每个勘查阶段勘查报告和勘查预算批准后,乙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追加投资的意愿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6.3 双方追加投资后,应调整权益比例。调整后甲方投资权益比例=(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乙方追加投资+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调整后乙方投资权益比例=(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 乙方追加投资)/(原探矿权价值+乙方初始投资+乙方追加投资+甲方初始投资+甲方追加投资)。在任何勘查阶段,按照第5.3条的规定,乙方的初始投资和追加资金投入可以为零投入。
6.4 在合作勘查期间,在乙方选择在任何基本勘查阶段不追加资金投入或追加资金不足以保持其初始投资权益比例的前提下,双方约定,乙方权益比例随甲方投入增加不断摊薄调整,但乙方的最终权益比例不小于15%。当乙方的权益比例被摊薄后降至15%以下时,虽然乙方依据本条可以保持15%的权益比例,但如乙方欲追加资金投入,则乙方应按照实际摊薄后的比例计算乙方追加前的权益。
6.5 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限内,甲方须在每个勘查阶段完成第6.1、6.2条规定的追加资金投入并获得权益。乙方可以在一个或数个勘查阶段不追加资金投入,但其权益应按6.3条的规定摊薄调整,但是乙方在以前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入后,若申请恢复追加资金勘查投入,以增加权益比例时,必须先对合作探矿权重新评估,确定合作探矿权价值,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甲乙双方对探矿权享有的权益,然后按第6.6条的规定计算双方调整后的投资权益比例。权益重新确定方法为:重新评估后甲方投资权益=合作探矿权新评估值×评估前甲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乙方投资权益=合作探矿权新评估值×评估前乙方投资权益比例。评估工作由权益比例高的一方负责组织并委托评估机构。当乙方在申请恢复追加资金勘查投入时,其权益比例已经低于15%时,按第6.4条的规定处理。
6.6 如乙方在以前勘查阶段选择不追加资金投入后,在以后的阶段申请恢复追加勘查资金投入,则双方投资权益比例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调整后甲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甲方投资权益+甲方追加投资)/(探矿权新评估值+甲方追加投资+乙方恢复追加投资);调整后乙方投资权益比例=(重新评估后乙方投资权益+乙方恢复追加投资)/(探矿权新评估值+甲方追加投资+乙方恢复追加投资)。
6.7 若任何一方在任一基本勘查阶段结束时没有足额支付已经承诺的投资款,则双方的投资权益比例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重新调整计算。
6.8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恢复追加勘查资金投资后,其对合作探矿权的投资权益不得超过第5.6条规定初始投资权益比例。

第七条 合作期满成果处置与权益分配
7.1 按照第2.3规定,双方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期限届满后,应终止合作投资勘查,并实施清算工作,由甲方审核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依据双方的初始勘查投资权益比例和历次追加勘查投资后调整的投资权益比例,计算确定双方最终投资权益。在按第5.6条确定初始投资权益比例后,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追加勘查投资,则初始投资权益比例视为最终投资权益比例;如果任何一方追加投资,则在最后一次追加投资后按第六条规定计算的调整后投资权益比例视为最终投资权益比例。
7.2 本合同授予最终投资权益比例高的一方拥有对合作区勘查成果的处置组织权,包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合作区探矿权价值、向市场发布转让出售公告、接受询问、确定转让价格、与第三方谈判探矿权转让合同等事宜,但是任何的处置准备工作和事实上的处置都须向另一方通报并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不得单方执行上述处置,另一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对方组织的探矿权处置活动。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应将处置的所有资料无保留的向另一方提供。经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同意后,可以委托另一方行使本方的权力。
7.3 经甲方审核的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1条规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勘查成果、合作探矿权及分配投资收益:
7.3.1 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合作探矿权,并将转让所得收入按各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但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每一方对另一方在合作区勘查成果和合作探矿权中的权益转让和出售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按协议价(以矿业权评估价为底价)转让;
7.3.2 由于市场和技术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甲乙双方没有继续勘查投入计划的,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暂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托管,待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同意本条约定的一方须按照7.3.1的规定购买合作探矿权另一方的权益,或提出可操作的成果处置方案。
7.4 经甲方审核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3条、2.3.4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甲方放弃合作探矿权的权益。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
8.1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 甲方还负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8.1.1 组织专家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年度和总体勘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相关设计和报告;
8.1.2 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并按工作进度拨付甲方应付的勘查投资经费;
8.1.3 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对勘查单位的施工和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理。监理机构由甲方确定。
8.2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乙方还负有下列责任:
8.2.1 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履行第8.1条责任;
8.2.2 在第4.2和4.4条规定的条件下,办理与合作探矿权管理有关的事宜,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合作探矿权的必要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事宜,以满足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办理与勘查单位、监理机构、工作社区等任何事宜的协调及具体处理,保证勘查合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有关事宜;
8.2.3 乙方应将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合作区的各项地质成果,及其它全部地质资料毫无保留地向甲方提供;
8.2.4 经商议,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8.3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8.3.1 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8.3.2 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 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8.3.3 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的不能履行;
8.3.4 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仲裁、其它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至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8.3.5 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8.3.6 双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它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8.4 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按照第5.4条的规定按期完成约定的勘查投入,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勘查资金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且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甲方对勘查阶段约定的勘查资金投入到位后,就视甲方为完成投资义务,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权益,无需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本条的前提下,甲方应在财政预算拨付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期勘查投资资金拨付到勘查单位。
8.5 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和承诺:
8.5.1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不会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
8.5.2 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委托评估机构对原探矿权权益的评估行为合法合规,评估值真实可靠,不会因不实和虚假而损害甲方利益。
8.6 一方应就违反任何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
9.1 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9.1.1 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合作勘查期限届满;
9.1.2 甲方有权根据对勘查成果的判断,按照第2.3.3条和第2.3.4条的规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要求终止本合同;
9.1.3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的合作无法继续进行,而违约方在收到对方发出的要求对其实质性违约行为做出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的;或
9.1.4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13.4条的规定立即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终止的影响
10.1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来确定合作探矿权、投资收益、勘查成果的分配和比例。
10.2 合同终止后, 第七(成果处置)、十一(争议解决)及十二(违约责任)、十四(适用法律)等条款仍将有效。
10.3 合同终止后,如需清算,则清算费用由双方按最终投资权益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 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属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则由双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12.2 如本合同按第9.1.3条的规定终止,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金额不应低于以下两者中的最高值:(1)非违约方总投资额加上截止合同终止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的上限所计算的利息;(2)非违约方届时享有的投资权益,即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乘以非违约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所得的金额。为确认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非违约方有权指定评估机构对合作探矿权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12.3 如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将不履行或不如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则 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乙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本合同。
12.4 本条规定的各项违约救济措施可以累加适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不行为、土地所有者或他人阻挡使合作勘查无法实施的情形。政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法律发等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
13.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视为 违约。
1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3.4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作勘查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13.4条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14.2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法规,或对任何现有法律或法规做出修改、解释,从而使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并尽其最大努力,实施一切必要的调整措施以把双方从本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维持在各自满意的水平上。若无法实施这些调整,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进行权益处置。

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
15.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 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邮政编码:100045
传真号码∶86-10-68085621
电话号码:86-10-68085656
E-mail地址:
收件人:

乙方∶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E-mail地址:
收件人∶
15.2 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同等的约束力。

附件:1.合作区勘查许可证
2.勘查合同
3.原探矿权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核实报告
4.追加投资合同书


[签字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公司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
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xxx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共同签署。
鉴于:
A. 甲乙双方在XXXX年签订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合同号XXX ,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甲方在XXXX年度对XXX合作区完成了约定的勘查投资XXX万元;乙方以合作区原探矿权评估作价XXX万元,并完成勘查资金投入XXX万元。由此至本合同签订日止,甲方获得合作区的勘查投资权益j %;乙方获得合作区的勘查投资权益y %。
B. 甲方已审查XXXX年度xx月xxxx勘查单位提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合作勘查项目xx阶段的勘查报告,认为符合“投资合同”第2.3.1条的规定,有进一步投资勘查的必要,双方约定继续追加勘查投资。
C. 根据勘查单位对下阶段勘查预算建议,双方认为在下阶段工作中针对合作区的勘查投资预算为XXX万元。
D. [A选择]根据“投资合同”第5.3条、第六条的约定,乙方选择以资金方式追加勘查投资。
[B选择]根据“投资合同”第5.3条、第六条的约定,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的权力,约定由甲方完成下阶段勘查预算投资。

现特此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追加投资
1.1 [A选择]按照“投资合同”第6.2条的约定,甲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XXX万元,占总预算的j %,投资完成后获得投资权益j %;乙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 XXX万元,占总预算的y %,投资完成后获得投资权益y %;
[B选择] 按照“投资合同”第6.2.2条的约定,甲方在本年度勘查投资XXX万元,占总预算的100%;乙方选择不追加勘查投资。

第二条 权益调整
2.1 [A选择] 双方按照第1.1条[A选择]的约定完成出资后,根据“投资合同”第6.3条的计算,甲方获得的投资权益为j%,乙方获得的投资权益为y%。
[B选择] 双方按照第本合同第1.1条[B选择]的约定完成出资后,根据“投资合同”第6.3条的计算,甲方获得的投资权益调整为zj%,乙方获得的投资权益调整为zy%。

第三条 其他约定
3.1 本合同是“投资合同”的补充约定,是投资合同的组成部分,“投资合同”中的其他约定适用本合同。本合同与投资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3.2 本合同一式X份,双方各执X份。
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XXX地区签署本合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公司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整顿酒类商标工作。各地在保护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商标、侵权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酒类商标存在的问题仍很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假冒商标、侵权活动猖獗。特别是名白酒价格放开以后,
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大肆假冒名酒商标,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商标使用十分混乱。许多企业为自己生产的酒起一些不同于本厂注册商标和酒的通用名称的别名,在使用中,注册商标被置于次要地位,而不受法律保护的酒的别
名、原料名称、产地名称等却很突出,使商标的作用淡化,而且大量造成商标侵权和假冒。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顿酒类商标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查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重点打击假冒名优酒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违法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必须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跨地区的案件,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相互配合,协同办案。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地企业的酒类商标使用问题普遍进行一次整顿。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认识到,这次整顿是健全法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酒类商品生产的需要。并通过整顿纠正当前酒类商标使用混乱的状况,指导企业依
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禁止使用酒的别名。在酒的瓶贴或包装上使用商标的同时使用酒的别名的,应当去掉别名,只使用商标。如“平泉”牌“八珍御酒”,应去掉别名“八珍御酒”,而称“平泉”酒。要求将酒的别名转变为商标使用的,应当将别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商标。如“郎泉
”牌“郎”酒,已去掉“郎泉”商标,将“郎”字申请注册,称为“郎”酒。
商标在酒的瓶贴或包装上应居于显著地位。酒的原料名称、产地名称应当真实,并且酒的装潢、原料名称、产地名称不得比商标更突出或使人误认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旁边明显标明注册标记。
四、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酒的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酒,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但未违反其他商标管理法规的,原则上准许售完为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次继续整顿酒类商标的工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工作的具体步骤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安排。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将本地区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1989年3月2日